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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處理協議的法律效力

《工傷賠償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約束力,性質合法,是公司與受傷害員工就員工工傷賠償問題平等協商後最終簽訂的。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根據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協議。

第壹,法律效力對人的影響

1.對中國公民的效力: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適用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的中國公民也應遵守中國的法律並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2.外國人、無國籍人的法律適用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在中國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法律適用;另壹個是中國境外的法律適用。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中國法律。外國人在中國境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中國刑法,但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二、法律效力的生效時間

1.自法律頒布之日起生效。

2.具體生效時間由本法規定。

3.規定法律頒布後符合壹定條件時生效。

第三,如何證明證據的真實性

1,證據形成的原因;

2.證據發現時的客觀環境;

3、證據是否是原件、原件、復印件,復印件與原件、原件是否壹致;

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條

因工傷殘職工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補助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

第三十六條

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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