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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檢察機關聘任制文職人員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犯罪、實施行政管理、服務人民方面的作用,維護警務輔助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行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人員。

輔警按照職責分工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輔警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第四條輔警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警工作。

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執行職務的後果由其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服裝裝備、教育培訓、日常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招募、使用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機構編制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輔警管理工作。

第二章崗位職責

第七條文職輔警可以從事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的下列輔助工作:

(壹)協助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收集錄入等行政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咨詢、醫療救治、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研發、安全監控、通信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調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協助做好警用裝備的保管維護、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執行的工作。

第八條現役輔警可以從事下列與公安機關執法崗位相關的輔助工作:

(a)協助防止和制止非法和犯罪活動;

(二)協助治安巡邏、治安檢查和人員聚集場所的安全檢查;

(三)協助偵查、封堵、監控、羈押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秩序,保護案(事)件,搶救受傷人員;

(五)幫助疏導交通,勸阻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收集交通違法信息;

(六)協助對吸毒人員的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並公開毒品調查情況;

(七)協助管理監督治安;

(八)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和邊防檢查工作;

(九)參加滅火救援,協助消防監督管理;

(十)協助開展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壹)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的工作。

第九條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壹)國內安全、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四)實施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決策;

(六)審查案件;

(七)保管武器和警械;

(八)單獨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輔警不得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聘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聘用輔警。

輔警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全省輔警就業定額意見,經省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社會治安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在輔警人員編制限額內提出錄用計劃,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輔警招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壹組織實施,也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批準的錄用計劃自主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招聘和使用輔警,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輔警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律;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能力;

(6)身心健康。

文職輔警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資格或者特殊技能。

第十五條輔警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壹招聘標準和程序,並接受社會監督。

輔警招聘應當公開進行,采取競爭性選拔方式,按照報名、考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序實施。經上壹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同意,對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和緊缺人才,可以適當簡化招聘程序。

第十六條在同等條件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應當優先錄用為輔警:

(壹)退役士兵、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

(2)公安或政法院校畢業生;

(3)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格或特殊技能的人員。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被錄用為輔警:

(壹)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行政拘留、勞教、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因違紀違規被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開除、辭退或者開除的;

(四)有嚴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

(五)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

第四章職業安全

第十八條輔警工資應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預算內,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參考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制定輔警工資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輔警的工資待遇應當與輔警的警銜相對應,在高危崗位工作的輔警的工資標準應當與其從事的工作相適應。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為輔警辦理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基本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輔警因公犧牲,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待遇。

第二十壹條輔警使用者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並建立輔警健康檔案。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向輔警發放符合公安部規定的工作證和服裝。輔警應該是著裝合格的。

根據工作需要,輔警可以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

輔警離開崗位時,應當將配發的工作證、服裝和裝備交回當地公安機關。

第五章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對當地輔警的管理和監督。輔警用戶負責輔警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日常管理制度,完善輔警培訓、考核、晉升、獎懲和退出機制。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進行崗前培訓和年度培訓。

第二十六條輔警使用者應當對輔警的表現、紀律、教育和訓練進行日常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參照日常考核對輔警進行年度考核。

考核結果作為輔警晉升、續簽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據,並與輔警工資待遇掛鉤。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考核和警銜晉升情況予以公開,建立投訴受理和反饋制度,依法處理相關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成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輔警予以表彰。對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崗位的特別優秀輔警,按照國家規定給予適當照顧。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非法招募和使用輔警;

(二)因管理不當造成輔警隊伍混亂、問題嚴重的。

第三十條輔警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公安機關紀律要求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或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辭退或者解除人事(勞動)關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公安機關應當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輔警予以處罰或者處理。輔警有權陳述和申辯。輔警對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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