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惡意競價?所謂惡意招標,實際上是指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與其他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等串通投標的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實踐中,由於惡意競價行為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如何認定惡意競價行為?
(1)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與其他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等串通投標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行賄以謀取中標的;
(3)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有惡意誹謗投訴和誣告其他投標人的;
(四)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以欺詐手段使用、偽造或者變造資質等信息參與投標的;
(5)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中標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針對以上惡意競價行為,如何加強對惡意競價行為的規範和防範?防止惡意投標的有效途徑有:
(1)加強日常執法檢查,強化“兩局聯動”檢查。
對建築市場和施工現場惡意招標行為進行全面排查,對建設工程現場人員配備、承包分包情況進行突擊檢查,檢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壹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將深入研判分析,並將線索移送當地掃黃辦和公安機關予以打擊。
(2)合理確定招標控制價,防止串通投標擡高投標報價。
如果招標成功或者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過多,會增加投標人對評標基準價的控制。他們確定評標基準價,增加了招標人的財務風險。
確定合理的招標控制價(俗稱攔標價)是防止投標人提高投標報價的有效措施。控制價格不能太高或太低。太高了,水漲船高,報價也會高;太低,會造成承包商進場後故意扯皮,降低工程質量,增加業主合同管理難度。
(3)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案件、重點問題的排查和布置。
針對全省掛牌整治的重點問題,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可疑線索,對發現的案件線索及時向當地打黑辦和紀委報告,跟蹤管理,積極配合線索調查。
(4)完善法律法規,構建法律保障。
只有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用制度的力量抑制惡意投標行為的“野蠻生長”,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惡意投標。有關部門應對惡意投標行為做出解釋性規定和明確界定,及時填補法律空白,解決“有罪不罰”問題。同時,廣泛動員社會參與,加強防控力量。制定和落實保護惡意投標舉報人的措施,鼓勵、獎勵和保護舉報人,特別是要調動知情人和知情人檢舉揭發的積極性。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及時受理群眾舉報線索。要及時修訂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增強法律制度文件遏制惡意招標犯罪的效力。此外,建議改變重程序輕實體的立法思路,以行為規範為準繩,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明確界定惡意投標、串通投標、圍標、附隨投標的概念、行為要件的認定、處罰力度以及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後果。
(5)加強法律銜接,構建案件移送機制。
這裏的法律銜接是指政府采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建議在適當的時候,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關於加強政府采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決定,明確各部門的職責、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標準、證據的效力、信息享有的案件範圍和內容、法律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從而實現法律程序的協調和銜接,逐步建立系統完善的案件移送制度,規範移送行為。
(6)搞好實踐培訓,增強守法意識。
要塑造投標供應商對法律的信仰,使守法成為根植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投標供應商、評標專家等各方心中的自覺行動,消除惡意投標行為的誘因。壹方面,將惡意投標案例作為政府采購業務培訓的重要內容,對采購人、代理機構、投標供應商、評標專家等進行培訓。被培訓知道惡意競價的危害,懂得規則,守住底線,提高守法意識;另壹方面,對政府采購監管人員進行刑法和政府采購案件移送實務的培訓,避免出現是否移送和“以罰代刑”的現象,形成打擊合力,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
(七)打破部門壁壘,搭建信息平臺。
政府采購監督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應當通過聯席會議、信息聯網等方式享受案件線索。塔建設政府采購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明確信息錄入時限,確保信息傳遞的及時性和壹致性。開發各種移動政務終端,提供及時便捷的信息查詢渠道,建立健全部門合作機制。
(8)樹立預防的觀念,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
理念引領實踐,“罪刑法定”。要透過概念看清惡意競價的本質,做到名副其實。惡意投標與串通投標、圍標投標和附標投標有聯系,但也有區別。這些法律概念應該合理區分。都是主觀故意,只是情節、性質、危害程度不同。惡意投標和串通投標在性質上比圍標和附隨投標更加有害和惡劣。串通投標罪是公安機關刑事執法的結果,對串通投標的行政處罰不是“罪”的處罰,其目的是規範采購行為。如果是行政處罰,應該由財政部門審理,涉嫌犯罪的,應該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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