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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勞動仲裁程序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

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溶液過程

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員會處理工傷爭議,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壹名仲裁員處理簡單的工傷爭議案件。仲裁庭對重大或者疑難工傷爭議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仲裁委員會的決定。

仲裁主體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企業的代表組成。

仲裁時效

請求仲裁乙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管轄權

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爭議。企業與職工不在同壹仲裁委員會管轄的,由職工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仲裁代理人

當事人可以委托壹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作為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已故員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審查並立案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告人是否按時提交答辯書,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開庭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應當駁回申訴,可以缺席裁決被告。

審判和裁決

仲裁庭處理工傷糾紛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不服裁決時的處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裁決的履行和執行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閉時間限制

仲裁庭應當自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束對工傷爭議的處理。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避免

仲裁委員會成員或者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回避:

(壹)是工傷爭議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工傷爭議有利害關系;

(三)與工傷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申請仲裁需準備的材料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申訴書和副本。

起訴狀應當寫明投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和被告(企業)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申訴書應當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仲裁當事人可以委托壹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作為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由被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機關是否有權代表仲裁委員會提出、承認、放棄、變更申訴請求和進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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