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vr遊戲廳相關法律法規

vr遊戲廳相關法律法規

近年來,虛擬現實(以下簡稱“VR”)技術成為大眾關註的焦點,各類VR設備幾乎壹夜之間成為初創企業、科技公司和科技愛好者的標配,這也吸引了各類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為大眾提供遊戲、電影等沈浸式娛樂體驗服務,以豐富其經營模式,增加收入渠道。壹些運營商提出了經營VR設備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許可以及經營過程中是否存在法律風險的質疑。為此,本文將對前述在營業場所使用VR設備,提供沈浸式娛樂體驗服務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解讀。壹、VR設備及內容介紹1。VR設備的分類與表征根據使用VR技術的目的不同,VR設備也有各種類型。市場上用於提供沈浸式娛樂體驗的VR設備產品主要有四類:目前我國尚未出臺針對性的監管法規對VR設備進行定性,明確規定使用VR設備進行經營活動。2.VR內容用於沈浸式娛樂體驗的VR內容主要包括遊戲、影視作品或其他視頻內容。這些內容有些是遊戲開發者和制作人通過VR攝像機等設備開發和拍攝的原創內容,有些則是將現有作品從2D視頻內容轉化為適合用VR設備觀看的內容。目前,VR內容的主要分發渠道包括網頁視頻網站、電腦程序、手機app等平臺(以下簡稱“VR平臺”)。VR平臺上的內容主要來自遊戲開發者、影視制作團隊、VR設備廠商和個人愛好者。二。不同應用場景下的業務資質用於提供沈浸式娛樂體驗的VR設備主要有兩種應用場景,壹種是運行各種互聯網、單機或移動電子遊戲,另壹種是播放由2D視頻轉換或由VR攝像機拍攝的電影、視頻等全動態視頻。在這兩種應用場景中,經營場所配備上述不同類型的VR設備,對經營資質的要求是不同的。以下主要從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可能涉及的娛樂場所兩個方面分析相關經營資質。(壹)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1,是否構成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鑒於VR設備及其應用場景與計算機設備的密切關系,為營業場所配備VR設備向公眾提供運行遊戲或者播放全動態視頻等服務,可以構成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65438+2006年2月6日修訂;以下簡稱《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定義是通過計算機等設備向公眾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網吧、電腦休息室等營業場所。可以看出,計算機設備和互聯網接入是互聯網服務的兩個關鍵要素。因為不同類型的VR設備與計算機設備的關聯度不同,所以VR設備是否構成互聯網服務營業場所取決於其類型。PC端VR頭顯PC端VR頭顯(以下簡稱“PC端VR”)由於沒有集成處理器模塊,不屬於計算機設備。因此,僅在經營場所內購買PC端VR不構成互聯網服務經營場所。但由於PC端VR在實際使用中需要配備高性能計算機設備並連接互聯網,符合《管理條例》關於利用計算機設備向公眾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規定。即在經營場所內配置PC端VR,為公眾提供沈浸式娛樂體驗,構成互聯網服務經營場所。遊戲機配件VR頭顯、移動終端VR頭顯、壹體機VR設備遊戲機配件VR頭顯(以下簡稱“遊戲機VR”)、移動終端VR頭顯(以下簡稱“移動終端VR”)和壹體機VR設備(以下簡稱“壹體機VR”)本身不屬於計算機設備,也不需要計算機設備使用。因此,在營業場所配置上述VR設備,為公眾提供沈浸感。2.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資質依據《管理條例》和《文化部、工商總局、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強執法監管、完善管理政策促進互聯網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201116);以下簡稱《文化部通知》),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依法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並通過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二)娛樂場所1,是否構成娛樂場所根據《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13年3月11有效;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娛樂場所是指通過遊戲遊藝設備提供遊戲遊藝服務的經營場所。根據《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管理辦法》(2065438+2005年6月24日生效;以下簡稱《審核辦法》),遊戲娛樂設備是指通過專用設備向消費者提供遊戲內容和遊戲過程的電子機械裝置,包括經營場所使用的電子遊戲機、與電視接收設備配套使用的電子遊戲機和手持電子遊戲機。營業場所是否配備遊戲娛樂設備供公眾運行遊戲,是否使營業場所構成娛樂場所,取決於其配備的VR設備是否被認定為遊戲娛樂設備。對此,根據VR設備的類型,討論如下:遊戲主機VR遊戲主機VR屬於遊戲主機的專屬配件,市面上的主力產品,即索尼推出的PlayStation VR,必須連接PlayStation家用遊戲主機才能運行索尼發布的VR遊戲。顯然,家用遊戲機作為電子遊戲機的壹種,屬於遊戲娛樂設備。裝有遊戲機VR為公眾提供遊戲服務的營業場所,屬於娛樂場所。壹體機VR壹體機VR本身包括處理器、屏幕、操作系統和電池。它可以在沒有其他設備的情況下播放或運行VR內容。它是通過專用設備向消費者提供遊戲內容和遊戲過程的電子設備,符合遊戲娛樂設備的定義,屬於遊戲娛樂設備。配備壹體機VR為大眾提供經營遊戲服務的營業場所,構成遊戲遊樂場所。PC VR和移動VR如上所述,PC VR和移動VR都需要連接高性能的計算機設備或移動終端(主要是智能手機)。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這些匹配的用途也可以使用,並且經常用於運行遊戲,但是遊戲是在電腦設備或智能手機上運行的,VR設備只是作為顯示器提供三維虛擬環境。由於電腦設備或智能手機不屬於遊戲娛樂設備,在營業場所內為公眾提供PC端VR或移動端VR的娛樂體驗不會構成娛樂場所。2.娛樂場所的經營資質根據《管理辦法》和《審核辦法》的規定,娛樂場所應當依法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並符合其他相關資質要求,而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娛樂場所不得配備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審核的遊戲遊藝設備。關於上述利用VR設備提供沈浸式娛樂體驗的相關經營資質問題,經征詢相關主管部門意見,由於對法律適用的理解不同,執法標準不同,各地區的回答也不盡相同,或者說目前尚未給出肯定答復。第三,VR設備和內容的侵權風險為1。VR設備的侵權風險隨著VR技術的風起雲湧,越來越多的廠商已經申請或將開始申請VR設備的專利權,但與此同時,VR設備市場也出現了很多山寨產品。運營商在購買VR設備時要謹防購買專利侵權產品,避免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2月27日65438修訂);以下簡稱《專利法》),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將專利產品用於生產經營目的,否則將構成侵權。但如果能證明該專利侵權產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且能證明其合法來源,則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上述不知情是指妳實際上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而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銷售渠道、通常的銷售合同以及其他正常的商業手段獲得的產品。對於合法來源,應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因此,建議運營商在購買VR設備時盡量選擇大型商場等正規渠道,選擇標有專利標誌和專利號的產品,並保留購買憑證,包括購銷合同、發票、購買清單等。2.VR內容侵權風險使用VR設備向公眾提供沈浸式娛樂體驗的運營商,需要同時向公眾提供有吸引力的VR內容。但在將VR內容用於商業用途時,應註意防範相關內容的侵權風險。如前所述,VR內容主要包括遊戲、影視作品或其他視頻內容,會涉及到計算機軟件和影視作品的版權、音視頻制作者的權利等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2月26日修訂);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並參考司法實踐,經營者向公眾提供的遊戲、影視作品或者其他視頻內容,應當經過合法授權,包括遊戲、影視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或者錄像制作者的許可(這種情況下還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否則因侵犯著作權或者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相關權利,構成侵權。但是,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其VR內容是從具有經營資質和正規渠道的第三方合法獲得的,並且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知道該VR內容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則不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實踐中,運營商通常通過上述VR平臺獲取VR內容,向其提供VR內容的主體是否得到了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授權,難以核查。因此,無論運營商是通過網頁視頻網站還是手機APP購買VR內容,建議運營商註意審核交易對方的營業執照、相關業務資質和權利授權文件,並保留好合同、支付憑證、發票等。參與交易。壹旦構成侵權,可以請求免除侵權責任,以盡量減少損失。
  • 上一篇:來自社會實踐的經驗:大學生選文五篇1500字。
  • 下一篇:生活,交通,法律法規,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