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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有效期為幾年。

壹、工傷認定後賠償的有效期有多長?

1,工傷認定後賠償有效期分不同情況處理:

(1)工傷保險賠償的,工傷鑒定做出後,由工傷保險基金直接賠償,沒有有效期;

(2)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的,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為壹年,壹般從工傷鑒定結論開始計算;

(3)勞動仲裁作出裁決後向法院申請執行裁決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2年。

第二,工傷鑒定費誰來承擔?

訴訟中作出的傷殘鑒定費,先由申請人支付,再向責任人索賠,最後由法院進行調解或判決。

1.首先,要明確傷殘責任。如果對方全責,鑒定費由對方支付,但受害人必須先行支付,並在調解或起訴時壹並向對方索賠;

2.雙方均有責任的,由申請人先行墊付,在請求賠償時,按照責任劃分比例與其他需要賠償的費用分攤;

3.對傷殘鑒定有異議的,由提出異議的壹方支付,申請人先行支付,後續理賠時將此款項計入理賠。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工傷認定後,申請賠償的時效有不同的規定。比如工傷保險基金賠償沒有有效期;申請執行勞動仲裁裁決的,申請期限為2年。

3.申請工傷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或確認意見復印件;

2、鑒定結論復印件;

3.受益人有效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下同),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貼現)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費的原始票據;

5、根據工傷職工的不同情況,還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1)配置輔助器具的,需提供配置輔助器具確認函復印件和配置輔助器具費用賬單原件。

(2)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工)、共保人員需攜帶與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勞動協議)或用工登記表復印件,以及工傷發生前12個月的工資收入證明。

(三)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發生變更的,企業單位應攜帶繼任單位願意承擔工傷責任的書面證明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復或分立、合並、轉讓的相關證明材料;機關單位需攜帶幹部介紹信或業務調動函;事業單位辦理組織調動需要攜帶相關證明材料。

(4)第三方認定為工傷的,需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5)5-10級工傷職工申請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需攜帶以下材料:

(1)用人單位應攜帶註明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原因的書面說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2)工傷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如辭職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3)屬於45周歲以上工傷女職工的,由用人單位攜帶工傷職工是否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的書面說明(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6.用人單位提出先行支付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要求攜帶工傷職工已經支付的相關憑證;

7.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攜帶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不需要用人單位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壹條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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