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寫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範文?

如何寫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範文?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怎麽寫?讓我們看看邊肖今天的分享。

工業事故的調查報告可以從三個方面來描述。首先,可以描述調查報告的目的。第二,可以描述調查的具體過程和數據。第三,應描述調查報告的結果和分析。

工業事故調查報告範文1:

事故發生後,公司領導及相關負責人立即趕赴項目部,成立事故處理小組,對事故處理做出詳細安排,盡壹切努力安撫家屬,盡壹切努力減少事故造成的不良影響。

其次,要求現場全面停工,由公司領導組織全體管理人員對現場安全進行拉網式排查整改,特別是對臨邊防護、樓層水平洞防護、外架防護、卸料平臺、大鋼模板、布料機等進行排查整改。,並對消防、大型機械設備和臨時用電設備進行全面檢查。

此外,公司領導主持召開了專門的安全會議,強調了操作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術,並對事故進行了全面分析和深刻檢討。隨後,召開了全體施工人員安全會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會。

通過這次事故的教訓,項目部深刻反思。(1)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壹是進壹步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項目部將進壹步細化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班組活動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管理獎罰制度、工程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現場警衛管理制度、工程動火申請制度、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單位用電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特殊工種管理辦法。重新識別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二是進壹步抓好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除了對勞務分包人員進行嚴格的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外,項目部還將大力實施職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同時,做好所有勞務隊伍的班前安全教育,對工人進行專業知識和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建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第三,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杜絕任何安全隱患。

項目部將定期召開安全措施交底會,深入貫徹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組織所有項目管理人員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拉網式檢查,對安全隱患逐壹排查,絕不放過。

第四,進壹步完善安全防護,全面落實安全防護標準。

項目部將加強對樓梯臨邊、樓層水平洞口、電梯井標高、電梯井內水平兜網防護、外架防護網防護蓋板、卸料平臺錨固及荷載、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機存放及固定、木工房消防設備、鋼筋房機具用電等的保護。根據“三定”原則,對識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和落實。

堅持對外架和卸料平臺的日常檢查,逐壹檢查外架防護和外架附件,及時組織對卸料平臺的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確保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項目部承諾全體管理人員將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內部管理,切實提高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意識,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調整充實項目組織機構,加強施工現場的管理檢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 認真審核從業人員資質和技術能力,及時督促檢查各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進壹步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全面組織排查施工現場各類隱患。

工業事故調查報告範文2: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發生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是處理工傷事故責任的基本方式。但由於工傷事故發生在各種社會關系交織的領域,在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學術界和司法實踐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存在諸多差異。筆者認為,明確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因此筆者不試圖對其進行分析,以教同仁。

第壹,中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度

(壹)我國立法關於工傷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

我國工傷保險責任制度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復到並行的轉變,對工傷事故責任性質的相應認識也經歷了從單純的保險責任到承認社會保障和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早期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性質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中可以推導出以民事賠償關系處理工傷賠償關系的原則——不同責任不重復負擔的原則是相互信用;平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於20__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職業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外,還有依照相關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的權利。同年頒布的《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也規定,因安全生產受到損失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外,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賠償。但遺憾的是,65438年6月+10月1,20__《工傷保險條例》並沒有做出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

20__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2條,延續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遭受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壹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續壹)》(征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如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受到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且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進而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征求意見稿沒有法律效力,但也可以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以及為解決這壹立法遺留問題所做的努力。在這壹點上,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國將承擔雙倍賠償的責任來處理工業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理解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主要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的關系。鑒於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系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以外的侵權責任以及承擔何種標準。對於因第三人過錯造成的工傷事故,應當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但對於是否有必要通過扣除同壹項目來協調兩種賠償,即是否允許勞動者從中受益,仍存在分歧。對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先後順序,是否允許社保機構代位工傷職工索賠也有不同看法。筆者認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責任的雙重屬性。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壹)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於社會共同承擔的安全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性質,目的不僅僅是為了給工傷事故現象壹個解決方案,更重要的是考察哪種解決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追求為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壹直是這壹制度發展的主要動力。工傷保險的實施是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中法定安全註意義務的必然結果。現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雇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社會發展的結果,工傷事故責任首先應該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老有所養、死有所償、病有所慰”,讓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治療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和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賠償結果不再與特定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相關,從而為所有工傷職工提供了平等的待遇。同時,社會分擔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範和化解突發風險的責任,有助於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保障基本的社會公正。工傷績效補償作為壹種社會保障,具有更直接的作用,可以幫助受害人快速渡過難關。放棄工傷保險賠償,先追究可能的民事責任,是壹種制度浪費,也是壹種低效的救濟選擇。

但首先,工傷保險承擔的是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強調在處理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過程中,受傷害的勞動者沒有選擇賠償責任順序的權利。這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性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壹項法定權利,具有類似“公法”的性質。沒有紀律性,不能通過協商放棄或轉移。

強調責任分擔順序,意味著不排除其他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是彌補損失,更是保障生命權。其中,保障功能是第壹位的,而補償功能是第二位的。其補償標準的統壹性決定了它不能等同於補償。可以說,保險“賠償”掩蓋了工傷職工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更為突出。禁止其他可能的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於勞動者利益的保護,也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相違背。

(二)工傷事故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責任的可能性。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事故”,是指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對工傷結果的發生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他人對工傷後果有過錯。當然,對於因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單獨承擔,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災害風險的體現。此外,如果工傷事故是由於用人單位的過錯或者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可能發生侵權責任的負擔。用人單位未盡到安全註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設備設施不完善,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或者雇主和雇員雙方都有過錯,比如雇主指揮雇員冒險違章,雇員追求經濟利益,雇員為了更多的錢加班勞累;以及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人身傷害,比如上班路上的交通事故。

在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社會實踐報告將侵權責任的賠償完全用保險責任來覆蓋是不可行的,因為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法律和道德依據。但如果用人單位發生了同樣的過錯,造成了工傷事故,則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這似乎因主體的不同而有對同壹原因的不公平對待之嫌。如何處理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實際上取決於我們對勞動法和民法關系的理解和定位,也與工傷保險的保護範圍和程度密切相關。

(三)賦予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符合中國的基本國情。

首先,我國勞動法和民法屬於兩個平行而獨立的領域,這就決定了這兩種不同的法律責任是可以存在的。雖然勞動法與民法的關系在理論上還存在爭議,但從勞動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它壹直在民法之外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勞動法的存在是壹個獨立的事實。我國民事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勞動關系,《勞動法》第1條明確規定《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雖然民法和勞動法之間的互動和作用壹直在進行,控制和減少職業傷害,為受到職業傷害的勞動者提供救濟,是勞動法和民法的共同責任,但各自的側重點不同,不同的責任體系之間不存在替代關系。

雖然在民法體系內,現實生活中的壹個自然事實滿足多個法律構成要件,就會產生多個競合的請求權,有多種解決方式,就像民法的賠償要求和刑事制裁可能並存壹樣,在調整同壹現象時不存在不同法律部門之間相互吸收的問題,否則就會失去各自不同的存在價值。

其次,國外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處理模式僅具有參考價值,不足以構成評價國內類似現象的標準。應該承認,在現有的處理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模式中,甚至可以說,確認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法律屬性,實行雙倍賠償中非國家的壹般做法是少數做法。但是,工傷保險是否涵蓋侵權責任,或者當事人是否在兩者之間進行選擇,或者侵權責任是否是工傷保險責任的補充,都是其特定法律發展過程及其現實生活要求的反映。作為壹種文化,法律制度是壹種地方性知識。但是,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局限性給侵權法在壹定範圍內發揮對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的作用留下了空間。楊立新教授認為工傷保險待遇不能代替侵權責任。壹是因為保險金額是固定的,與造成的損害沒有對應關系,可能無法填補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害;第二,因為保險不能賠償精神損害,這兩點是我國工傷保險的軟肋。顯然,僅僅依靠工傷保險單壹的賠償並不能完全滿足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此外,用人單位不免除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祈求起到威懾作用,有利於強化其安全生產意識,也是確定雙重責任制度必須考慮的因素。從理論上講,因雇主未盡到安全註意義務而引發的工傷事故,應當是可以合理預見的,損害是可以避免的。要求發生工傷事故的雇主對其過失負責。這種帶有“懲罰”意味的責任的存在,可以使其更積極地盡註意義務,盡量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侵權責任的存在有利於防止損害的發生。對於我國大部分企業來說,“安全投入是可以帶來豐厚回報的戰略投資”的觀念還沒有建立起來,要求其承擔工傷事故侵權責任,將迫使其權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從根本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實現工傷保險制度的終極目標。

(D)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性質與增加企業負擔沒有必然聯系。

把不可預見的風險委托給社會的依據,不能成為轉移可預見風險的理由。工傷保險實際上是轉移工傷賠償風險和責任的壹種社會經濟方式。“社會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不同風險的企業和行業跨級風險分擔,企業或用人單位跨時間分擔風險。”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為了加強對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的保護,確保其在遭遇工傷事故時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和賠償,維護其本人或遺屬的合法生活,而不是讓用人單位逃避其應當承擔且有能力承擔的責任。工傷保險中的賠償責任由用人單位的個人責任轉變為社保機構承擔的普遍社會責任。即使雇主對其雇員的工業事故負有責任,它也只是間接承擔賠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意味著已經完成了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能夠依法盡到保障勞動者安全的義務,就不存在保險責任以外的侵權責任,當然不存在增加負擔的問題,其對自身過錯的責任符合基本的社會正義,不應該成為額外的負擔。

上述觀點可能遇到的異議是,工傷保險繳費率的波動可以起到壹定的平衡功能,要求過錯企業承擔額外的侵權責任勢必增加現有負擔。的確,按照現行保險法規,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與工傷保險費的使用和工傷發生率密切相關。但這種制度安排的效果達不到提高勞動者工傷待遇的要求是不爭的事實,其對遏制工傷事故率居高不下的直接作用也因為缺乏實證研究而不能憑想象盲目肯定。

需要提到的是,追究工傷事故中的侵權責任,必須實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前提是侵權人(雇主或第三人)有過錯。因此,只需要單個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實行雙重責任不會帶來用人單位整體負擔的普遍增加。至於侵權責任,“侵權人與受害人可以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期限、方式和地點,由第三人擔保”,並不壹定要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所謂的訴訟成本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工業事故調查報告範文3:

壹、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後,受傷人員或現場相關人員應立即向班組、項目部或公司相關負責人及安全監督部門報告。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接到重傷或死亡事故時,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報告。

3、應盡可能保護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破壞現場,現場應做好標記或記錄。

二、工傷事故的調查與分析

1、輕傷和重傷,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和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公司將盡最大努力積極協助上級部門按要求介入的任何事故的調查。

3.所有參與調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問題,提供有關證據和證言。不得弄虛作假或隱瞞事故真相。

4.我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查明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意見和預防措施建議。

6.寫事故調查報告。

三。工業事故的處理和歸檔

1.我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由公司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幹部職工公開宣布。並寫出整個事故處理的書面報告,上報有關部門。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回避,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如果對這家公司的處理不滿意,可以提出異議,向上級部門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後,公司安全部門負責收集整理所有相關材料,並歸檔建卡。

6、必須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由公司辦理。

以上是邊肖今天的分享,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上一篇:抵押貸款合同培訓總結
  • 下一篇: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企業登記類型劃分規定》的通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