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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企業登記類型劃分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本規定分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條本規定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類型為依據,企業登記註冊的類型分為以下幾種:

內資企業

國有企業

集體所有制企業

股份合作企業

財團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民營企業

其他企業

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合資企業(港澳臺)

合資企業(港澳臺)

港澳臺商獨資企業

港澳臺投資有限公司

外商投資企業

中外合資企業

中外合作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國有企業是指資產屬於國家所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非法人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第四條集體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資產屬於集體所有並登記註冊的經濟組織。第五條股份合作制企業是指企業職工共同出資的合作企業。吸收壹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集體經濟組織。第六條關聯企業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制性質相同或不同的企業或事業單位,按照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第八條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註冊資本全部由等額股份組成,通過發行股份籌集資金,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經濟組織。第九條私營企業是指自然人投資設立或者自然人控制的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依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和《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企業。

獨資私營企業是指由壹個自然人根據《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投資經營,以雇傭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人合夥企業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依照合夥企業法或者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共同投資、經營、自負盈虧,以雇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公司法》和《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者由單壹自然人控制的有限責任公司。

民營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公司法》規定,由五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者由單壹自然人控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條其他企業是指除上述第三條至第九條以外的其他內資經濟組織。第十壹條合營企業(港、澳、臺資企業)是指港、澳、臺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按照合同規定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共擔風險的企業。第十二條合作企業(港、澳、臺資企業)是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和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或者提供設立條件、利潤分配和風險分擔的企業。第十三條港澳臺商獨資企業是指香港、澳門和臺灣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在內地設立的全部投資的企業。第十四條港澳臺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設立,其中港澳臺商股本占公司註冊資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臺商股本占公司註冊資本25%以下的,屬於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外國企業或者外國人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按照合同規定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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