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約》保護的客體是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制造商名稱、來源標誌、原產國名稱和防止不公平競爭。該公約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壹,國民待遇原則。其成員的國民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享有與其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如果非締約國的國民在締約國境內有永久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事務所,也享有與成員國國民同等的待遇。
第二,優先原則。成員國國民向締約國提出專利或註冊商標申請後,在壹定期限內(發明和實用新型65,438+0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6個月)享有優先權。也就是說,當向其他締約國提出同樣的申請時,隨後的申請被視為在第壹份申請提出之日提出。
第三,專利和商標的獨立性原則。各成員國授予的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是相互獨立的,各締約國只保護自己授予的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
第四,專利強制許可原則。公約規定,專利權人自申請日起四年內或者自專利批準之日起三年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未實施或者未完全實施專利的,有關成員國有權采取立法措施,批準強制許可,允許第三方實施該專利。如果強制許可第壹次批準兩年後仍不能防止授予專利權所造成的濫用,可以提出撤銷專利的程序。該公約還規定,強制許可不得是排他性的或可轉讓的;但如果與使用本許可證的企業或品牌部分壹起轉讓,則允許。
5.商標的使用。根據公約,必須使用壹個成員國的註冊商標,只有在經過壹定的合理期限且當事人不能給出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能撤銷其註冊。已經在成員國註冊的商標,如果改變商標附屬部分的圖案,但不改變原商標的重要部分,不影響商標的顯著特征,不得駁回註冊。如果壹個商標歸幾個工商公司所有,並不影響其在其他成員國申請註冊和受法律保護,但與該商標共同使用的商標是以不欺騙公眾和不違背公眾利益為前提的。
不及物動詞馳名商標的保護。馳名商標被他人在類似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註冊的,商標所有人有權自仿制註冊之日起至少五年內請求撤銷註冊。對於以欺騙手段取得註冊的人,馳名商標所有人的期限不受限制。
七、商標權的轉讓。如果其成員國的法律規定,商標權的轉讓應當與其業務發生效力,則只需轉讓該國的業務即可認定其效力,無需轉讓所有的國內外業務。但是,這種轉讓應以不引起公眾對帶有商標的商品的來源、性質或重要質量的誤解為條件。
此外,《巴黎公約》還規定了對專利和商標的臨時保護,以及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而註冊的商標。
《巴黎公約》規定,參加國組成保護工業產權聯盟,簡稱巴黎聯盟。聯盟有三個機關,即大會、執行委員會和國際局。
中國於2009年2月65日交存了經修訂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加入書,該公約於2009年3月65日對中國生效。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署,並於1884年7月6日生效。該公約已經過七次修訂,現行版本於1980年2月在日內瓦修訂。原締約方為11國家:比利時、巴西、法國、危地馬拉、意大利、荷蘭、葡萄牙、薩爾瓦多、塞爾維亞、西班牙和瑞士。截至2002年9月,該公約有164個成員,包括中國。當《公約》締結時,締約國的意圖是使《公約》成為統壹的工業產權法。然而,由於不同國家的不同利益和國內立法制度的巨大差異,不可能實現統壹。該公約最終成為所有成員國在制定工業產權時必須遵守的原則,它可以發揮協調作用。
《巴黎公約》保護的客體是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制造商名稱、來源標誌、原產國名稱和防止不公平競爭。該公約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壹,國民待遇原則。其成員的國民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享有與其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如果非締約國的國民在締約國境內有永久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事務所,也享有與成員國國民同等的待遇。
第二,優先原則。成員國國民向締約國提出專利或註冊商標申請後,在壹定期限內(發明和實用新型65,438+0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6個月)享有優先權。也就是說,當向其他締約國提出同樣的申請時,隨後的申請被視為在第壹份申請提出之日提出。
第三,專利和商標的獨立性原則。各成員國授予的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是相互獨立的,各締約國只保護自己授予的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
第四,專利強制許可原則。公約規定,專利權人自申請日起四年內或者自專利批準之日起三年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未實施或者未完全實施專利的,有關成員國有權采取立法措施,批準強制許可,允許第三方實施該專利。如果強制許可第壹次批準兩年後仍不能防止授予專利權所造成的濫用,可以提出撤銷專利的程序。該公約還規定,強制許可不得是排他性的或可轉讓的;但如果與使用本許可證的企業或品牌部分壹起轉讓,則允許。
5.商標的使用。根據公約,必須使用壹個成員國的註冊商標,只有在經過壹定的合理期限且當事人不能給出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能撤銷其註冊。已經在成員國註冊的商標,如果改變商標附屬部分的圖案,但不改變原商標的重要部分,不影響商標的顯著特征,不得駁回註冊。如果壹個商標歸幾個工商公司所有,並不影響其在其他成員國申請註冊和受法律保護,但與該商標共同使用的商標是以不欺騙公眾和不違背公眾利益為前提的。
不及物動詞馳名商標的保護。馳名商標被他人在類似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註冊的,商標所有人有權自仿制註冊之日起至少五年內請求撤銷註冊。對於以欺騙手段取得註冊的人,馳名商標所有人的期限不受限制。
七、商標權的轉讓。如果其成員國的法律規定,商標權的轉讓應當與其業務發生效力,則只需轉讓該國的業務即可認定其效力,無需轉讓所有的國內外業務。但是,這種轉讓應以不引起公眾對帶有商標的商品的來源、性質或重要質量的誤解為條件。
此外,《巴黎公約》還規定了對專利和商標的臨時保護,以及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而註冊的商標。
《巴黎公約》規定,參加國組成保護工業產權聯盟,簡稱巴黎聯盟。聯盟有三個機關,即大會、執行委員會和國際局。
中國於2009年2月65日交存了經修訂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加入書,該公約於2009年3月65日對中國生效。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署,並於1884年7月6日生效。該公約已經過七次修訂,現行版本於1980年2月在日內瓦修訂。原締約方為11國家:比利時、巴西、法國、危地馬拉、意大利、荷蘭、葡萄牙、薩爾瓦多、塞爾維亞、西班牙和瑞士。截至2002年9月,該公約有164個成員,包括中國。當《公約》締結時,締約國的意圖是使《公約》成為統壹的工業產權法。然而,由於不同國家的不同利益和國內立法制度的巨大差異,不可能實現統壹。該公約最終成為所有成員國在制定工業產權時必須遵守的原則,它可以發揮協調作用。
《巴黎公約》保護的客體是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制造商名稱、來源標誌、原產國名稱和防止不公平競爭。該公約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壹,國民待遇原則。其成員的國民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享有與其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如果非締約國的國民在締約國境內有永久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事務所,也享有與成員國國民同等的待遇。
第二,優先原則。成員國國民向締約國提出專利或註冊商標申請後,在壹定期限內(發明和實用新型65,438+0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6個月)享有優先權。也就是說,當向其他締約國提出同樣的申請時,隨後的申請被視為在第壹份申請提出之日提出。
第三,專利和商標的獨立性原則。各成員國授予的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是相互獨立的,各締約國只保護自己授予的專利權和商標專用權。
第四,專利強制許可原則。公約規定,專利權人自申請日起四年內或者自專利批準之日起三年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未實施或者未完全實施專利的,有關成員國有權采取立法措施,批準強制許可,允許第三方實施該專利。如果強制許可第壹次批準兩年後仍不能防止授予專利權所造成的濫用,可以提出撤銷專利的程序。該公約還規定,強制許可不得是排他性的或可轉讓的;但如果與使用本許可證的企業或品牌部分壹起轉讓,則允許。
5.商標的使用。根據公約,必須使用壹個成員國的註冊商標,只有在經過壹定的合理期限且當事人不能給出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能撤銷其註冊。已經在成員國註冊的商標,如果改變商標附屬部分的圖案,但不改變原商標的重要部分,不影響商標的顯著特征,不得駁回註冊。如果壹個商標歸幾個工商公司所有,並不影響其在其他成員國申請註冊和受法律保護,但與該商標共同使用的商標是以不欺騙公眾和不違背公眾利益為前提的。
不及物動詞馳名商標的保護。馳名商標被他人在類似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註冊的,商標所有人有權自仿制註冊之日起至少五年內請求撤銷註冊。對於以欺騙手段取得註冊的人,馳名商標所有人的期限不受限制。
七、商標權的轉讓。如果其成員國的法律規定,商標權的轉讓應當與其業務發生效力,則只需轉讓該國的業務即可認定其效力,無需轉讓所有的國內外業務。但是,這種轉讓應以不引起公眾對帶有商標的商品的來源、性質或重要質量的誤解為條件。
此外,《巴黎公約》還規定了對專利和商標的臨時保護,以及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而註冊的商標。
《巴黎公約》規定,參加國組成保護工業產權聯盟,簡稱巴黎聯盟。聯盟有三個機關,即大會、執行委員會和國際局。
中國於2009年2月65日交存了經修訂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的加入書,該公約於2009年3月65日對中國生效。
世貿組織的三大法律體系是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