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學說指導下的法律制度並沒有持續多久。在今天看來,秦國及其法律不適應中國的社會結構,因此沒有導致社會和諧。其中,有兩點很明顯。首先,法律平等忽視了中國社會長期存在的等級制度。並不代表中國古代社會不重視身份階層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特權。“不罰醫,不禮庶人”的原則被“君臣皆從法”的原則所取代,並不意味著中國人心中沒有等級感和地位感。第二,重刑和以罰代刑忽視了中國社會的血緣關系。郡縣制取代了礦田制,“家庭中有兩個男人不分開的,多給壹倍”的制度,並沒有使中國社會從家庭集體負責過渡到個人獨立。在這個前提下,中國的法律不可能走向西方後來出現的法治社會。自漢代以來,中國的法律具有家族血緣和政治等級的特點。這種法律特征的轉化是由歷代儒生完成的。
漢代儒生挖掘先秦儒家學說,將儒家思想的精髓提升為治國之策,將儒家的親屬制度與法家的專制制度相結合,創造了中國古代正統的法律思想,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刑以德為主”、“皇權至上、法從君出”、“等級特權、同罪異罰”、“宗法倫理”。這種正統的法律思想首先通過《春秋定獄》的方式滲透到司法領域,然後通過“以禮入法”的方式滲透到立法領域。中國法制傳統在唐律論述“德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之用”時達到頂峰。
就指導思想而言,漢代儒家認為,人是天命所歸,要按天意而行。根據董仲舒《春秋》故事,天有陰有陽,“萬物不相容,各有陰陽”。所以,人的倫理要符合天道,“君臣父子夫妻之義,皆取陰陽之道”。天道有木、火、土、金、水的“天道”,人在法律問題上也要有“孝子忠臣之行”,德育為陽,刑為陰。“天道願讓陽不為陰,德善不利於刑。故陽出在前,陰出而後,見尊德卑刑之心。”所以“施刑者為德之助,陰者為之助,陽者為時代之主”。春生,夏養,秋殺,冬藏。人體系統與之相匹配。“慶春賞夏懲秋懲冬。”董仲舒的陰陽五行學說和天人合壹觀,將法家的刑罰理論和儒家的道德理論結合起來,確立了德主刑輔的基本法律原則。而被法家視為最寶貴的刑,在儒家思想中只是處於次要地位,排在德行之後。法家確立了中國古代法律的框架,儒家思想豐富了法律的內容。從西周開始,中國的“尊親”、“不禮庶人,不刑大夫”等觀念死灰復燃,並通過官方渠道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得到鞏固和加強,統治中國社會兩千多年。
儒家的法律思想取代了法家思想的主導地位,這並不意味著儒家優於法家,而是儒家的理論更符合中國古代社會的情況。“德主刑輔”和“嚴明倫理”的理論,匹配並強化了中國古代“親親相敬”的社會結構,從而創造了中國古代的和諧社會。
假設的例子
法制史家對中國古代法律的特征有各種各樣的描述,但公認的特征是法律家族主義和等級特權制度。社會的基本單位是家庭,家庭中的男性長輩就是父母。父母不僅有懲罰其他家庭成員的權利,還要承擔整個家庭的外在法律責任。許多血緣家庭選舉血緣首領,由他們來處理家族內部的糾紛。瞿同祖說:“家庭是最低級的司法機關。家族集團內部的糾紛和矛盾,應先由族長仲裁,再由國家司法機關處理。”親戚之間的殺人、盜竊、強奸,不按遠近親族的衣飾制度處罰。總的原則是尊重犯罪人,減輕處罰,卑微的犯罪人尊重較重的處罰,與普通人的罪刑完全不同。親人之間的寬容不僅是家庭成員的權利,也是他們的法律義務。婚姻的目的是雙重的:壹是延續家族,二是通過婚姻擴大政治權力。家庭是國家的壹個縮影,國家只是壹個放大的家庭。社會的理想狀態是“父子相親,君臣相義,夫妻不同,老少有序,朋友守信”,“我老,人老;年輕人,年輕人,年輕人。天下可運於掌中。”壹家仁壹國仁,壹家願讓壹國讓步,壹人貪暴。(孟子論滕文公,孟子論惠亮王)。
這種宗法關系和等級關系滲透到中國古代法律的每壹個角落。在這裏,我們可以想象這樣壹種法律關系下和諧社會的景象。首先,壹個官宦之家的男人在父母的主持下娶了壹個合適的女人。妻子追隨丈夫,丈夫尊重妻子。丈夫可以隨意打妻子,只要沒打壞,沒有法律責任;妻子打丈夫,就是犯了屈辱罪,比普通人還嚴重。其次,男方也可以帶妾,妾不是妻子,與男方家庭沒有關系。她只是個奴隸,最多叫個阿姨。父母打老婆比打老婆少,小妾打父母比打老婆多。而且,妻子打死小妾和丈夫打死妻子是壹樣的罪,小妾打死丈夫也是壹樣的罪。第三,男方對自己的女仆還是有性權利的。仆人和妾的地位是壹樣的,不同的是壹個是暗的,壹個是明的。仆人可以通過光明程序或生兒育女獲得妾的身份。第四,男子通常對其妻子和雇員的妻子享有性權利。只是到了清朝,法律規定父母通奸的權限僅限於未婚婢女。進壹步推測,此人生活在唐朝,擔任過六七級的官職和六級以下的官職。他毆打並打傷了自己的妻子,重傷了自己的小妾,並且強奸未遂,殺害了自己的員工妻子,所以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比如有罪。即便如此,男人還是有出路的。首先,他符合討論的條件,不受通常的司法約束。法律部門不能逮捕他,審問他,更不用說給他定罪;其次,他可以享受官方待遇。瞿同祖分析,他犯了流動罪,但“案底降低壹級,服刑三年。按照官法,他可以擔任職業生涯的最高官職,也就是六品官,壹年,然後再擔任壹年的功臣,還有壹年的刑期。他以前也做過八品官,可以坐壹年牢,正好消除罪名。”第三,官員雖然已經盡了責任,但仍然保留贖罪的權利。而且因為他是官員,還享有命令夫妻不低頭坐監的特權。
互相尊重的精神滲透在法律的每壹個細節,反過來強化社會不平等和政治特權,這是中國古代和諧社會法律傳統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