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傷傷殘賠償標準為:
1,醫療費用,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相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使用費用進行核查,並及時足額結算費用;
2、康復費用、賠償,如當事人尚未痊愈,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確定的不可避免的費用,可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3、夥食補助,被害人確需前往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治療的,被害人本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用應當予以補償;
4.交通和住宿費用;
5.護理費;
6.停工期間的工資;
7、殘疾輔助器具;
8.壹次性傷殘津貼;
9.傷殘津貼。
二、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
工傷賠償流程是先走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所在單位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
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超過1年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
工傷鑒定: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致殘且傷情相對穩定的,應當進行鑒定。
工傷保險的認定是指勞動者或者其遺屬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或者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導致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並死亡,由國家和社會給予物質幫助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職工因工傷或者職業病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的認定。不管是什麽原因,責任在個人還是企業,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也就是無過失賠償原則。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將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集中起來,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為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導致死亡、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提供切實可行的合法醫療和必要的經濟補償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不僅包括醫療和康復費用,還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第三,特點
1,工傷保險的範圍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因為職業性2010全國工傷保險工作座談會傷害無處不在,沒有人能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抵禦職業危害的保險制度,適用於所有職工。任何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的員工都應享受工傷保險,無壹例外。
2.工傷保險的責任是補償性的。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剝奪。因此,工傷保險是壹種基於對因工受傷的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社會保險制度,而其他社會保險則是基於對勞動者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賠償責任。統壹專屬的工傷保險方案與社保完全銜接,補充壹次性傷殘就業補貼的補償;
3.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屬於雇主、雇員個人還是第三方,雇主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4.工傷保險不同於養老保險。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所有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即工傷保險的申請人為用人單位;
5.工傷保險待遇相對優厚,標準較高,但因工傷事故不同而不同;
6.工傷保險作為壹種社會福利,其保障範圍比商業意外保險更豐富。除了工作中的意外傷害,還包括職業病報銷、急性病猝死保險、喪葬補助(因工死亡)。
綜上,工傷肋骨骨折是十級傷殘,賠償我7個月工資。申請工傷賠償的程序如下: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持工傷認定決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資料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工傷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