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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如何賠償,需要走哪些程序?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論索賠。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的意外傷害(或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行政確認。員工在發生意外傷害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並在發生糾紛時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是前提。

勞動能力鑒定是勞動鑒定機構依據國家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的傷殘程度和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進行的綜合評定,是給予工傷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

工傷職工應當先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所在單位應在事故發生30日內提出申請,工會、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在壹年內申請鑒定。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

3、醫療診斷證明等。

認定工傷且傷情相對穩定,存在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壹般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提出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並提交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符合病歷管理有關規定的復印件或復檢、檢驗報告等完整的病歷資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根據鑒定結論,主張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同級別的殘疾得到不同的賠償。主要賠償有:醫療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就業補助金、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期間工資、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傷殘津貼等。

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的,屬於勞動爭議。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裁決作出後,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不履行裁決規定的義務,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擴展數據:

1,工傷認定程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死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於工傷,是壹個程序,是壹般工傷的第壹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定工傷,且未辦理工傷保險的,可不按此程序辦理。

註意兩次工傷認定:單位不提工傷認定的,工傷者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機構調查查明後,應當書面通知單位和受傷人員。

2.工傷認定程序

工傷認定是指縣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在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完成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者期滿後,對其進行傷殘等級評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狹義的工傷鑒定是指傷殘等級鑒定。

3.協商補償程序

工傷鑒定結束後,可以按照鑒定標準計算賠償金額。單位已投工傷保險的,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按標準直接支付。沒有保險的(特別是在工傷保險機構),按照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4.勞動仲裁程序

如果與用人單位協商不能解決,可根據勞動仲裁法律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5、法院訴訟

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不服壹審法院判決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6.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補償費的,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出執行申請,法院予以執行。

7.投訴程序

如果對生效判決不服,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個壹般比較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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