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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下蹲起立100次懲罰學生合法嗎?

法律主觀性:

壹、教師體罰學生的法律規定

老師體罰學生要負法律責任。根據《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體罰學生,由學校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相關刑事責任並定罪量刑。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教師處罰學生的,學校應當承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老師體罰學生是否違法?

老師體罰學生違反了法律。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教師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管機構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三、國家對教師體罰學生的處理方案?

中小學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處理規定(試行)

為深入貫徹省、市基礎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大力推進教育創新,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切實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進壹步增強教師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自覺性,保障中小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全市各級各類中小學應當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依法治教意識,充分調動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

第二條教師應當遵紀守法,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的個性發展,不得對中小學生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三條教師、學生及其家長和其他知情人可以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舉報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行為。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調查,及時處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體罰,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毆打學生,或者對學生實施罰站等侵害學生健康的懲罰行為。所謂變相體罰,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對學生進行挖苦、辱罵、侮辱學生人格,以及使用作業、勞動、罰款等懲罰行為。

第五條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根據情節分為較輕、較重、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級。

第六條教師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按照下列規定處理:情節輕微的,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和通報批評;當考核被認為不合格時,不能晉升教師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予以辭退或開除,並通報批評;兩年內考核視為不合格,不能晉升教師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七條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構成犯罪的,喪失教師資格,並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學校領導應負領導責任,並視情況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幹部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申訴。

第十條被處理者(撤銷、喪失教師資格者除外)在被處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撤銷處理決定;解散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不再受原決定影響。

第十壹條處理決定和解散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本人。

第十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和監督。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東營市教育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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