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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是什麽?

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經營者是指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或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是對方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與消費者相對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二條: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經營者的義務是相對於消費者的權利而言的,只有經營者履行了義務,消費者的權利才能得到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10經營者的義務。

(壹)履行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協議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壹旦協議生效,經營者應履行承諾。當然,約定的內容應該是法律法規允許的事項。如果協議內容違法,比如提供毒品,就不受法律保護。

(二)聽取意見和接受監督的義務

經營者履行這壹義務與消費者實現監督權背道而馳。它要求經營者視消費者為上帝,認真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價格、品種、數量、服務態度、售後服務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經營作風和水平,更好地為消費者服務。同時也達到其盈利目的。

(三)提供安全商品和服務的義務

(壹)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

(三)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該商品或者服務,仍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並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4)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

(壹)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二)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情況提出的詢問,應當給予真實、明確的答復。

(3)商店提供的商品應明碼標價。

(五)標明名稱和標誌的義務

(壹)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誌。

(二)租賃他人櫃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六)出具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的義務。

(壹)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2)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憑證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七)保證質量的義務

(壹)經營者應當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下,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費者在購買或者接受服務前知道商品存在缺陷的除外。

(二)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壹致。

(八)承擔“三包”責任和其他責任的義務。

(壹)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商品承擔“三包”責任。

(2)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對商品承擔“三包”責任。

(三)經營者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商品“三包”以外的其他責任。

(4)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履行上述義務。

(九)不得利用格式合同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不得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二)不得減輕或者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

(3)如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包含上述內容,其內容無效。

(十)尊重消費者人格的義務。

(1)經營者不得侮辱或者誹謗消費者。

(二)經營者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物品。

(3)經營者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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