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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承諾故意毀滅、偽造現場證據。

法律主觀性:

同時,要分清事故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責任重大。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不能確定的,負全部責任。”在交通事故中,駕駛人可能無責任或僅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駕駛人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律客觀性:

本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復雜客體。本罪幹擾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本罪的客觀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對於偽造、毀滅重要證據,阻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以及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唆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根據情節輕重,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處l000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於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的性質不同,同樣的妨害證據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也不同。阻礙民事或行政訴訟的人,不能作為本罪直接處罰。本罪客觀上表現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所謂證據,是指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所說的證據,即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事實。當事人是指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1項所說的當事人,即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在本文中,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所謂毀滅證據,是指消滅、毀滅證據,不僅包括使現有證據完全從形式上消失,如焚燒、撕毀、浸泡、丟棄證據,還包括使其失去或部分失去證明力,如塗抹、塗寫證據,使其不能反映所證明的事實。所謂偽造證據,是指捏造、制造實際不存在的證據或者違背事實真相篡改、歪曲、加工、整理現有證據。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受當事人指使或者與當事人共同實施,但必須是故意。如果不是故意偽造,即使在辯護和代理活動中提供了虛假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是指為當事人如何毀滅、偽造證據提供咨詢,提供物質條件,提供精神支持。但是,如果當事人沒有毀滅、偽造證據的故意,但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指使或者教唆毀滅、偽造證據的,不能認定為協助行為,我們應當直接以毀滅、偽造證據處理。所謂威脅,是指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物、損害名譽、泄露隱私等方式威脅或者恐嚇證人。,使他們能夠提供虛假的證詞或改變他們所提供的真實證詞。所謂誘供,是指利用金錢、財物、女人等物質利益或者精神利益,引誘、勾引證人提供虛假證言或者違背事實改變證言的行為。所謂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是指證人改變並否認自己已經向司法機關提供了符合客觀情況的現實證言內容。所謂提供偽證,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不真實、前後矛盾的證言,如威脅、引誘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作偽證;或者讓不了解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做有利於委托人和委托人的證言。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上述行為也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是發生在其中,而是發生在刑事訴訟之前或之後,即使是上述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在刑事訴訟中,是指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包括壹審、二審、再審和執行。本罪的主體要件只能是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的其他參與人,以及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法官,都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所謂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依法行使辯護權的人,即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保護親朋好友、牟取私利報復、貪財等,但動機不同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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