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貴金屬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境的黃金、白銀等貴金屬,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走私貴金屬罪的處罰依據如下相關規定:1。根據本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輕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6月28日1987《關於嚴厲打擊銷售、走私黃金犯罪的通知》中規定,以各種手段、方法走私或者企圖走私黃金出境的,以及以走私為目的,以各種手段、方法非法收購、倒賣黃金的,以走私罪論處。如果沒有走私出境的行為或故意,則純屬牟取暴利,以投機倒把罪(現為非法經營罪)處罰。非法收購、牟取暴利、走私黃金數額較大,可視為情節嚴重的重要內容。非法收購、倒賣、走私黃金累計超過50克,不足500克的可視為數額較大。非法收購、倒賣、走私黃金共計500克以上的,壹般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非法收購、倒賣、走私黃金共計2000克以上的,壹般可以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投機倒把罪(現為非法經營罪)和走私貴金屬罪的重要內容。量刑時要結合數額和其他嚴重情節,對非法收購、倒賣、走私外地產黃金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從重處罰。國家機關、企業非法買賣或者走私黃金二千克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飽私囊,情節嚴重的,應當數罪並罰。非法收購、倒賣或者走私黃金不滿50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以予以沒收、罰款、吊銷采金證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以予以勞動教養。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解釋之前,仍可參照適用這壹規定。2.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罪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3.根據本法第157條第二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當與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走私貴重金屬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並罰。4.單位犯本條第五款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以自然人犯本罪論處。
法律客觀性:
走私貴金屬罪,是指違反海關規定,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境的黃金、白銀等貴金屬,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走私貴金屬罪的處罰依據如下相關規定:1。根據本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輕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6月28日1987《關於嚴厲打擊銷售、走私黃金犯罪的通知》中規定,以各種手段、方法走私或者企圖走私黃金出境的,以及以走私為目的,以各種手段、方法非法收購、倒賣黃金的,以走私罪論處。如果沒有走私出境的行為或故意,則純屬牟取暴利,以投機倒把罪(現為非法經營罪)處罰。非法收購、牟取暴利、走私黃金數額較大,可視為情節嚴重的重要內容。非法收購、倒賣、走私黃金累計超過50克,不足500克的可視為數額較大。非法收購、倒賣、走私黃金共計500克以上的,壹般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非法收購、倒賣、走私黃金共計2000克以上的,壹般可以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投機倒把罪(現為非法經營罪)和走私貴金屬罪的重要內容。量刑時要結合數額和其他嚴重情節,對非法收購、倒賣、走私外地產黃金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從重處罰。國家機關、企業非法買賣或者走私黃金二千克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飽私囊,情節嚴重的,應當數罪並罰。非法收購、倒賣或者走私黃金不滿50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以予以沒收、罰款、吊銷采金證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以予以勞動教養。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解釋之前,仍可參照適用這壹規定。2.根據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罪第1款、第4款的規定從重處罰。3.根據本法第157條第二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應當與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走私貴重金屬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並罰。4.單位犯本條第五款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以自然人犯本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