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如勞動能力鑒定十級至七級)壹般是勞動能力鑒定後可以獲得的三種壹次性補償,即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此,要想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全額賠償,就必須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因此,工傷待遇和經濟補償能否兼得,取決於以何種方式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勞動或雇傭合同到期,那麽員工可以獲得工傷待遇和經濟補償;但如果是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壹般情況下只能獲得工傷待遇,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針對主體的這個問題,我們可以明確告知主體,公司的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工傷待遇和經濟補償是對兩種不同具體情況的補償,不是替代關系。但經濟補償金的取得需要壹定的特定條件,並不是所有的辭職都能取得。
為了讓這個問題更清晰,幫助題主理解這兩個問題。將對題目進行具體分析:工傷待遇和經濟補償的相關內容。
壹、工傷待遇如何?
工傷待遇:也稱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待遇。
工傷待遇有四大部分,分別是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工傷醫療津貼和傷殘就業津貼。這裏要註意的是傷殘津貼,只有1~6級工傷才有,7~10級沒有!
傷殘津貼在1~10檔次享受,但其標準不同,傷殘津貼壹次性發放;1~4級傷殘津貼,全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6級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均由用人單位支付。
傷殘津貼是職工工傷治愈後壹次性支付的;殘疾津貼按月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壹次性支付!
所以工傷待遇主要是針對職工受傷後應該得到的補貼,屬於特殊補貼。二、什麽是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是指勞動合同自然到期,勞動關系自然終止,用人單位不再錄用勞動者,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支付標準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比如小王簽訂的勞動合同是2016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9月30日用人單位未與小王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將向小王支付三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小王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9年,用人單位將向小王支付9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因此,經濟補償金針對的是勞動合同自然到期時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從而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三、如何獲得經濟補償?
並不是所有的辭職都能得到經濟補償,這需要壹定的條件。總之有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合同自然到期,勞動關系自然終止的,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降低工資福利待遇,勞動者不願意繼續簽訂勞動合同,那麽用人單位就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將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 * *合同未到期,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勞動者無疑應該接受工傷待遇;經濟補償要看勞動者辭職的原因!並不是所有的辭職都能享受經濟補償。簡單來說,只要員工辭職,不是自己的主觀願望和行為,沒有過錯,那麽員工就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所以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不合理,值得商榷。當然,以上建議僅供參考。如有不妥之處,請批評指教。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給妳壹些幫助。如果妳有興趣,可以關註壹下職場,這會給妳帶來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妳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自己的觀點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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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工傷職工在工傷待遇和經濟補償之間選擇是否合理,不能壹概而論,要看具體情況。具體原因如下:
第壹,是否合理。合理的不壹定合法,合法的也不壹定合理。合理解決問題是壹種靈活的方法,對於壹些問題和爭議,不壹定是有效的方法。比如工傷待遇或者經濟補償,只要雙方能夠協商達成新的解決方案並及時支付,就是合理的。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壹致,就只能依靠法律手段。
二、工傷待遇和經濟補償的含義。從法律上講,要解決壹個問題,首先要明確這個問題的概念的確切含義。
1,工傷待遇,法律上準確的概念是“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壹條規定,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應當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由於單位是否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要麽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要麽由用人單位支付。
2、經濟補償,法律上準確的概念是“經濟補償”。指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壹次性經濟補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壹年支付勞動者壹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員工半個月工資。
三、工傷保險和經濟補償只能選擇壹種。
1.單位與工傷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工傷職工只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獲得經濟補償:壹是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二是嚴重違反了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三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是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第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然,這些都是極端情況。
2.在工傷職工只能獲得經濟補償而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下,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幾點:壹是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除外,二是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工傷認定為工傷;三是沒有因工傷產生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四是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未鑒定,完全能夠生活自理。
四、工傷保險和經濟補償不能二選壹。
1.工傷職工被鑒定傷殘等級的;
2.工傷職工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在工傷待遇和經濟補償之間選擇是否合理,不能壹概而論,要看具體情況。
肯定是不合理的。
首先,工傷待遇和經濟補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其次,公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責任,侵害員工合法權益。
這兩個問題是兩個孤立的問題。兩者之間沒有交集和必然聯系,也不存在矛盾和沖突。公司要求員工只能選壹個是違法的。
工人完全可以要求公司區分這兩個問題,壹個壹個,或者兩個都有;但是,公司在兩者之間做出選擇是絕對不能接受的。
如果公司不同意,仍然堅持,主體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
希望我的回答對妳有幫助。謝謝妳
工傷保險待遇和經濟補償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補償,不能相互排斥。但由於它們各有適用條件,能否同時得到,不能壹概而論。
首先,工傷保險待遇,顧名思義,就是企業職工發生工傷後的相關待遇。職工受到的傷害只要被認定為工傷,就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次,所謂經濟補償,是指因法定情形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工齡向其支付壹年的工齡工資和壹個月的工資。具體法律情況如下:
因此,工傷後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上述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然不合理。7-10級工傷職工只能獲得三種工傷補償,即壹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因為終止工傷符合經濟補償的條件,如果單位限制妳,妳可以拒絕,走法律程序,依法維權。
工傷待遇是在職待遇,工傷賠償是解除勞動合同後的待遇!上班的工人可以自由選擇!
工傷待遇和經濟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工傷待遇是強制性規定!必須嚴格遵守!經濟賠償可以調解!不存在兩者選壹的合理問題!
希望能幫到妳!祝妳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