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通則
規則壹。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設制造強國、科技強國、網絡強國、交通強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應用和產業發展,規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規則二。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
本規範所稱道路測試,是指在指定路段(含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區域區域及其他供社會機動車使用的道路上開展的智能網聯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活動。
本規範所稱示範應用,是指在道路(含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區域區域及其他供社會機動車使用的道路的指定路段上進行的具有試點和試用效果的智能網聯汽車載人運營活動。
本規範所稱測試區域(場),是指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所需的具有封閉物理邊界和設施以及道路、網絡連接等環境條件的場地。
規則三。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建立了聯合工作機制,推動和促進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發布相關信息。
第四條?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據本規範制定實施細則,具體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
本規範所稱省、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地級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
第二章?道路測試和演示的申請主體、駕駛員和車輛。
第五條?路測主體是指申請智能網聯汽車路測、組織路測並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獨立法人;
(二)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試驗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
(三)對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有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四)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估規則;
(五)具備路測車輛實時遠程監控能力;
(六)具備路測車輛事件記錄、分析和再現能力;
(七)具備保障道路測試車輛和遠程監控平臺網絡安全的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示範應用主體是指申請智能網聯汽車示範應用、組織示範應用並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或單位聯合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獨立法人或獨立法人聯合體;
(二)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試驗檢測或示範應用運營等智能網聯汽車業務能力;
(三)由多個獨立法人實體組成的示範應用主體,其中至少有壹個實體具備示範應用運營服務能力,各實體應簽訂運營服務及相關侵權責任劃分的相關協議;
(四)對智能網聯汽車示範應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有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5)智能網聯汽車示範應用方案;
(六)具備示範車輛實時遠程監控能力;
(七)具有記錄、分析和再現演示車輛事件的能力;
(八)具備保障演示車輛和遠程監控平臺網絡安全的能力;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路測演示應用駕駛員是指經路測演示應用主體授權,負責路測演示應用安全操作,並在緊急情況下從車內采取應急措施的人員。
申請道路試驗示範的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與道路試驗示範申請主體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
(二)取得相應的駕駛證並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3)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無12分記錄;
(四)最近1年內無超速50%以上、超員、超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記錄;
(五)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或者醉酒駕駛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記錄;
(6)無造成死亡或者重傷並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記錄;
(七)通過道路測試和演示應用科目培訓,熟悉自動駕駛功能的測試評估流程和演示應用方案,掌握車輛道路測試和演示應用的操作方法,具備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理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道路測試車輛和示範應用車輛是指申請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和特種作業車,不包括低速汽車和摩托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未辦理機動車登記的;
(二)滿足相應車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強制性檢驗項目的要求;對因自動駕駛功能不能滿足強制檢驗要求的個別項目,需提供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的證明;
(3)具有手動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並能以安全、快捷、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並有相應的提示,確保車輛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立即轉換為手動操作模式;
(四)具有車輛狀態記錄、存儲和在線監控功能,能夠實時回傳以下信息項1至4,並在車輛事故或故障發生前至少90秒自動記錄和存儲以下信息的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低於1年:
1.車輛標識(車架號或臨時行駛證信息等。);
2.車輛控制模式;
3.車輛位置;
4.車速、加速度、行駛方向等運動狀態;
5.環境感知和響應狀態;
6.車燈和信號的實時狀態;
7.車外360度視頻監控;
8.反映駕駛員與司機之間人機交互狀態的車內視頻和語音監控;
9.車輛收到的遙控指令(如有);
10.車輛故障(如果有)。
第三章?道路試驗的應用與回顧
第九條?路測主體在提交路測申請前,應當確保路測車輛在測試區域(場)等特定區域進行充分測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規範、省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測試要求和路測主體的測試評價程序,具備路測條件。其中包括:
(壹)路測車輛的自動駕駛功能應當由國家或者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測試內容應包括附件1中所列的自動駕駛功能的壹般測試項目及其設計和運行範圍所涉及的項目;
(二)試驗區(場)的試驗道路、聯網環境和配套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和行業規範,其運營主體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獨立法人;
(3)第三方檢測機構應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路測主體向待測路段或區域所在地的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路測。申請材料應包括:
(壹)道路測試科目、測試駕駛人和道路測試車輛的基本情況;
(2)路試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水平的聲明和自動駕駛功能對應的設計運行條件的說明,包括設計運行範圍、車輛狀態和駕駛員狀態等。;
(三)路測車輛的設計和運行範圍與擬申請路測路段和區域內各種交通要素對應關系的說明;
(四)如果是國產機動車,應當提供車輛出廠合格證;車輛未進入公布車型的,應當提供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相應車型的出廠合格證明和強制檢測報告;屬於進口機動車的,應當提供進口機動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隨車檢驗單和貨物進口證明;
(5)自動駕駛功能說明及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的證明;
(六)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
(七)具有網絡連接功能的車輛或者具有遠程控制功能的監控平臺,應當提供網絡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風險應對措施證明。
(八)道路試驗主體進行模擬試驗和試驗區(場)等特定區域的車輛試驗材料;
(九)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委托檢測報告;
(10)經第三方認可的道路測試方案,至少包括測試路段或區域、測試時間、測試項目、測試評估程序、風險分析和對策;
(十壹)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和每輛車不低於五百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者不低於五百萬元的自駕車路測事故賠償擔保。
第十壹條?已經或者正在進行路測的智能網聯汽車,需要增加路測車輛數量或者在其他省市進行相同或者類似功能的路測的,路測主體可以持原申請材料、路測通知書以及證明車輛配置相同的相關材料,向擬申請路測的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路測通知書;試駕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試駕人員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規定條件。其中包括:
(壹)申請增加道路試驗車輛的,應當說明擬增加道路試驗車輛的數量和必要性。擬增加車輛的申請材料,除原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按照本規範第十條第(四) (六) (十)項的規定提供;
(二)申請異地道路測試的,除提交原申請材料、原省市發布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證明在原測試地完成道路測試安全性的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按照本規範第十條第(三)項、第(十)項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申請路測的地點需要檢測具有當地道路交通特點的場景等附加項目的,還應當取得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授權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附加項目檢測報告。
第十二條?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路測申請的受理和審核,對審核通過的路測車輛發放智能網聯汽車路測通知書(見附件2),並於每年6月和2月將路測通知書的申請和發放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其中包括:
(壹)對10及以上首次申請或增加相同配置路測車輛,省、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按照壹定比例進行自動駕駛功能測試和抽查;
(二)在有效期內申請外省市道路測試通知書進行本地道路測試的,省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範第十壹條的規定受理並審核測試申請,並向符合條件的道路測試車輛發放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書。相應省市政府允許持外省市核發的路測通知書和臨時行駛號牌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路測;
(三)除上述要求外,申請增加路測車輛或者申請異地路測的,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已經通過附件1所列自動駕駛功能通用測試項目的,不得重復進行相同項目的測試。
第十三條道路測試通知書應當載明道路測試的科目、車輛識別代碼、測試駕駛人姓名和身份證號、測試時間、測試路段、區域和測試項目。其中,檢測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且不超過安全技術檢驗證書和保險證書的有效期。
第十四條需要變更路測通知書基本信息的,路測主體應當提交變更說明及相應證明材料,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出具變更後的路測通知書,並收回原路測通知書。
路考通知到期後,可以重新申請。其中,車輛配置和路測項目未發生變化的,無需重復自動駕駛功能測試;如有變化,由省、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授權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根據變化情況進行相應檢測。
第十五條路考主體應當持路考通知書和機動車登記規定要求的證件、憑證,向路考通知書指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考試機動車臨時行駛號牌。
第十六條臨時行駛號牌規定的行駛範圍應當根據路測通知書規定的測試路段和區域合理限定,臨時行駛號牌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路測通知書規定的測試時間。
臨時駕駛證有效期滿的,路測主體可以在有效期內憑路測通知書申請新的臨時駕駛證,無需重復進行自動駕駛功能測試。
第四章?示範應用和審查
第十七條?相同初始應用或附加配置的示範應用車輛,應在自動駕駛模式下,在擬申請示範應用的路段和區域進行累計不少於240小時或1000公裏的道路測試,且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無路測車輛責任的交通事故。
申請示範應用的路段或者區域不得超過路測車輛已經完成的路測路段或者區域。
第十八條?示範申請主體向擬用於示範的路段或者區域所在地的省、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壹)示範應用主體、駕駛員和車輛的基本情況;
(2)示範車輛在申請示範路段或區域完成道路測試的完整記錄;
(三)具有網絡連接功能的車輛或者具有遠程控制功能的監控平臺,應當提供網絡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采取的風險應對措施證明。
(四)經第三方認可的示範應用方案,至少包括示範應用目的、路段或區域、時間、項目、風險分析及對策;
(五)船上人員和貨物的說明;
(六)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和每輛車不低於500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者不低於500萬元的自動駕駛路測事故賠償擔保。
開展載人示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