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公民應當依法接受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尊法守法的意識。第四條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全面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基本知識,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第五條法治宣傳教育應當堅持統壹規劃、分類實施、全面普及、突出重點、依靠群眾、分工負責、學用結合、註重實效的原則。
法制宣傳教育應當與道德教育相結合。第六條縣級以上普法依法治國領導機構應當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的領導,負責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研究解決法治宣傳教育中的重大問題。
普法依法治理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承擔。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公共服務體系,並組織制定和實施法治宣傳教育計劃;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經費保障動態調整機制。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根據法治宣傳教育計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結合工作職能和特點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把法治宣傳教育作為村民和居民自我教育的重要內容,引導他們維護權益、解決糾紛、參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推動法治在基層的實踐。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人員具體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並註重發揮村、社區法律顧問在法治宣傳教育中的作用。第十條國家機關應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工作總體布局,制定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計劃和責任清單,明確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
各行業、各單位要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結合行業特點和特定群體的法律需求,采取公民容易接受的方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普法依法治理領導機構的要求,開展下列工作:
(壹)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法規、規章、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組織、指導、檢查法治宣傳教育計劃的實施;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年度計劃;
(四)組織法治宣傳教育培訓和考試;
(五)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法治宣傳教育的典型經驗;
(六)按照規定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進行評估、表彰和獎勵;
(七)其他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第十二條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通過後,制定機關應當通過互聯網、新聞發布和媒體報道等方式予以公開,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對其主要內容和立法精神進行宣傳和解讀。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定期組織法律知識考試。考試成績是考核國家工作人員的重要內容。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分別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依法行政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建設法治政府的能力和水平。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公眾法律知識和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法律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計劃和考核內容。
公務員培訓機構和其他承擔國家工作人員培訓任務的機構,在培訓國家工作人員時,應當開設法律知識課程,並達到課時要求。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推動學校落實法治教育的經費、師資、課時和教材,指導和監督學校開展法治教育的教學活動。
各類學校要明確法治宣傳教育的負責人,組織多種形式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學生的法治意識和參與法治實踐的能力;中小學校應當聘請具有法律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法治校長或者輔導員,指導學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