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負責政務和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和檢查;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和公文處理、提案辦理、工作信息整合、政務和信息公開、保密、檔案、綜合管理、政府值班和接待等工作;管理本機關的公共事務;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綜合分析反映信訪動態,開展信訪調查研究,督辦重要信訪事項,協調處理相關信訪事項;協調維穩和應急工作;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2)政策法規科。
組織起草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的市級規範性文件,統籌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調查研究;協調專家咨詢;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相關工作,並對依法行政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本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清理和備案工作;承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審批事項的項目審查、清理和監管工作;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絡建設的規劃和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和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的業務工作;承擔局機關門戶網站的管理和更新、網上回復以及局機關下屬單位網站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3)規劃財政和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科。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審查和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的預算草案和決算;負責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社會保險、就業等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評審工作,以及市本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的評審工作;負責市本級社會保險基金計劃的審核申報和資金支付;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就業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的資產管理;承擔科技項目、國際國內援助資金和貸款項目的管理;歸口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信息采集、統計和上報,提供統計數據和統計分析,實施統計咨詢和統計監督;承擔城鎮企業申報的企業年金計劃的審核和備案工作;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基金、補充保險基金和企業年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全市就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制度,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對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資金管理和財務內部審計;制定全市社會保險擴面、征繳、核定、稽核的操作規程和實施辦法;組織制定全市社會保險擴面、征繳、核定、稽核工作計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相關業務部門及其他社保機構在社會保險擴面、核定、稽核方面的綜合協調工作;牽頭組織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社會保險擴面、核查、稽核業務培訓。
(4)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處(市人民政府勞動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
制定全市促進城鄉勞動者和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管理系統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制定全市和市本級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市城鄉勞動者就業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指導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平臺,做好高校畢業生見習基地、創業示範基地的管理和服務,負責派遣工作;落實特殊群體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制定全市特殊群體就業援助和就業實施辦法;負責落實全市促進就業的各項政策,積極推動以創業帶動就業;承辦外國人來樊就業行政許可審查和港澳臺人員來樊工作行政許可審查;制定全市失業保險計劃和標準;制定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和完善失業預警系統並指導其實施;擬定失業保險基金的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協助市委組織部擬定壹些服務高校畢業生的基層項目和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實施綜合農民工政策的具體措施和方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組織推進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督促檢查相關單位責任和任務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農民工進城落戶的相關工作;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承擔市人民政府勞動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高校畢業生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5)勞動關系和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科。
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總體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人才中介和職業中介的行政許可,統籌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加強監督檢查。承辦市屬企業和中央、省屬駐樊單位人員流動手續的轉移;負責“兩新”組織人員的信息統計;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勞動關系政策、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參與市屬企業裁員報告和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的審核;承辦文藝體育單位專項招聘和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以及集體合同的審查登記;負責進入企業人員的政策安置;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按分工審核市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責任人工資收入;負責勞動標準和勞動定額的管理;執行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在人力資源市場制定並公布工資指導價;制定國家和省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維穩和應急工作;承擔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和勞動定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6)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處(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制定全市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屬、中央和省屬駐樊單位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及其家屬,並辦理相關手續,負責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規劃和年度軍隊轉業幹部在職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落實中央關於企業軍轉幹部的相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轉業幹部的解難維穩、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7)職業能力建設科。
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計劃;制定並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制定全市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管理全市職業技能鑒定,承擔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職業資格證書的資格審查、年審和印制工作;負責監督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實施勞動準備制度;承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負責技工學校、中外合作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申請;指導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人職員技術等級職務的考核(鑒定);負責全市技工院校招生工作,指導全市技工院校招生和畢業生就業;指導技工院校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建設;指導企業開展在崗職工技能培訓,指導行業開展職業技能競賽;負責全市相關職業培訓機構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審核備案;承擔外國企業駐樊代表機構從事職業培訓業務的資格審查和監管工作;承擔市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和市高技能人才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各類人才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實施辦法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有突出貢獻的專家、享受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津貼的專家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擬定吸引高層次創新人才和留學人員來樊工作的辦法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博士後研究中心和博士後產業基地的申報和管理服務,負責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和管理服務,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信息的統計,引導二級人才發展,充分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
(九)專業技術職稱。
制定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規劃和職稱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完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指導全市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承擔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工作;負責各類專業技術崗位資格審查,負責組織全市專業技術崗位評價,負責各類專業技術崗位資格審批、申報和專業崗位證書發放;負責各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評審委員會和專家庫的建設,承擔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事業單位管理部門。
承擔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事業單位和政府工作人員人事管理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綜合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崗位設置方案審核及信息備案的統計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的流動、年審和備案,以及相關信息統計;負責事業單位考官隊伍建設,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組織實施市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並辦理相關手續;承擔市機構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1)公務員管理組。
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公務員隊伍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參照公務員法,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公務員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政府系統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審核申報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公務員法律法規的實施;依法監督公務員保障其合法權益;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認責任、履行責任、問責”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通用能力座位標準;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承辦本市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務分類、任免、交流與回避、辭職與辭退、調動與任用工作;負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非領導職務的申報和管理,負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全市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公務員的考試錄用;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任免議案和市政府依法批準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程序;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配;制定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職教育和能力建設計劃並指導實施,擬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行為規範和職業道德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市行政學院公務員培訓工作;擬定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考核評價實施意見並指導實施;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務員年度考核和備案工作;完善公務員獎懲、申訴控告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市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上報國家和省、市政府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指導和協調市級部門在全市的綜合表彰和獎勵活動。承辦省公務員局委托的相關工作。
(12)工資和福利科。
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和標準實施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津貼和補貼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工資福利政策的檢查和落實,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的管理;承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正常工資增長;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的審批和管理服務;承擔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規範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3)養老保險科。
負責全市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制定全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根據有關政策,制定企業職工退休的基本養老金條件和完善具體辦法,辦理城鎮參保單位職工退休審批,負責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待遇的審批;根據有關政策,制定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的具體辦法和支付標準;負責對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審批和支付進行監督檢查;辦理全市非因工患病和殘疾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核申報手續;為在樊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中央和省屬單位有關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審批手續。辦理養老保險企業各類特殊工種的審核認定;負責參加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的社會管理服務和相關信息統計。
(十四)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辦公室)。
統籌規劃全市城鄉壹體化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制定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制定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制定城鎮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和工業企業補充工傷保險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鎮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的資格審查、審批和年審;制定工傷醫療和產假津貼標準;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私營組織、工傷、疾病、非因工致殘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組織工傷職工和傷殘人員生活護理水平、輔助器具配置、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勞動能力的鑒定,工傷停工留薪期和疾病與工傷期間治療康復關系的確認;制定全市工傷康復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工傷職工康復治療方案的審查,組織工傷康復價值評估,安排職工進行工傷康復;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聯席會議辦公室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5)農村社會保險科。
擬定全市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方案、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所轄縣(市)農村社會保險業務操作規程和業務檔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全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對市轄各縣(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征地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的審核辦法;指導全市農村社會保險機構的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
(16)調解和仲裁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規劃全市勞動人事調解仲裁體系,推進仲裁工作規範化和隊伍建設,負責全市專職和兼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的年度培訓和調解員的專業培訓;引導用人單位依法規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機制,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聘用合同)鑒證服務;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七)勞動保障監察部門。
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和隊伍規範化建設;組織實施全市勞動保障監督檢查;依法開展城鎮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查處和監督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指導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協調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和突發事件,負責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結算;負責檢查和處理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和未成年工的行為。
(十八)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組織、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承辦局機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創先爭優活動;制定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學習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局黨委中心組學習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公務員的年度考核;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信息的統計管理。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公室設在人事科。
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置。
退休人員工作科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指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