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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條例》解讀

新規定在《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總體框架不變的情況下,根據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細化了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責任,明確了安監部門職業衛生監管的法定職責、主要內容和相關措施。

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主體責任

新《規定》從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和人員設置、規章制度建設、作業環境管理、勞動者管理、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物資設備管理等方面,明確了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的主要職責。

關鍵詞:組織機構和人員設置

1.完善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和人員的設置。

職業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人數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關鍵詞:規章制度建設,新增,罰款上限,65438+萬元

2.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建設。在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需要制定的職業危害預防計劃、實施方案、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中,增加了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監測及其檔案管理制度、職業危害事故處理和報告制度、職業危害應急救援和管理制度。用人單位未按照新規定完善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建設的,由安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罰款。根據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罰款上限將由原來的2萬元提高到65438+萬元。

關鍵詞:工作環境管理,基本要求

3.加強對雇主工作環境的管理。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傷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配備報警裝置、現場急救用品、洗滌設備、緊急疏散通道和必要的避險區域,並在醒目位置設置明顯標誌。此外,新《條例》將“孕婦更衣室、沐浴間、休息室等配套衛生設施”和“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的要求”列入存在職業危害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基本要求中。

關鍵詞:檔案,12項

4.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案。完善的職業衛生檔案不僅可以為勞動者的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提供必要的依據,也便於安監部門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管。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以下職業健康檔案:

●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職業健康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清單、崗位分布、勞動者接觸情況;

●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的基本情況及其使用、維護、檢修和更換記錄;

●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和記錄;

●個人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維護和更換記錄;

●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危害嚴重崗位的勞動者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理記錄;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有職業禁忌癥、職業健康損害或職業病的勞動者治療安置記錄;

●與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相關的技術資料,以及相關的備案、審核、檢查或驗收等接收或批準文件;

●職業健康安全許可證申請、職業病危害申報等相關接收或批準文件;

●其他與職業健康管理相關的信息或文件。

關鍵詞:工作場所,檢測,評價

5.加強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檢測和評價。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和評價”,新規要求,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壹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每三年至少進行1次職業危害評價。同時,要求首次申領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滿申請更換或者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單位,及時進行職業病危害狀況評價。在定期檢查和現狀評價過程中,用人單位發現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經處理後,職業病危害因素能夠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提示: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測,危害嚴重的每三年進行1次狀態評估。首次申請、申請補卡或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應及時進行狀態評估。

關鍵詞:職業健康監護,檢查,檔案

6.嚴格的職業健康監護。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GBZ 188)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組織上崗前、上崗中、上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同時,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在規定期限內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職業史、職業危害暴露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治療結果、職業病診療情況等相關個人健康信息。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提供的復印件上簽字。勞動者健康受到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信息。

提示:組織職業健康檢查並承擔費用,建立檔案並妥善保管,為診斷鑒定提供資料。

關鍵詞:警示牌公告欄警示牌高毒物品警示牌

7.完善職業健康預警通報制度。新《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除進行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簽訂勞動合同告知勞動者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外,還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立公告欄,公布相關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結果。存在或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操作崗位、設備和設施,應當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危害警示標誌》(GBZ158)的規定,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說明等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場所,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危害告知規範》(GBZT 203)的規定。

關鍵詞:崗前培訓,定期在職培訓

8.加強職業衛生培訓。根據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相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職業危害防治基本知識、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新《條例》強調,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防治職業危害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危害嚴重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因工藝、技術、設備或者材料發生變化,或者崗位調整等原因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重新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

明確安全監管部門的職業健康監管職責。

根據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責分工,新規對安監部門職業健康監管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關鍵詞:監督檢查,內容

1.增加了安監部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執行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情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情況、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信息情況等。

關鍵詞:制度建設,監督管理

2.增加了制度建設和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的職責。包括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認定和管理、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的統計和分析。

關鍵詞:監督檢查職責措施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所采取的措施得到了補充和完善。安全監管部門有權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封存產生職業危害或者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物料和設備;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關鍵詞:援助與合作、診斷和鑒定

4.明確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提供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督促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相關資料;根據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申請,組織現場調查,並及時反饋調查結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數據有異議的,應當在30日內進行異議判定;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的,由用人單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危害檢測結果等信息,並在30日內作出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判定。

煤礦職業衛生監督管理

關鍵詞:煤礦職業衛生,依照本條例。

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沒有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履行煤礦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作出專門規定。但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家煤礦安監局“三定”規定,煤礦安監局負責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煤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煤礦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煤礦職業危害和違法行為的查處。據此,關於煤礦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職責,新《條例》規定,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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