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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保障公安機關正確履行辦理行政案件的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和采取戒毒、拘留、教育等強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四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五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詢問。應為不熟悉當地語言和文字的當事人提供翻譯。

第八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管?管理

第九條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行為人住所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行為人住所地公安機關管轄,但賣淫、嫖娼、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賭博的案件除外。

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移交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應當在移交前及時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配合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行政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實施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壹條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上壹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於重大復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鐵路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發生在列車上、車站作業區、鐵路系統機關、工廠、區段、車站、班組等單位的案件,以及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壞、移動鐵路設施,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案件。

港航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發生在船舶、港口碼頭和港航系統機關、工廠、研究所、隊伍等單位的案件。

民航公安機關負責在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工廠、研究所、隊伍等單位和民用航空航空器上的案件的查處。

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查處林區案件。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和軍隊之間的治安行政案件管轄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另行規定。

第三章?回來了?避免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負責人和辦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十五條辦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壹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辦案人民警察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和辦案人民警察回避的,應當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口頭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有應當回避情形之壹,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申請其回避的,有權決定其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可以責令其回避。

第二十條在行政案件調查過程中,鑒定人和翻譯人員需要回避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二十壹條在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決定前,辦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對行政案件的調查。

第二十二條被決定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鑒定人、翻譯人員進行的與案件有關的活動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決定的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第四章?證書?根據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種類主要包括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和電子證據;

(四)被侵權人的陳述和其他證人的證言;

(五)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六)鑒定意見;

(7)測試結論;

(八)勘驗、檢查筆錄和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違法以及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

第二十六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對辦理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五章?期限和交付

第二十八條期間以時、日、月計算,不包括期間的開始或者當天。這段時間不包括在路上的時間。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送達法律文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辦案人民警察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將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由被處罰人在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備案;被處罰人拒絕簽名蓋章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備案決定書中註明;

(二)除本款第壹項規定外,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時,應當在公告後將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理人,由被處理人在所附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被處理人拒絕簽名蓋章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所附決定書中註明;被處理人不在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內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二日內送達。

法律文書的送達,應當先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本人;受送達人不在的,可以交由其成年家屬、所在單位負責人或者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代收。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理人拒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將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即視為送達。

無法直接送達的,委托其他公安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采取上述送達方式後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的範圍和方式應當便於公民知曉,公告期限不得少於60日。

第六章?簡易程序

第三十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並可以當場沒收違禁品:

(壹)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道路交通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二)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三)依法可以當場處罰的其他情形。

賣淫、嫖娼、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招妓、賭博等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

第三十壹條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指明違法事實;

(二)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當場填寫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四)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不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三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人民警察可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人民警察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後24小時內報公安機關備案。在旅客列車、民用航空器或者水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返回後二十四小時內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章?調查取證

第壹節?壹般條款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調查行政案件,應當全面、及時、依法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並審查核實。

第三十四條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違法嫌疑人的基本信息;

(二)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所為;

(四)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等情況;

(五)犯罪嫌疑人無法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的;

(六)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被調查取證人表明執法身份。

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應當對查獲或者到場的違法嫌疑人進行安全檢查,對管制的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險物品,應當立即扣留。安全檢查不需要檢查證書。

第三十七條

違法嫌疑人醉酒後對自己有危險或者威脅他人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采取保護性措施對其進行約束,直至其清醒,也可以通知其下屬單位或者家屬將其帶回羈押。行為失控的醉酒者,可用約束帶或警繩約束,但不允許使用手銬、腳鐐等警用器械。

在約束過程中,要註意監護。確認醉酒男子清醒後,應立即解除約束,提出問題。約束時間不計入查詢和驗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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