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執法行為規範與否,直接關系到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公安機關的形象。加強執法中的財物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執法活動順利進行,促進公安隊伍建設的需要。因此,公安機關審計部門在執法中應加強對財產的專項檢查和監督。從歷年審計調查情況看,大多數壹線執法單位能夠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涉案省廳財產管理規定,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但也存在壹些漏洞和薄弱環節。本文就公安機關執法中物業管理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對策進行探討,以尋求解決之道。
壹、存在的問題
1.涉案財物收繳程序不規範。大多發生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在扣繳標的較大且行為人是外國人的情況下,為保證後續行政處罰的順利實施,往往采取先收後切的手段;有些超出了收取預付款(代扣)的範圍。根據相關規定,《浙江省行政執法預收款(代扣)票據》的使用範圍為:壹、治安調解需要侵權人預交部分款項解決醫療費、損害賠償金;二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因客觀原因需要在辦案過程中離開犯罪現場,並願意先行支付部分款項供公安機關處理;三是辦理刑事、行政案件各類存款。但在實際執法工作中,對於賭博、賣淫等案件,壹般要求嫌疑人先行賠付;有的暫扣資金明知證據單壹無法按法定程序辦理,卻以各種理由責令當事人先行支付預付款;有的被扣押的資金只有壹條記錄,卻沒有完整的案卷,有的單位甚至沒有記錄,缺乏扣押的正當性,屬於非法扣押。
2.涉案款項沒有及時處理,造成長期損失。主要是:1),預收款項和項目的扣款沒有及時處理。比如,常見的是壹些辦案單位對十幾年前扣押的錢不處理,兩到三年都不及時處理。返還的款項未及時返還當事人的,根據證據登記保存和行政沒收的程序規定,應當自收到款項之日起壹個月內處理。不作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扣押的財物返還當事人,否則以非法拘禁罪論處。由於各種原因,壹些單位未能及時處理扣押的款項,導致現在無法處理。2)刑事案件取保候審保證金處理不及時。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取保候審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部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期滿後已解除強制措施,但取保候審保證金未及時返還。3)未及時辦理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保證金的。從審查情況來看,行政拘留超過兩個月復議期或三個月行政訴訟期的案件較多,且數額較大。有的嫌疑人認為只要交了保證金就萬事大吉,逃避執行行政拘留。根據相關規定,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或者部分沒收保證金,行政拘留繼續執行。
3.轉賬環節存在漏洞。轉警時未嚴格執行交接制度,交接手續不規範,物品不全,有關涉案財物的檔案未及時整理移交,導致部分檔案無法查找。查驗時,原代理人和現代理人互相推諉,互不認可,無法核實被查封財產的合法性。基層單位內勤人員調動過程中,部分內勤人員未與縣局後勤財務部門核對平衡本單位的資產和財務賬目,然後匆忙移交給繼任者,繼任者未認真逐項核對核實,造成賬目不清、責任不清。
4、執法財物未按照規定及時移交和處置的。主要存在兩個問題:壹是辦案單位未及時將扣押財物移交公安機關後勤部門集中保管。提取涉案財物後,由基層單位自行保管。有的單位有大量的機動車輛和電動自行車,因為沒有專門的地方,露天存放,受天氣影響遭受損失。壹些貴重物品,如金銀首飾、筆記本電腦、字畫、手機等。,隨意存放在辦公室,由於體積小,由警察自己保管。特別是在調解各種民事糾紛過程中收取的待處理預付款項,因為是要隨時發放給受害人或返還給當事人,而不是交給辦公室集中保管,所以都留在了警察身上。這些現象容易出現先行賠付、清除等問題。根據涉案財物管理相關規定,應當由公安機關後勤部門保管的涉案款物、變價款、涉案物品,應當憑相關法律文書、決定書填寫財物轉移登記憑據,在24小時內存入指定銀行賬戶和主管公安機關後勤部門接受保管。由於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等客觀原因,基層單位可以適當延長交接時間,但不得超過三個工作日。二是主管部門未能及時處置被轉移的財產。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設置或指定的物品集中存放場所往往空間有限。各單位上交的財物如果不及時上繳財政,久而久之就會形成大量待處理物品,只能堆在窩棚外,導致財物腐蝕生銹,造成損失。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無人認領的財物,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按無主財物處理,經登記或者依法變賣、拍賣後,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5.未落實專人負責、統計和保管的管理制度。有的辦案單位沒有確定專人保管財物,而是實行誰辦案誰負責的做法,辦案民警私自保管涉案財物和未涉案財物。對嫌疑人采取壹些強制措施後,壹些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物品,如汽車、摩托車、筆記本電腦、手機、現金等財物,往往滯留在辦案單位或警方。由於代管財產不隨案、隨人移交,時間長了容易被挪用、丟失。有的單位沒有對涉案財物和未涉案財物建立詳細的登記臺賬,有的涉案財物沒有及時錄入公安機關的財物管理信息系統,辦案民警移交的財物就被方便地放在了內勤,導致時間壹長,連來源、數量、當事人、扣押原因等都不知道。部分財產無法查清,未設置財產保管室和保管櫃臺進行分類保管,容易滋生違法違紀行為。
6.財產的接收、保管、處置存在瑕疵。基層單位將財物交由後勤部門集中保管時,應當使用照片或者錄像對財物進行固定,將貴重小件物品以自封的形式進行封存,並在自封包裝上註明封存財物的名稱、數量、案由、時間、數量等詳細內容。交接時,物流保管員和交接人要當面清點,並簽字蓋章。但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庫房內存放的貴重物品未按規定封存並經主管簽字,給物業管理留下了安全隱患;在保管方面,金銀及其制品、珠寶首飾、珍貴文物等物品不逐件編號並設專櫃分類存放,對庫房內財物不定期清點核對。久而久之,項數不清;部分物品已移交財務部門,但未及時在保管登記臺賬中核銷,造成賬賬不符。處置過程中,壹些基層單位未能及時與財產主管部門銜接,對扣押的季節性、鮮活易腐物品進行妥善出售和拍賣,造成財產損失;部分財產被查封,移交後勤部門保管,但最終案件不成立。在法定時間內對當事人進行處理的依據不足,不宜退回。於是就留在了公安機關,後勤部門過了壹定時間也沒能移交給財務,導致被保管的物品越來越多,給公安機關處理財物帶來了困難。
7、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收入不及時上繳銀行財政專戶。壹些基層單位地處偏遠,轄區內沒有專門的銀行賬戶機構。平時交費不方便,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金額也不多。他們會把平時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放在自己的保險櫃裏或者以私人名義開存單,達到壹定數額後再上繳市區的銀行賬戶。這涉嫌截留、挪用、套取罰沒收入,與收支兩條線精神和《浙江省涉案財物管理條例》相違背。
二、原因分析
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觀的,也有客觀的,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
1,領導重視不夠,存在重業務輕物業管理的思想。由於公安業務繁重,人員不足,疲於應付各種業務考核和檢查,他們狠抓執法質量,在執法中放松對財物的管理;壹些基層單位苦於資金落實,壹些賭博賣淫案件的涉案人員可以先查封,而忽視了查封資金的合法性、合規性,導致暫時無法及時處理查封財產,造成長期損失。
2.領導有“新官不理舊賬”的想法。多關註他任期內的財產,以便及時清理,而對前任領導留下的財產關註不夠,就像“傳家寶”壹樣。各級公安機關在執法中更加重視對基層單位的執法檢查和監督,而對財產管理重視不夠,使得基層領導在思想上偏離了財產管理,導致財產處理不及時、不徹底,留下了死角。
3.辦案人員執法意識淡薄,責任心不強。壹線執法民警對涉案物業的管理規定也不是很清楚。在日常辦案中,隨意查封的現象屢見不鮮。從方便辦案的角度出發,忽略了相應的程序規定和要求,導致壹些案件得不到及時處理,甚至根本得不到處理。人壹調走,爛攤子就扔給原單位,接班人“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時間久了,連案卷和壹些扣押物品都找不到了,給財產的處理帶來了麻煩。
4.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現有法律、法規等關於執法中物業管理的規定比較粗糙,可操作性不強,也沒有具體細化的管理辦法和操作指南,給物業管理執法帶來不便。特別是執法案件中產生的大量非涉案財物如何管理,沒有具體的規章制度可供參考。
三,管理建議和對策
1,加強學習,提高素質。各級公安機關領導和全體民警要以2007年公安部“三考”為契機,掀起學法高潮,認真學習《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知識。 以及《浙江省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規定》,進壹步樹立依法履職、公平公正執法的理念,強化辦案中的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和人權意識,依法扣押處置涉案財物。 目前,基層公安機關雖然經費短缺,財政保障有限,但也不能篡改扣押、控制財物。他們要摒棄“辦案只拿錢”的觀念,自覺加強執法中的財物管理。為全面提高基層執法單位領導和民警的財產管理水平,公安機關相關部門定期對其進行財產管理知識的專業培訓和指導,重點解決基層辦案單位財產管理混亂、管理責任不清以及如何保管和移交財產等具體問題。
2.建立規章制度,規範管理。要按照上級公安機關對執法中財物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查改建,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涉案財物和非涉案財物管理規定》、《執法財物倉庫保管規定》等規章制度。執法中,對扣押的涉案財物要嚴格按照相關審批程序辦理,並實行詳細的項目登記。此外,應當當面清點被扣押財物的見證人和持有人,記錄情況,開列清單。要按照涉案財物和未涉案財物分別設立賬戶,專人登記管理。移交的財產要及時移交,移交的財產要及時移交,財產處理要合法規範。執行縣局制定的《公安民警交接工作制度》,要求中層領導幹部離崗、調離,政治部委托審計部門進行離任審計調查;單位內部人員調動時,公安機關後勤財務人員應當在場監督交接;除資產、財務移交外,涉案財物檔案應整理移交原單位,並嚴格履行移交手續。
3、履行職責,發揮作用。執法中的財物管理是壹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工作。為使管理工作走上規範化軌道,公安機關各職能部門要整合資源,形成合力,齊抓共管。公安機關後勤部門作為涉案財物和非涉案財物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執法單位票據、收費收入和罰沒收入的收繳、使用和註銷,以及涉案財物和非涉案財物的登記、移交和保管工作的監督和指導;財務部門應定期將暫扣資金總賬與各執法單位的暫扣資金明細賬進行核對,確保賬實相符,如發現漏賬和未調整賬項,應及時調整余額。法制部門要嚴格執法,特別是對涉案財物處理的合法性、合規性、及時性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防止出現先收後切、超範圍收取預付款、隨意扣押財物等情況。對超過壹年的取保候審保證金和超過兩個月復議或三個月行政訴訟的行政拘留中止保證金到期前,要通過有關渠道適時進行督促提醒,確保“兩項保證金”能夠及時清退。
4、加強監管,防患於未然。要樹立“全面監督、不留死角”的審計理念,進壹步拓展審計思路、延伸審計觸角,切實整合紀檢、監察、法制、審計、後勤等部門資源,強化監督,定期對基層單位執法涉及的財物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網上財物管理系統進行實時監控。根據基層單位財產登記臺賬和檔案中記載的財產數量,進行實地清查,通過賬案核對、案物核對、人物核對等方式,追究執法中的瑕疵和過錯。具體來說,我們可以將物流倉庫的財產臺賬的數據與各單位上交的交接清單和已經上交財務處理的票據進行對比。結合實際盤點,看是否存在賬實不符、底數不清等問題,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問題嚴重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