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在法定授權範圍內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以所屬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議事協調機構不得行使行政機關的職權。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並對其行政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進行監督。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工作,監督其所屬行政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依法行政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依法行政的具體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實施本條例,負責本市依法行政的規劃、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
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行政的規劃、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第六條行政首長對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行政首長是本行政區域或者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第壹責任人。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工作流程,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制。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依法編制權責清單,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向社會公布。
權力和責任清單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解釋和廢止以及機構和職能的調整,適時進行調整。第九條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將部分行政職權委托給符合下列條件的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
(壹)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二)具備行使委托行政職權的基本設備和條件;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應當在受委托的行政職權範圍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委托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行使部分行政職權前,應當對委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評估,行政委托實施壹年後,應當對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行使受委托行政職權的績效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該行政職權由原行政機關實施較為適宜,或者委托後造成公共管理混亂和社會資源浪費的,不予委托;已經委托的,應當及時終止委托關系,相應的管理權限由原行政機關行使,並向社會公布。
行政委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明確委托的對象、範圍、權限、責任、期限及相應要求,並向社會公告。
委托機關應當加強對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行使受委托行政職權的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應當定期向委托機關報告行使受委托行政職權的情況、存在的問題和整改措施。
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將受委托的行政職能再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第十條行政行為壹經作出,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撤銷或者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賠償的,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其財產損失進行評估,並依據法定標準確定賠償數額。沒有法定標準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補償金額,並及時予以補償。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統壹信息采集、錄入、更新和使用機制,統壹信息數據共享格式和標準,建立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平臺、政府數據公開平臺和政府信息公開、管理和服務平臺,完善網上政務辦理和服務信息系統,維護網絡信息安全,為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監管和事中事後服務提供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