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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出版物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電子出版物出版健康發展和繁榮,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對電子出版物的管理,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形式在磁、光、介介質中存儲圖片、文字、聲像等信息,通過計算機或者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閱讀和使用,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積累文化,並可以復制發行的大眾傳播媒介。媒體形式包括軟盤(FD)、光盤、互動光盤(CD-I)、CD-G、photo-CD、IC卡以及新聞出版署認可的其他媒體形式。

本規定適用於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

本規定適用於第壹款規定的註冊報刊的出版。第三條新聞出版署主管全國電子出版物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制定電子出版物出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標準並指導實施;

(二)審批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單位;

(三)管理電子出版物的進出口;

(四)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電子出版物市場,查處非法電子出版物;

(五)國務院授權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復制、批發、零售、出租的管理,審批設立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出租單位,查處違禁電子出版物。

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第四條電子出版物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傳播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科技知識。

禁止經營含有下列內容的電子出版物:

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暴力的;

(六)誹謗或者侮辱他人的;

(七)國家禁止出版、傳播的其他內容。第五條電子出版物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第六條國家對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實行許可制度。許可證由新聞出版署統壹印制。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前款規定的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第二章出版第七條新聞出版署根據電子出版物出版發展規劃,確定我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總量、布局和結構。第八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電子出版物出版發展規劃;

(二)有符合本規定的章程;

(三)有明確的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

(四)熟悉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並具有編輯、計算機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高級職稱;

(五)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生產設備可以固定價格折價;

(六)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禁止設立外商獨資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第九條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批;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駐京單位提出申請的,經申請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由軍隊組建的單位提出申請,經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新聞出版署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壹)申請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地址、經濟性質、上級機關和主辦單位;

(二)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的批準申請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資本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本擔保;

(五)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以及本規定第八條要求的其他人員的職稱證明、身份證明和簡歷;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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