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2016修訂)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落實執法辦案責任制,完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制,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法案件中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處理決定違法等執法錯誤。

在事實陳述、法律援引、文書制作等方面存在執法瑕疵,不影響案件處理結果正確有效的,不屬於本規定所稱的執法過錯,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但應當納入執法質量評價予以監督糾正。第三條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罪責刑相適應、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中,公安機關紀檢監察、監察、人事、法制和執法辦案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第二章執法過錯責任的認定第五條執法辦案人員、鑒定人、審核人、批準人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在執法過錯中的作用分別承擔責任。第六條審批人在審批過程中改變或者不采納執法辦案人員、審核人員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責任。第七條執法調查人員或者審計人員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導致審查人員錯誤審查批準,導致執法過錯的,由執法調查人員或者審計人員承擔主要責任。第八條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的鑒定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第九條違反規定程序,越權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承擔責任。第十條下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規定向上級請示,因上級錯誤決定或者命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責任人員承擔責任。下級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不如實報告,導致執法過錯的,由下級相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下級有權拒絕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範圍以外的指令,同時向上級報告。沒有報告造成執法過錯的,上級和下級分別承擔相應責任;已舉報的,責任由上級承擔。第十壹條其他執法過錯案件,應當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法案件中各自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三章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第十二條對執法過錯責任人,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紀律責任或者其他處理。第十三條應當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由人事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處理。第十四條作出其他處理的,由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單獨或者合並作出下列處理:

(壹)誡勉談話;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取消評選先進資格;

(4)通報批評;

(五)停止履行職責;

(六)延遲晉升、晉級或者降低警銜的;

(七)引咎辭職、被責令辭職或免職;

(八)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9)辭退或取消聘用。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依法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本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第十六條執法過錯責任人受到撤職、刑事處罰或者其他嚴重錯誤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撤銷相關獎勵。第十七條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的責任。

年度內發生嚴重執法錯誤或多次執法錯誤的公安機關和執法部門,不得評選本年度先進集體。第十八條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分別記入人事檔案和執法檔案,作為考核、定級、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嚴肅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壹)因徇私舞弊、刑訊逼供、偽造證據、通風報信、故意打擊報復、誣陷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

(三)打擊報復檢舉、控告或者投訴人的;

(四)多次執法失誤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 上一篇:給我父親的信是用400字寫的。
  • 下一篇:公務員考試資料在哪裏可以找到?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