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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壹)行政案件的管轄和處理規則

1.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分局、(市)縣局和派出所管轄。各區(市)縣局原則上只能查處本區域內的治安案件,不得跨區域辦案。兩個以上行政執法單位都有管轄權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單位管轄。如有爭議,報* * *上級單位指定管轄。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管轄全市範圍內的行政案件,有權直接查處各區(市)縣的治安案件。

2.各執法單位應當認真接收和受理當事人的舉報,不得推諉。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執法單位,並告知當事人。治安案件的立案,應當經派出所所長和治安隊隊長批準。需要調查的治安案件,由當地派出所或治安隊辦理。情況復雜、影響較大的案件,報分局、地(市)縣局查處。

(二)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和程序成都市公安局各級行政執法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1.簡易程序

執法人員對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違反行政管理行為,可以當場作出下列處罰:

(1)警告;

(二)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3)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

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口頭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處罰決定作出後,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告知情況應簡要記錄在《當場處罰決定書》上。當事人對處罰有異議的,按照壹般程序處罰。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20元以下罰款;

(二)對無照商販、公共場所流動人員、道路行人處以50元以上罰款;

(三)對在本市無銀行的單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

(四)本市郊縣城鎮以外的被處罰人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被處罰人要求當場繳納罰款並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當場處罰決定書存根上註明當場收繳的理由,並由被處罰人簽字。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被處罰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

執法人員應將收繳的罰款連同罰款單據、處罰決定書存根於當日(特殊情況可延長至2日)交所屬單位,經負責征管人員核對後,於2日內送至指定銀行。

2.壹般程序

對違法事實復雜、情節嚴重,需要調查取證或者可能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適用壹般程序。

下列行政處罰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1)警示市民;

(二)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下列行政處罰由縣(市)分局作出:

(1)警告市民: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執法人員為了查明事實、取得有關證據,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住所和物品行使檢查權。檢查時應出示工作許可證,並向被檢查方或有關人員明確告知檢查的法律依據和理由。應做好檢查記錄。記錄應當載明檢查的日期、時間、地點、內容和結果。

檢查員和被檢查者應在記錄上簽名。執法人員與行政處罰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嚴格依法主動回避;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行政處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執法人員是否回避,由其所屬執法單位的負責人決定。決定及其理由應通知有關各方。

執法單位在向當事人宣布處罰決定前,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並告知其有權依法進行陳述和申辯。通知應采用書面形式。執法單位應當對當事人在陳述和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新的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執法單位應當采納。

(三)行政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行政處罰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有權在行政機關作出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決定前要求舉行聽證。

(四)聽證的條件和程序要求。

行政機關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的,對違反邊境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罰款的;在決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以外的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可以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經審查核實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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