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
3、請求領取撫恤金和救濟金。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7.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被害人要求離婚和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1.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壹.接待和咨詢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熱情接待來訪群眾,認真解答其咨詢的法律事項,填寫來訪法律援助登記表(電話或信函),登記接待或咨詢結果。
第二,接受任務
1.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以確定其是否具備申請法律援助的資格。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指導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2、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審查案件類型,確定其是否屬於法律援助案件範圍。協助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仲裁機構受理後開始。
3、法律援助機構應在收到申請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援助的決定。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予援助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
4、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應經法律援助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並簽署《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認為申請的案件不屬於法律援助範圍,但考慮到其實際情況可以給予援助的,必須報經援助機構負責人和主管司法行政機關領導批準。
5.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給予援助後,應當為申請人出具相應的法律援助文書,由申請人交由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或者法律援助人員保管。與律師和當事人建立工作聯系,及時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情況。應發布的主要文件有:
(1)給予幫助的決定
(二)授權委托書
(3)法律援助協議
(4)轉讓通知
(5)刑事(民事)和法律援助公函
6.由人民法院辯護的案件,審判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或者安排律師出庭辯護,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應當在開庭3日前返回指定辯護的人民法院。
7.違反條件或者拒絕履行援助義務的,依照《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個案監督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以下列形式對自己指派或者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監督。
1,訴訟監督。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正在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監督,通過與律師和當事人建立工作聯系,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及時處理辦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2.事後監督。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自行指派或者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結案後壹個月內,整理立卷歸檔。要通過閱卷、征求律師和當事人意見等方式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情況進行評估,及時總結辦理情況,作為今後獎懲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