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概述
1.缺席審判程序的概念、目的和特征
缺席審判程序是指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法官繼續審理、決定開庭審理並依法作出判決的適用於具體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
缺席審判程序是2018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新增的特別程序。其主要目的如下:第壹,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逃避刑事訴訟,從而有效實現刑法的目的;二是為了解決外逃貪官的追逃問題,為反腐敗追逃追贓國際合作提供司法支持;第三,被告人已經死亡,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
與其他審判程序相比,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具有以下特點:第壹,與普通刑事審判程序相比,缺席審判程序中的被告人不出席法庭審判,這是缺席審判最重要的特點。第二,與民事缺席審判相比,刑事缺席審判不存在起訴的缺席,案件的適用範圍極其有限。刑事缺席審判僅限於少數特定案件。
2.缺席審判程序的類型
《刑事訴訟法》確立了三種缺席審判程序,不同類型的缺席審判程序有其特定的功能和適用要求。因此,對於不同類型的案件,應當分別適用不同類型的缺席審判程序。中國的缺席審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第壹,缺席審判程序,被告潛逃國外。《刑事訴訟法》對潛逃境外的被告人規定了缺席審判程序,即對於貪汙賄賂犯罪,以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需要及時審理並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在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缺席審判。
二、被告因病缺席中止審理。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告人因病中止審判的缺席審判程序,即被告人因嚴重疾病不能出庭超過六個月,仍不能出庭的,經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缺席恢復審判。
第三,缺席審判程序導致壹名無辜的被告死亡。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兩類無罪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審判程序;壹是被告人死亡,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缺席審判確認被告人無罪;二是被告人已經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缺席審判依法作出判決。
3.缺席審判程序的意義
缺席審判程序的設立具有有效起訴犯罪、保證審判效率、維護司法公正的功能,因此該程序的設立具有以下意義:
第壹,彌補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不足。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缺席審判制度,可以解決被告人缺席審判時的定罪量刑問題。
第二,解決單壹審判模式存在的問題。單壹審判模式存在諸多難題:壹是不當損害訴訟效率;二是阻礙訴訟糾紛解決目的的實現;第三,不利於民事責任的妥善處理。缺席審判程序的設立可以有效解決單壹審判模式中存在的問題,使具體案件不會因為被告缺席而無法審理,從而盡快解決糾紛,實現訴訟效益。
第三,它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條款相聯系。缺席審判程序建立後,我國法院可以依法對外逃腐敗人員作出判決,並根據該條規定,要求被請求締約國要麽引渡腐敗人員,要麽執行我國法律規定的刑罰,將有效懲治腐敗犯罪分子。
二、被告逃往海外缺席審判。
被告人外逃的缺席審判程序是2018刑事訴訟法修改時第壹次增加的缺席審判程序,也是最重要的缺席審判程序。
1.適用範圍和條件
被告人外逃的缺席審判程序僅適用於貪汙賄賂案件,以及需要及時審理並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嚴重犯罪案件。
在適用條件上,缺席審判程序只有在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於貪汙賄賂、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案件: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二是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壹個條件是適用缺席審判程序的前提條件,第二個條件是適用缺席審判程序的實體條件。
2.訴訟程序的具體操作
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實施的貪汙賄賂、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等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查,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開庭審理。
被告人潛逃境外缺席審判的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出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3.通知程序
在缺席審判被告人之前,被告人有權知道指控的罪名、享有的訴訟權利、審判的時間和地點等,所以法院有告知的義務。為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權,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司法協助方式或者通過外交途徑,或者通過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向被告人送達人民檢察院的傳票和起訴書副本。
傳票、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時,被告人未按要求出庭的,可視為被告人放棄出庭權利。此時,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4.防禦系統
在缺席審判中,由於被告人不出庭,不能自行行使辯護權。因此,辯護人出庭為被告人維權顯得尤為重要,也能讓法官聽進去,有效保障法院的公正審判。為此,刑事訴訟法對缺席審判案件中被告人的辯護權給予了充分保障:壹是人民法院缺席審判的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委托辯護人。其次,當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即建立了強制性法律援助制度。
5.救濟程序
刑事訴訟法為被告人被迫外逃的缺席審判程序確立了三種救濟程序,即上訴抗訴、再審返還和賠償。
(1)上訴抗訴。缺席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和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的,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也可以上訴。因此,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獨立的上訴權,同時,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辯護人也享有上訴權。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再審。首先,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自首或者被逮捕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此時,由於被告人不能出席庭審的條件已經消失,人民法院應當在被告人在場的情況下再次審理案件,以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程序正義。其次,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罪犯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交付罪犯執行刑罰。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這是為了充分保護被告的權利,維護其訴訟主體地位。此外,由於許多國家要求請求方在引渡後再次對被引渡人進行審判,因此給被缺席審判的被告壹個獲得重新審判的機會也有利於被告的引渡。
(3)退貨和賠償。依照生效判決、裁定處理犯罪分子的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和賠償。這是對罪犯財產權的保護。
三、被告因病缺席中止審判。
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種缺席審判程序,即被告人因病停止的缺席審判程序。適用這種類型的缺席審判程序,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壹是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而中止審判六個月以上。“患重大疾病”應從嚴格和狹義上理解,主要包括因患有重大疾病而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不能表達自己真實意思的情形,以及壹旦出庭,生命安全可能受到影響的情形。第二,庭審中止6個月後,被告仍無法出庭。此時被告短時間內無法治愈或緩解,案件審理進入難以挽回的狀態。第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賦予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選擇是否缺席審判的權利,體現了對被告人意思的尊重,保障了被告人參與程序的權利。只有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人民法院才能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進行缺席審判,並依法作出判決。
四、無罪被告人死亡缺席審判程序
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三種缺席審判程序,即無罪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審判程序。這種類型具體包括兩種情況,適用條件不同。
第壹種情況是有證據證明被告無罪時的缺席審判程序。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審判。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通過缺席審判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依法判決。這種缺席審判程序必須同時滿足三個適用條件:壹是被告人死亡;二是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第三,缺席審判旨在確認被告無罪。這是對刑事訴訟法在審判階段對被告人死亡的處理精神的重申。
第二種情況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審判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審判,依法作出判決。這種缺席審判程序必須同時滿足兩個適用條件:壹是案件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第二,被告死亡。這種缺席審判在司法實踐中壹直存在,我國過去的冤案糾正就屬於這種缺席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