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監禁:
(壹)聚眾擾亂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侮辱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淩其他犯罪分子的;
(四)盜竊、賭博、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絕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等方式逃避勞動的;
(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故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其他違反監規紀律的行為。
依照前款規定,罪犯的監禁期限為七日至十五日。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處理違法者八法》
由於罪犯的犯罪思想和不良習慣的頑固,以及罪犯對改造要求的抗拒和不適應,罪犯違規是正常的。相應地,處理違法者和違規者也成為基層警察的壹項日常工作。當前,在社會法治要求高、監獄法制不健全的條件下,面對罪犯維權意識強、守法觀念弱的現實,維護良好的監管改造秩序、教育改造罪犯,既是保障警察自身政治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需要。有鑒於此,筆者認為,為了保證警察對監管秩序的支配和控制,在處理犯罪分子的違法行為時,應盡可能遵循靈活性和彈性原則,除了那些必須由警察親自在當時、現場和公開場合處理的案件(此類案件很少),應遵循以下八條法律,即“五不要”和“三不要”。
第壹,妳可以事後處理,而不是當時。
事件發生時,普遍存在壹些不利於問題正確穩妥處理的因素,如原因、過程及相應責任不明,涉事罪犯情緒激動,警察因個人知識和性格因素難以做到完全理性公正。之後的治療可以做到遊刃有余,治療方案可以系統考慮,治療過程可以自主控制,矛盾不容易激化,效果會更好。所以要制止事態的惡化,控制當時的局勢,在情況調查清楚,雙方冷靜的情況下,盡力處理。當然,事後處理並沒有錯,拖延很久甚至自行其是都是不對的。
第二,可以單獨處理,不公開。
在公共場合處理刑事違法行為是壹把雙刃劍,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警察集體和個人已有的威信,對警察的個人政策水平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要求極高。處理好了本身就是有效的教育,但處理不好可能會嚴重影響警察的威信,導致失去工作主導權和主控權。在單獨處理犯罪分子的違規行為時,雙方較少受到“面子”因素的困擾,進退可控。即使存在用詞不當等“缺陷”,也相對容易達成理解或解決。所以從實際出發,為了安全起見,壹般情況下,應該避免在公共場合處理違章,盡量個別處理。公開處理只能在完全必要和充分準備的情況下進行。
第三,可以輕松處理,不用當場。
犯罪侵害壹般發生在勞動、學習、生活等集體活動的現場。之所以強調異地處理,不僅是出於與上述異地事後單獨處理相同的考慮,更是因為現場秩序需要盡快恢復正常,必然會產生負面影響。同時,現場往往不具備分離涉案犯罪分子的條件,辦案過程中涉案犯罪分子之間的矛盾容易再次爆發。所以,罪犯違規後,不要急於當場處理。而是立即將犯罪分子帶離現場,帶到值班室或其他合適的地方,安排有效隔離,特別是情況比較復雜、情節比較嚴重、有兩個以上涉案犯罪分子或涉案犯罪分子個性比較強的。
第四,我們可以集體處理,而不是單獨處理。
這裏所說的集體處理,主要是指通過集體研究做出處理決定,並以集體的名義宣布處理決定。凡是不屬於常規的、有明確條款可循的、應由警察親自處理的案件,都要集體處理。堅持這壹點與首問負責的精神並不矛盾,與矛盾上交的消極態度也有本質區別,因為警察集體處理壹起違章事件,需要現場及相關負責警察在其中發揮積極作用。強調集體待遇,概念上,不迷信個人權威,不依賴個人魅力;實際優點是:壹是通過集體研究,處理方案更加系統可靠;二是容易相互溝通,形成懲戒措施的壹致性;第三,矛盾不會集中在個別警察和違法者之間。這裏要特別強調的是,在罪犯嚴重違紀時,個別幹警(包括監獄領導)不要隨意公布意見,以免不必要地加劇個別幹警與罪犯的矛盾,造成工作被動或個人威信受損。
第五,可以談事情,不要上綱上線。
講事實,就是要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準確判斷和妥善宣告犯罪分子違法行為的性質,作出適當的處理決定。警察作為執法者,必須嚴格執法,必須公平公正。他們不應該有犯罪分子更應該認真關註問題的想法,不應該在沒有調查的情況下出於偏見明確地將責任歸咎於他人,甚至有意識地小題大做。當然,警察對罪犯進行談話教育的範圍可以也應該更廣,要註意因勢利導。但是對違法犯罪分子的處理壹定是壹個、壹個、兩個,要按照制度的規定來處理,不容易上綱上線。有些警察認為,這種經常違規的犯人是我們教育改造工作中的“難點”和“惡頭”,抓住機會就會受到嚴懲。事實上,這類犯人甚至更需要警察的關心和幫助。對其錯誤行為進行不正當的加重或過度處理,只會加劇其不滿情緒,誘發其采取極端的措施和方式來對抗民警的管理教育。對犯人來說,壹次公正執法勝過壹百次說教。在處理服刑人員的問題時,壹定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能人為激化矛盾。
六、沒有法律依據不能使用強制手段。
所謂強制手段,是指佩戴手銬、鐵鏈、警棍、警繩等制服,約束違反規則的犯罪分子的措施。法律依據是指監獄人民警察對罪犯采取這些強制懲戒措施,必須有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的依據。隨著社會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監獄工作的法律監督、社會監督、新聞監督和行政監督越來越強,罪犯及其親屬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同時,指導監獄工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規範監獄人民警察使用強制手段的法律法規不完備。雖然制度上的缺陷增加了監獄人民警察執法的難度,但這不能成為監獄警察在處理服刑人員問題時隨意使用強制手段的理由。強制措施必須在真正必要的時候使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們必須小心避免“執法瑕疵”,避免對人發號施令。同時也要註意程序的合法性,及時填寫相關程序,避免工作被動,對監獄整體工作和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七、沒有實際效果不能采取過激措施。
激烈的方法主要是指對違反規則的犯罪分子使用強制手段,包括非常嚴厲和尖銳的批評。教育改造罪犯的壹個重要原則是因材施教,熟悉受教育對象的重要信息,特別是罪犯的健康狀況和人格特征。只有在掌握這些情況的前提下,結合正確的教育方法,才能達到教育的預期效果。當然,對於公然對抗、挑釁的犯罪分子,不采取嚴厲措施是無法制服的,必須堅決打擊。但對不適合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分子的處理,從壹開始就要控制在“冷”的範疇,以免達不到效果,騎虎難下,甚至壹時義憤填膺,造成嚴重後果。在教育罪犯時,壹些警察習慣於用手或對講機天線拍打、敲打罪犯的頭部或拍打罪犯的面部。這種處理方式沒有效果,還會讓犯人產生逆反心理,還有違法嫌疑,可見其危害性,必須堅決杜絕。
八、沒有應對措施不能斷然處置。
有些違規行為壹定要堅決處理,堅決處理了才能有更好的教育效果。警察遇到這種情況,躲避不是辦法,但要有可行的對策。在處理犯人之間的問題和矛盾時,特別是那些有暴力傾向、沖動或身體有病的犯人,警察必須事先設想好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並根據不同的情況制定相應的措施。如果沒有可行的對策,就不要斷然處理。沒有對策的堅決處置,往往容易造成局面失控,比不處置還糟糕。犯人也可能借此機會提出無理要求,無理取鬧,甚至言語威脅警察,最終導致管理上的被動。處理問題,解決矛盾,應該像下棋壹樣。不要壹步壹個腳印,要多看幾步,多想幾招。這樣才能牢牢掌握教育改革的主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