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消滅是指國家因法律或事實原因而消滅對犯罪人的懲罰權。對於罪犯來說,刑罰的消滅意味著刑事責任的終結;對於國家來說,消滅刑是指消滅請求刑權、判刑權和執行權。
第壹節時間效應
壹、處方的概念和種類
刑法中的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國家對犯罪分子行使刑事追訴權和刑罰執行權的有效期間。在有效期內,如果國家不行使刑事追訴權和刑罰執行權,這些權力就消滅了,罪犯就不能再被追訴和懲罰。時效完成是刑罰消滅的重要制度之壹。
時效有兩種:起訴時效和執行時效。
追訴時效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分子刑事責任有效期間的制度。法定追訴期限屆滿後,司法機關或者有權告知的人不得再對罪犯進行追訴。如果已經起訴,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追訴時效的完成是刑罰請求權消滅的重要原因之壹。
行刑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被判刑人執行刑罰的有效期限的制度。
我國刑法總則只規定了追訴時效,沒有規定執行時效。
第二,追訴時效期限
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我國刑法以罪刑法定為標準,規定了四個追訴時效等級。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1.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2.法定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3.法定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經過15年;4.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有必要起訴的,必須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三,追訴時效的計算
根據我國刑法第89條的規定,追訴時效的計算可以分為兩種情況:(1)對已成立的犯罪人的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於刑法對不同類型、不同形態的犯罪有不同的構成要件,犯罪成立之日的計算標準也不同。(2)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追訴時效。可見,計算連續犯、慣犯追訴期限的標準是“犯罪行為終結之日”。
四。追訴時效的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的中斷
追訴時效中斷,是指在追訴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的發生,已過時效期間失效,追訴時效從法定事由發生之日起重新計算的壹種制度。
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實施之日起計算。
(2)追訴時效的延長
追訴時效的延長是指在追訴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而延長追訴時效的制度。
根據刑法第88條的規定,我國追訴時效的延長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犯罪分子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在法定期限內,只要刑事案件被立案、偵查或者起訴,無論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者起訴的時間和期限如何,都可以被偵查。
2.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
第二節赦免
赦免是指國家以法令的形式免除或減輕罪犯的罪責或刑罰的壹種制度。
在刑法理論中,根據赦免的具體表現形式,赦免通常分為大赦和特赦:
1.大赦。是指國家元首或國家權力機關在壹定範圍內赦免所有罪犯的制度。
2.大赦。它是指國家元首或國家權力機關對已被判處死刑的特定罪犯免除全部或部分刑罰的制度。
中國1954憲法規定了大赦和大赦,但大赦從未實施。後來的憲法沒有規定大赦,只有大赦。所以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所說的“赦免”是指特赦。
換向系統
減刑是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因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適當減輕刑罰的壹種刑罰執行制度。
減輕原刑期有兩層意思:壹是把較重的刑期減為較輕的刑期。如果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但是有期徒刑不能減為拘役或者管制;二是將原審判決的長刑期減為短刑期,即縮短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
壹、減刑的適用條件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分為減刑和非減刑兩種。減刑的對象和限制條件與減刑相同,但實質條件不同。對犯罪分子適用減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對象條件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
(2)實質性條件
減刑的實質性條件根據減刑的類型而有所不同。
“能夠”減刑的必備條件是罪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
“應當”減刑的必備條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1。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2.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5.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限制條件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的限度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能低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10年。實際執行壹詞,是指判決執行後,罪犯實際服刑的時間。判決前被羈押的,羈押期限應當計入實際執行的刑期。
第二,減刑程序
根據刑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沒有法定程序,不得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