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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知識專題行政與行政法訴訟(基本原則)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管理是壹個組織的職能或職能。最廣義的行政管理是指壹個組織的執行和管理職能。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並在此基礎上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範和原則體系。行政關系是指公共行政組織與行政相對人、其他行政組織或隸屬於行政組織的公職人員在行使行政職能過程中的社會關系。壹般將公共行政組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稱為外部行政關系,而將公共行政組織與行政組織及其下屬公職人員的關系稱為內部行政關系。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指導和規範行政法的立法和執法以及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本規範。

第壹,行政法治原則

1.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則對政府行為的壹個基本要求,即公共行政組織必須按照法定權限、法定方式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依法行政原則還要求行政機關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加強行政法規、規章和制度的制定,使行政行為盡可能受到規則的約束,減少行為的隨意性。

2.控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當代法治不僅允許行政自由裁量權,而且強調對自由裁量權的有效控制。如立法的授權控制、行政程序規則的制約、行政復議和事後行政訴訟的合理監督等等。

3.負責任的政府。依法行政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是對行政的積極要求,任何公共行政組織違反這壹要求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即法律責任。

4.保護和促進人權。這就要求:第壹,無論是立法機關的立法,還是行政立法,都要充分考慮人的基本尊嚴、自由和權利;第二,在法律沒有做出詳細明確的規定來享有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也應當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尊嚴、自由和權利。

第二,行政公正原則

1.實體正義。所謂實體公正,就是行政組織作出的行政決定,在內容上必須是公正的、不偏不倚的、任意的。反之,也就是同樣的情況,同樣的待遇,不同的情況,不同的待遇;合理考慮相關因素,不考慮無關因素。

2.程序正義。所謂程序正義,就是行政組織在作出行政決策時,必須遵循形式上符合正義要求的程序。具體包括:不得決定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對兩個以上行政相對人特別是有利益沖突的行政相對人作出決定時,不得單方面接觸;在作出不利於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決定之前,應當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為了保證行政程序的公正性,行政訴訟法設置了以下制度:

(1)信息披露制度。它包括的內容非常廣泛,涉及行政法規、規章、行政政策、行政決定和有關材料、行政統計、有關工作制度、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則和程序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等等。

(2)通知制度。告知制度是壹項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其具體要求是:行政主體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時,應當事先告知該行為的內容,包括作出該行為的時間、地點和主要過程,作出該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告知制度通常只適用於具體行政行為,前述信息公開制度適用於抽象行政行為。

(3)聽取陳述和申辯。行政主體擬實施某壹行政行為,告知相對人後,相對人可能認為相應行為違法、不當,根本不應實施該行為;也可能認為雖然應當實施相應的行為,但事實和法律依據不當;或者認為行政行為雖然沒有瑕疵,但對其實施的時間、地點、方式有建議和要求。無論如何,行政主體都應當認真聽取相對人的意見,並認真、充分地加以考慮。如果合理、適當,就應該采納。不合理或者不適當的,不應當采納,但應當向相對人說明和解釋。壹般情況下,行政主體應記錄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作為行政復議和司法審查的證據。

(4)職能分離。這種制度要求將行政機關內部壹些相互關聯的職能分離出來,以便由不同的機關或不同的工作人員來控制和行使。比如,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將調查、控告的職能與作出處罰裁定的職能分開。負責調查違法行為事實和進行投訴的機構或者工作人員不能同時作出行政處罰裁定。職能分離制度起源於英國的自然正義原則,該原則要求任何與糾紛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參與糾紛的裁決。

(5)非單方接觸制度。非單方接觸制度要求行政主體不得單獨與對方當事人接觸,聽取其陳述,接受並采納其證據等。處理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有利益沖突的當事方的行政事項或裁決他們之間的爭端。非單方接觸主要適用於行政裁決。

(6)回避制度。回避制度包括崗位回避、區域回避和正式回避三項內容。

(7)記錄和決策系統。記錄決定制度的內容是,行政主體的行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過程應當予以記錄,最終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送達相對人,並由相對人接受。

(8)說明理由制度。說明制度的內容是,行政主體作出涉及相對人權益的決定或裁決,特別是對相對人權益產生不利影響的決定或裁決時,必須在決定或裁決中說明其事實依據、法律依據或行政主體的政策考慮。除具體行政行為外,行政機關在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或者發布其他規範性文件時,也應當盡可能在相關政府公報上說明其事實和法律依據。

(9)處方制度。時效制度的基本內容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特別是涉及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行為,法律法規應當對其規定明確的時限。對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應當規定申請、審查、決定、送達等期限。法律法規在對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處分時,應當規定對相對人(外部相對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內部相對人即公務員)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對違法違紀事實、證據進行審查或者聽證、作出處罰、處分決定、將處罰、處分決定送達相對人、執行等期限。

(10)減壓系統。行政救濟包括異議聲明、行政復議(或“行政申訴”)、行政復議(包括復查、復核)、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即行政訴訟)。宣告異議是指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向作出相應行為的行政主體提出異議,要求其重新考慮並作出決定。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服,向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行為機關所在地政府)申請復議,要求其對被申請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作出相應的救濟決定(如撤銷或變更相應行為,給予相對人損害賠償等)。).行政復議(含復查、復核)是指公務員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或行政處分決定,向作出處理或處分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核(行政復議是指公務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決定,向監察機關投訴,請求作出復核決定;行政復議是公務員不服監察機關給予其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向作出相應監察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核,要求其重新審查、撤銷或者變更原決定。司法審查是指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決。依法為其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如撤銷或變更被訴行政行為、責令行政主體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責令行政主體賠償相對人因被訴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失等。

壹.行政行為的類型

1.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分在我國行政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按照現行的行政救濟機制,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而對於抽象行政行為(包括國務院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以及行政機關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行政相對人只能在復議或訴訟過程中要求復議機關或法院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是否與上級法律規範相沖突,從而間接監督抽象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可以反復適用的行政規範性文件。”

區分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標準有兩個:對象是否具體,是否可以重復適用。

壹般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所指向的對象。),即行政相對人,是明確具體的,而抽象行政行為是適用於不特定多數人的普遍規則。而且,除了行政許可對未來具有約束力外,具體行政行為壹般對已經發生的事實適用壹次。作為壹項普遍規則,抽象的行政行為,像法律壹樣,被反復應用於未來的事件。

2.作為和不作為?

行政行為可以分為: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行政機關主動作為的行為,不作為是行政機關被動不作為的行為。

從行政行為的方式和內容來看,“不作為”可能包括兩種:(1)如果行政機關在形式上不采取任何行動,如果置之不理,既然在形式上不采取任何行動,就根本沒有內容;(2)行政機關在形式上采取某種行動,如決定不予頒發許可證,但在內容上表現出“行政機關不采取某種行動”的意思,即向行政相對人表達“不作為”的意思。

二、行政行為的成立行政行為的成立:行政行為具有可以為外界所認可的形式,它對外正式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不同於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的成立標誌:簽署和公布。

2.作為具體行政行為成立的標誌:(1)正式作出終局決定。比如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程序開始前,行政機關往往會將行政機關擬作出的決定告知行政相對人,這樣的擬作出的決定並不是最終決定。(2)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決定應當通過送達方式完成:當面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成立時間以通知到達並被對方接受的時間為準。

3.具體行政不作為行為的成立標誌:有法定期限的,期限屆滿時成立;如果無法設定期限,則在第60個日期到期時成立;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成立。

第三,行政行為的效力

1.恒力。行政行為壹旦成立,無論合法與否,除非無效,否則對壹切機關、組織或個人都具有約束力,直至被主管機關撤銷或受其他原因影響,均推定為合法有效。

2.確定力。確定性是指行政行為在公布後具有約束力,在被主管機關撤銷或受其他原因影響前享有存在的效力。(1)形式確定力。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救濟措施逾期不提起的,救濟措施用盡,行政行為確定。也稱為不可抗力。換句話說,行政行為所形成或改變的法律關系是在形式上確定的。形式的確定性只是從行政相對人的角度排除了獲得復議或訴訟的可能性,但從行政機關的角度來看,並不妨礙其在認為自己的行政行為違法需要撤銷的情況下撤銷自己的行政行為。形式確定性用於壹般的行政行為。如果行政行為無效,就沒有形式上的確定性。(2)實質確定性是指行政行為自成立之日起具有不可變更的效力,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撤銷或者廢止。

實質確定性是從行政機關的角度,即行政機關撤銷或廢止行政行為是需要條件的,而不是任意撤銷或廢止。只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撤銷或廢止該行政行為,那麽該行政行為就具有實質確定性。

3.執行。執行力是指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要求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實現其內容的法律效力。

三、行政公開的原則行政公開的具體要求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1.行政決定是公開的。任何行政決策,只要涉及外部公共管理事項,無論是行政政策、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裁決還是行政復議,最終的決策內容都應當以適當的形式公開。

2.行政程序是公開的。除法定原因外,行政決策的過程壹般需要公開。

3.行政信息公開。上述行政決定和行政過程的公開,在壹定程度上也意味著行政組織將向行政相對人公開行政決定的信息以及與該決定有關的其他信息。

四。行政效率原則行政效率原則主要包括以下要求:行政機構精簡、行政程序規範、方式多樣。

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行政活動,能夠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壹般認為,在我國,行政主體可以分為兩類: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稱“授權組織”)。

1.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指具有法人資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行政單位。行政機關不同於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指行政機關內設或者派出的單位,壹般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發布決定和命令。其行為的外部法律後果屬於其行政機關。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其中,“法律”和“條例”采用最嚴格的含義,即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行政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 國務院批準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經濟特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 因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屬於行政主體的範疇,經常並列使用,所以也可以稱為非行政機關的組織。

非行政機關的組織,經法律法規特別授權,可以成為獨立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行政主體。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限於民間組織。如前所述,還包括非行政機關但屬於政府系列的行政機構。

行政行為概論行政行為是指行使行政職權並直接產生法律後果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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