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生活、工業、農業用水的爭議,特別是高低地、上下遊、左右岸的需水與排水,水利與水害的關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如果水利是共享的,費用也要分攤。
2、關於預防危險和危害等糾紛。如環境汙染、儲存和使用爆炸和易燃材料、在房屋附近施工、危險建築等。相鄰方應避免因自身原因對相鄰方造成危險和傷害。也有權要求對方消除危險和危害。壹旦造成損失,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3.關於相鄰土地的通行和使用的爭議。包括通過毗鄰土地通向公共通道的通行權、通過毗鄰土地安裝管線和線路、以及利用毗鄰土地進行建築施工。給相對方造成損失的,也應當賠償。相鄰關系的證明應該由實施者承擔,實施者舉證的難度要大得多,類似於環境案件。
如何兼顧相鄰關系的利益
兼顧各方利益,互諒互讓,互助團結。
相鄰當事人之間就土地、山嶺、草原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或因環境汙染引起的糾紛,必須本著互諒互讓、團結壹致的精神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國家機關和人民法院解決。爭議解決前,爭議雙方不得浪費土地、山嶺等自然資源,破壞有關設施,不得聚眾鬧事,不得侵占、破壞財產。故意鬧事,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除追究民事責任外,還要追究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時,應當相互配合,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以鄰為壑,損害他人利益,幹擾公眾利益,都是違背鄰裏關系應該遵循的原則的。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時,也要兼顧各方利益,使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第三,相鄰關系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公平合理是民法追求的價值目標,是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原則,有四層含義:
1,堅持權利義務對等。相鄰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誰也不能只行使權利而不履行義務。相鄰方不履行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權利的行使應保持在合理的範圍內。
3.尊重客觀情況和歷史形成順序。
4、避免或消除妨害,合理賠償損失。
相鄰關系有很多種,法律很難對各種相鄰關系做出具體規定。這就需要人民法院從實際出發,深入調查研究,兼顧各方利益,適當考慮歷史條件和習慣,公正合理地處理糾紛。
相鄰損害預防和免除的關系包括日光損害預防和免除的關系、相鄰環境保護的關系和相鄰危險預防和排除的關系。
1.陽光妨礙了防與免的關系。
建設建築物時,相鄰各方應當與相鄰各方的建築物保持適當距離,不得妨礙相鄰各方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鄰方建造的建築物影響相鄰方通風、采光、日照的,構成妨害,受害方有權提出異議,要求妨害方采取必要的救濟措施。
民事立法或物權立法中相鄰通風、采光、日照關系的確立,源於現實社會中人們對居住質量的追求,通風、采光、日照的狀況是衡量居住質量的重要標準之壹。隨著現代社會城市化的發展,現代城市的高層建築越來越普及,建築之間的距離比過去更窄,關於通風、采光、日照的矛盾和糾紛也層出不窮。與此同時,通風、采光和日照問題日益成為人們生活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們對通風、采光和日照的要求越來越高,因此這種類型的鄰裏關系日益成為社會關註的問題之壹。因此,許多國家通過立法對相鄰通風、采光和日照的關系制定了具體的規則,有些國家還精確地限制了建築之間的距離,以保證居民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2.相鄰環境保護關系
據此,相鄰方在生產或生活中排放上述汙染和有害物質時,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因有害物質的排放和環境汙染使相對方的人身或者財產權利受到損害的,對方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應該說,現代社會人們的生活質量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重視,世界各國政府都在加大對環境保護的力度,其中重要的措施就是加強對環境保護的立法。但是,環境保護法在調整環境保護方面並不是萬能的,環境問題引起的相鄰關系和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主要由民事法律調整。因此,各國民事立法都註重調整和規範相鄰關系中的相鄰環境保護關系。壹般來說,法律原則上應禁止氣體、蒸汽、熱空氣、氣味、煙霧、灰塵、噪音、振動等不可測量的物質對相鄰不動產的侵害。但如果侵權行為輕微或者按照當地習俗不構成侵權,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應當容忍。當超過必要限度或可容忍限度時,相鄰方可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預防和消除相鄰危害之間的關系
房地產權利人不得挖坑取土、修建建築物、鋪設管線、安裝設備,危及相鄰房地產的安全。據此,鄰居在自己或土地上進行建築、鋪設管道、安裝設備時,應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不得危及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相鄰人土地上的建築物有倒塌危險或者施工中設置管線、溝渠危及壹方人身、財產安全的,相鄰方有權要求施工的房地產權利人排除危險並造成損害的,可以要求相鄰房地產權利人予以賠償。
具體而言,關於預防和排除相鄰危險關系的法律規範的主要目的是維護不動產的安全,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在自己的土地上開挖土地或地基或修建建築物時,要註意避免震動或晃動相鄰土地地基的危險,造成相鄰土地上建築物的損壞。
二是在與相鄰樓盤的邊界線附近鋪設管線(如水管)時,要防止土、沙坍塌,防止水或汙水漏入相鄰樓盤。
第三,不動產權利人在安裝設備時,應當註意防止對相鄰不動產的危險侵害,並負有消除這種危險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條物業的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的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壹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條房地產權利人建造、修繕房屋,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需要使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土地、建築物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