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責任的基本類型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法律責任可分為:違憲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二)法律責任的特征
1.法律責任是違法的法定義務(包括違反合同等)造成的法律後果。),基於法律義務的存在;2、承擔不利後果的法律責任;3、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追究,由國家專門機構依照法定程序進行;4、法律責任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性傑作保證的。
新知識點二:建設工程民事責任的類型和方式
(壹)民事責任的類型
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比如合同法規定的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等。但不限於財產責任,還要回復名譽和賠禮道歉。
1.違約責任:指合同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
2.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而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在無過錯的情況下造成損害後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1,停止侵權;2.排除障礙;3.消除危險;4.歸還財產;5、退賠;6.修理、返工和更換;7.損失賠償;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道歉。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三)承擔建設工程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
1,返還財產;2、修復;3.損失賠償;4.支付違約金。
新知識點三建設工程行政責任的類型及承擔方式
(壹)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1,警告;2.罰款;3.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資金;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在建設工程領域,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業整頓、在壹定期限內取消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責令停止施工、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責令停止執業、吊銷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等。
(二)行政處分
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對其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給予的壹種處分,不構成犯罪。
新知識點四建設工程刑事責任的類型及承擔方式
(壹)刑法的內容
刑法分主刑和附加刑。主要處罰包括:(1)管制;(二)刑事拘留;(三)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追加處罰包括:(1)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⑷驅逐出境。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應受的刑事處罰。
《刑法》第137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應受的刑事處罰。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135條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串通投標罪應受的刑事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相互串通,保險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