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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PPP項目法律實務:10。公路PPP項目社會資本方的選擇程序。

1.公路PPP項目社會資本選擇程序的相關規定

早在5438年6月+2008年10月,交通運輸部就有關於公路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方的相關規定,之後相關規定逐步完善。目前,公路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方的主要依據是10月22日實施的《收費公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操作指南》(17號)。

6月5438+10月1、2065438+10月1實施的《交通運輸部關於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管理的規定》、《關於進壹步加強公路項目建設單位管理的若幹意見》(交公發[2065438+]2011版)《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文件示範文本》(交公發[2065438+) 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金彩[] 2008)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2017165438+10月22日實施《收費公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操作指南》(財審發[2008

2.《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管理規定》相關要求5438+2008年10月。

(1)投資人招標公路建設項目經營條件

(壹)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發展規劃;(二)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編制完成。

(2)經營性公路項目投資者的選擇

投資者投標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三)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招標工作程序

(壹)發布招標公告。

(2)潛在投標人提出投資意向。

(3)招標人向提出投資意向的潛在投標人推薦投資項目。

(4)潛在投標人申請投資。

(5)招標人向申請投資的潛在投標人詳細介紹項目,並可組織潛在投標人參觀項目現場,回答相關問題。

(六)實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文件由招標人向申請投資的潛在投標人發售;實行資格後審的,招標人應當向申請投資的投標人出售招標文件。

(七)實行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並提交給招標人;招標人應當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出售招標文件。

(八)投標人應編制投標文件並提交給招標人。

(9)招標人應組織開標並組建評標委員會。

(十)實行資格後審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首先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十壹)評標委員會對投標進行評審並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二)招標人確定中標人,並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三)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投資協議。

3.2011年《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文件示範文本》(2011年版)相關要求。

在《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管理規定》十三項程序的基礎上,增加了“合同談判”環節。

合同談判:在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投資協議之前,或在招標人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之前,雙方可以在以下原則的前提下進行合同談判:

(1)簽約雙方無法就投資協議和特許權協議的實質性內容(包括投資規模、技術標準、項目開業時間、項目建設質量、未來經營承諾等)進行協商。);

(2)談判內容僅限於投標人對投資協議和特許權條款的建議,或投資協議和特許權協議中需要進壹步明確的事項。

4.財政部社會資本選擇程序

財政部PPP項目社會資本選擇大致可分為資格預審、采購文件編制與審核、采購結果確認與談判、合同簽訂四個步驟。

(1)資格預審包括:資格預審公告、評審組評審、資格預審結果。

(2)采購文件的編制和評審包括:壹般情況下,采購文件由項目實施機構編制,評審組評審。

(3)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內容包括:成立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工作組,確定預投標/交易的社會資本,簽署談判備忘錄並公示。

采購結果確認談判小組根據評審報告推薦的候選社會資本家排序,在簽訂項目合同前,與候選社會資本家及其合作金融機構就項目合同中的可變細節進行確認談判,最先達成壹致的候選社會資本家為中標/成交的社會資本家。確認談判不得涉及項目合同中不可談判的核心條款,不得與排名第壹但已終止談判的社會資本方重復談判。

(4)合同簽訂包括:中標/截標通知、PPP項目合同簽訂和公示。

5.收費公路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操作指南2017相關要求。

(1)社會資本方選擇方式的確定:項目實施機構根據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特點,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

(2)招標文件和PPP合同草案的編制: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的特點和需要以及批準的實施方案,編制招標文件和PPP合同草案。

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公開發布上級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明確支持政策,作為選擇社會資本方的基本條件。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收費公路PPP項目的特點和需要,對潛在社會資本方的財務狀況、投融資能力、商業信譽、市場信用、項目建設管理經驗、項目運營管理經驗等資質提出要求。

(3)實行“二筆壹劃”: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接受具有投融資能力的潛在社會資本家參與投標,不得將設計或施工資質能力作為參與投標的強制性條件。對於具有設計或施工資質的社會資本家,或不具有設計或施工資質但已聯合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或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的社會資本家,中標後不能再投標設計或施工任務。對於不具備設計或施工資質的社會資本方,中標後應允許其依法投標承擔設計或施工任務。

(4)評標方法的選擇:收費公路PPP項目社會資本招標的評標方法可采用綜合評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因素、管理經驗、專業能力、投資能力、融資實力、信用狀況的得分權重和得分方式,按照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薦中標候選人。根據收費公路PPP項目的運營模式和特點,可將社會資本的投標因素設置為項目合作期限、政府要求的財政補貼金額、社會資本提出的合理投資回報、最低收費收入需求等壹項或多項因素。

(5)評標及評標結果公示:采用公開招標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標;評標結束後,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省交通運輸廳政府網站或其他政府網站上向社會資本公示前三名中標候選人名單及排名,公示期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6)談判小組的組成和談判:評標結果公布後,項目實施機構可根據需要組織項目談判小組,必要時可邀請第三方提供專業支持。根據候選社會資本家的排名,談判小組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家進行合同確認談判,第壹個達成協議的就是成功的社會資本家。

談判達成的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不得對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估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招標文件中已明確不可變更的核心條款進行實質性變更。

(七)談判結果公示及PPP合同審批:項目實施機構應與選定的社會資本方簽訂確認談判備忘錄,並按照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公示相關信息。談判結果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項目實施機構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投資主管部門將PPP項目合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八)簽訂投資協議、簽訂PPP合同:PPP項目合同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相關單位或項目實施機構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授權,與依法選定的社會資本方簽訂投資協議,約定在規定期限內註冊成立項目公司(項目法人),並與項目公司簽訂PPP項目合同。

項目公司可以由社會資本家單獨設立,也可以由政府指定的投資者代表設立,可以通過出資入股或設立特別股的方式與社會資本家* * *共同設立。

(九)項目法人變更手續的辦理:收費公路PPP項目法人確定後,在審批或核準時與項目法人不壹致的,由項目實施機構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協調,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法人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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