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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的含義是什麽?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自主行動的自由,不受他人幹涉,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留、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和非法搜身。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利益行事和思考,不受約束、控制或阻礙,是公民的人格權。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保持行動和思想自主權,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人身自由是自然人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參與各種社會關系,行使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基本保障。當壹個人失去了人身自由,就不能享受其他的公民權利。

主要內容

身體的自由

身體自由權又稱行動自由權,是指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為和不作為,不受非法限制、剝奪或妨礙的權利。人身自由權包括自然人自由控制其外部身體行為的權利。非法限制、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屬於侵權行為。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式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對人身自由權的侵犯。這是因為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壹旦被非法剝奪或限制,就是對他人行為自由的侵犯。

精神自由

精神自由權也被稱為決定意誌的自由和意誌自由。

在現代社會中,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從事合法的思維活動和觀察社會現象是民事活動的前提,應當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獨立思考的權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心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或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是壹種侵權行為。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9條規定:“侵權人盜用、冒用他人名義,以書信、電報等方式欺騙、愚弄他人,損害他人財產、名譽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司法解釋所描述的情形,屬於以欺詐手段侵犯他人意誌自由權利的行為。正如學者所指出的,欺詐是壹種故意使人陷入錯誤的行為。詐騙罪的成立需要詐騙者有捏造事實的行為,這是壹種故意侵害思想純潔性的行為。所以,只要故意讓被騙者陷入錯誤就可以了。脅迫是指以不正當的目的或手段,故意預示傷害,使人感到可怕的行為。欺詐和脅迫是對自由權的侵犯,而自由權恰恰是精神自由權。

特性

第壹,人身自由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只有具備公民資格,其合法權利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雖然服刑人員也是公民,他們的行為觸犯了法律,他們的身體自由被依法剝奪,但他們的精神自由依然存在。如果服刑人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獨立思考如何申訴、上訴、控告和辯護的自由。如果通過脅迫、欺詐等手段,迫使罪犯產生錯誤的思想,做出錯誤的決定,如用錯誤的認識欺騙罪犯,使他們認為自己會受到不適當的懲罰,使他們不敢申訴,這是違反法律的,是對罪犯精神自由權利的侵犯。

第二,人身自由權是壹項絕對權利,這壹權利的實現不需要特定義務人的積極配合。

第三,人身自由的客體是人身自由,包括身體自由和精神自由,相應的人身自由也包括身體自由和精神自由。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願和利益行事和不行事的權利。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自由控制其外部身體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或者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屬於侵權行為。精神自由權是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利益自由思考的權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內部思維活動的權利。非法限制或者妨礙公民的精神自由,屬於侵權行為。

第四,人身自由的行使受法律限制。法律限制公民行使自由時,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幹涉他人的自由行使。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人身自由,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表示

侵犯人身自由不僅表現為侵犯貞操、婚姻自主權和知情權。主要表現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和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受害者的羞恥感和恐怖心理阻礙其行動。臺灣省民法學者認為,拿走女性的衣服,使其不能行動,構成侵犯自由;

(三)妨礙高速公路通行,妨礙私人道路上有相鄰權、地役權的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可以由不作為構成。臺灣省的學者認為,不帶領礦工出礦構成了對自由權的侵犯。

關鍵組分

侵犯人身自由責任的四要素:

1.存在侵犯人身自由的情況。根據我國現行立法規定,只要違反憲法關於保護公民人身自由、禁止拘留、禁止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以及限制行使自由和權利不得損害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的規定,都是違法的。在司法實踐中,只要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應認定為違法。

2.有害的結果。侵犯人身自由造成損害的事實表現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包括身體自由和精神自由)的行為所造成的客觀表現和最終結果。客觀表現是指公民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利益改變思維狀態。最後的結果是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損害。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當行為人的行為與被害人的自由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該要件成立。

4.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侵害人身自由的行為人必須具備主觀歸責狀態,即過錯才能構成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

公民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如何尋求保護?

《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二項規定,公民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範圍,公民不服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收容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於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公民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3條和第59條的規定,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和舉報。

法定犯罪

《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的非法侵犯。違法侵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刑事處罰。“根據這壹原則性規定,我國刑法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方面專門規定了下列犯罪:危害他人生命罪。

1.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

2.危害他人健康罪,包括:故意傷害罪和過失重傷罪;

3.危害婦女身心健康的罪行,包括:強奸、強奸幼女和強迫婦女賣淫;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控制罪、拐賣人口罪;

5.侵害他人人格、名譽罪,包括:誣告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偽證罪、隱匿罪證罪;

6.涉及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眾“打砸搶”罪。

刑訊逼供,聚眾打砸搶,致人重傷、死亡的,以傷害罪、殺人罪(含過失)處罰。法律是神聖的。誰踐踏了公民的人身權利,隨意觸犯了刑法,那麽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據

憲法第37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憲法》第36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造成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壹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侮辱、誹謗消費者,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5月6日發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本級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42.3元,較上年增加22.58元。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16年5月3日公布,2015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3241元。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統計數據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42.3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6年5月起執行當日賠償標準。

相關差異

人身權與人身自由權的區別

人身權是指與權利主體不可分割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人身權的主體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公民的個人權利類型有:

1.生命權和健康權。《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2.姓名權。《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按規定使用和更改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3.右側肖像。《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利用他人肖像達到自己的某種經濟目的。如果妳不同意,把妳的照片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裏,或者用於廣告、商標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將本人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的,應當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4.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的。,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5.榮譽權。公民的榮譽權是指公民在學習和生產。在工作、作戰等方面成績突出並獲得光榮稱號。《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6.婚姻自主權。《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法人的人身權類型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

公民名譽權是指公民在不受他人侵犯的情況下評價自己社會的權利。名譽,俗稱名聲,是社會對壹個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風的綜合評價。壹個人的名譽直接關系到公民個人的社會地位和尊嚴。壹個人的名譽是非常珍貴的。它不僅能獲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也是從事民事活動的有利條件。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維護名譽權必須註意以下幾點:

壹、公民必須明確名譽權的權利內容:①公民享有維護自己名譽和尊嚴的權利。既然名譽是社會對壹個公民各方面的綜合評價,那麽這種綜合評價就是壹個公民長期的生活方式、道德、才能、修養的客觀反映。因此,公民有權保持這種客觀評價的完整性和客觀性。(2)公民名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是壹種合法的維權方式,也是名譽權內容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二、公民應把握認定侵犯名譽權的依據:侵犯名譽權主要表現為侮辱和誹謗兩種方式。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口頭、書面方式公開侮辱他人,損害其人格尊嚴。侮辱行為的構成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主觀上,侵權人是故意的,即有意識地損害他人的名譽和人格。如果是無意中說的對他人名譽、人格有損害的話,就不是故意侮辱,不構成侮辱。

(2)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對他人造成精神痛苦和侮辱的言語或行為。

(3)侮辱行為必須是公開的,即有第三人或多人在場或以多人能看見或聽見的方式進行侮辱。

(4)侮辱必須有針對性,即侮辱是針對特定的人。

如果公共場所的辱罵是無目的、無目的的,則不構成侮辱。誹謗是指無中生有,捏造事實,詆毀他人名譽和人格的行為。誹謗必須註意以下情況:

(1)誹謗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心態。

(2)侵權人在客觀上實施了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包括捏造。誇大和歪曲事實以降低公民的社會評價的行為。

(3)誹謗是公開的、有針對性的。

3.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無視公民的請求,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人身權的範圍很廣,包括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權、親權)和人格權(包括壹般人格權:人身自由、人格獨立、人格尊嚴和特殊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隱私權)。人身自由是個人權利的壹個組成部分。

人身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與人身直接相關的權利。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不可侵犯性。人身權主要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人格尊嚴還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當個人權利受到侵犯時,我們可以要求司法保護。

人身自由是人身權中的壹般人格權,所以人身自由只是人身權的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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