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組織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成立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並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並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風險所在的環節,協助國務院有關部門收集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相關的信息和資料。
第四條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設立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
衛生部確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負責收集、處理和分析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相關的科學數據、技術信息和檢測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開展風險評估相關工作,接受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委托和指導。
第五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監督管理信息、科學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為基礎,以科學、透明、逐案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依據本規定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獨立開展風險評估,確保風險評估結果科學、客觀、公正。
任何部門不得幹預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承擔的風險評估相關工作。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衛生部經審核同意後,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下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任務:
(壹)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的;
(二)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報告,組織檢查後認為有必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
(3)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並按要求提出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見附表1);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衛生部認為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提交風險評估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向衛生部提供以下信息和資料:
(a)風險的來源和性質;
(二)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
(三)風險範圍;
(4)其他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部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需要組織收集相關信息和資料,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協助收集前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衛生部可以作出不予評價的決定:
(壹)可以通過現有監督管理措施解決的;
(2)可以通過檢驗和產品安全性評價得出結論;
(3)國際政府組織有明確的信息科學描述風險,適合中國的膳食暴露模式。
因缺乏數據和資料難以作出評價結論的,衛生部應當向有關方面說明理由和依據;國際組織有評估結論的,應當壹並通知相關部門。
第十條衛生部根據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建議,確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計劃和優先評估項目。
第十壹條衛生部以《風險評估任務書》(見附件2)的形式向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下達風險評估任務。風險評估任務書應包括風險評估的目的、要解決的問題和結果的輸出形式。
第十二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根據評估任務提出風險評估實施方案,並報衛生部備案。
對於需要進壹步補充信息的人,可以向衛生部提出關於數據和信息收集方案的建議。
第十三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實施方案進行風險評估,遵循危害識別、危害表征、暴露評估和風險表征的結構化程序。
第十四條受委托的相關技術機構應當在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要求的期限內提交與風險評估相關的科學數據、技術信息和檢測結果的收集、處理和分析結果。
第十五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風險評估,對風險評估的結果和報告負責,並及時向衛生部報告結果和報告。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衛生部可以要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立即研究分析。對於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事項,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立即成立臨時工作組,制定應急評估方案。
(壹)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公眾高度關註的食品安全問題需要盡快解答的;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並提出應急評估建議;
(四)處理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國際貿易爭端所必需的。
第十七條需要開展應急評估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按照應急評估方案進行風險評估,及時向衛生部提交風險評估結果報告。
第十八條衛生部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中的術語定義如下: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的對健康或食品的存在有潛在不良影響的生物、化學和物理因素。
危害識別:根據流行病學、動物試驗、體外試驗、構效關系等科學數據和文獻資料。,確定人體接觸某種危害後是否會對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產生不良影響的可能性,以及可能處於危險中的人群和範圍。
危害特性描述:定性或定量描述與危害相關的不利健康影響。動物實驗、臨床研究和流行病學研究可用於確定危害和各種不利健康影響之間的劑量反應關系和機制。如果可能的話,應該為具有臨界毒性效應的危害確定人體的安全攝入水平。
暴露評估:描述危害進入人體的途徑,估計不同人群攝入的危害程度。根據膳食中的危害程度和人群的膳食消耗量,初步估算有害膳食的總攝入量,並考慮其他非膳食途徑估算人體的總攝入量,並與安全攝入量進行比較。
風險特征描述:在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評估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危害對人體健康不利影響的風險和程度,同時對風險評估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進行描述和說明。
第二十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技術機構的認定和資質管理規定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