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行為,維護業主、非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自行管理,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對本轄區內的日常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並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日常運作進行業務指導。
建設、公安、民政、財政、城鄉規劃、綠化、環保、工商、質監、城管、人防、物價、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和日常工作,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
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本轄區內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建立物業管理糾紛化解和處理工作機制,為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和爭議提供便利。
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依法調解轄區內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第六條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建立信用檔案,制定物業服務規範,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房屋和其他物業的所有權人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已銷售並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總建築面積60%以上的,或者第壹套房屋已銷售並交付使用滿兩年,且已銷售並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達到總建築面積30%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籌備首次業主大會的兩個月內,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壹)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情況;
(二)房屋及建築物面積清單;
(三)業主名單;
(四)建築規劃總平面圖;
(5)* * * *使用的設施設備交接資料;
(六)物業管理用房配置的確認信息;
(七)其他相關文件。
第九條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或者百分之五以上業主籌備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後兩個月內,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代表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奇數。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推薦,業主代表人數不少於籌備組總人數的50%。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受委托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代表擔任。
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布。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條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並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壹)確定並公布業主身份、業主人數及其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起草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規則;
(五)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六)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七)完成組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布。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記錄在案並作出答復。
第十壹條業主大會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確認出席會議的業主:
(a)業主出席會議並在會議簽到表上確認;
(2)業主在投票票或投票票發行單上確認;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業主的代理人出席。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列席會議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業主人數和總人數按下列方法確定:
(壹)業主人數按專有部分的人數計算,壹個專有部分按壹人計算,但建設單位未出售且已出售但未交付使用的部分,同壹買受人擁有壹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壹人計算;
(2)總人數按前款統計總和計算。
第十三條專有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按下列方法確定:
(壹)專有部分的面積按照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不動產未登記的,按照測繪機構實測面積計算;未實測的,按照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沒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面積計算;
(2)總建築面積按前款統計總和計算。
第十四條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選舉相應區域的業主作為業主代表。
業主可以接受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其他業主的書面委托,在壹定期限內代為行使同壹管理權。
非業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業主的書面委托行使業主權利,但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五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6-26。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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