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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包頭案徐鑫律師拿到結果了嗎?

2019年4月,包頭警方以13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將王永明等人移送起訴。王永明的女兒聲稱他是被陷害的,並壹直通過各種渠道為他的父親尋求補償。該案吸引了16名外籍刑事辯護律師進行辯護,後聲稱法官和檢察官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諸多違法行為不滿,相繼放行。

在王永明被帶走後的壹年內,他的家人收到了十多份病危通知書,他們質疑警方的報復行為:他們公開威脅要“毀掉他的整個家庭”。

包頭警方回應嫌疑人“延誤治療至病危”:大案主犯不能離開範圍,不能轉移到外地。

王永明的家人在互聯網上發布了專案組警察王剛敲詐王永明及其家人的錄音。

王永明的女兒說:我父親因為包頭警察王剛“索賄無門”而遭報復,被劃為黑社會。

《重大案件刑事辯論四問》包頭宣傳部;

1.國王即使犯下十惡不赦的罪行,他的生命權是否應該得到保障?

2.為什麽連本地律師都認為罪名基本不成立,因為他們沒有參與黑社會活動?

3.妳說自治區已經定案了,案子還沒有壹審。怎麽才能定案?

包頭撞死人,誰來承擔責任?

王永明的辯護律師說:未經審判的判決是根本性的程序混亂。

當地法律也有媒體發聲,諷刺包頭案:反黑辦的警察把敲詐者變成了黑老大。

7月11日,包頭涉黑案開庭審理的第八天,辯護人Xi向東、王振江等律師要求法庭播放公訴人之壹李某耀向被告人家屬索賄30萬元的錄音。審判長剛同意後,被法官勸阻。

7月13日下午,內蒙古包頭稀土高新區紀委監察局壹工作人員向本報透露,已介入調查。

7月13日晚,包頭市東河區公安分局深夜到呼和浩特市賓館。在辯護律師毫無準備,只穿了壹條內褲的情況下,他要求律師費不能退還給委托人,要匯到公安局的賬戶上扣押,因為這筆代理費可能是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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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各方的意見

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研究中心主任吳丹紅

記者:您在文章中提出的扣押律師費的行為對中國的律師制度提出了挑戰。為什麽律師費不能作為贓款扣押?

首先,律師沒有義務審查律師費是否屬於合法財產。即使律師有這樣的義務,實際上也做不到。律師不可能有公安機關的偵查權,所以默認收取的律師費必須是合法的。

其次,辯護權是人的基本權利。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辯護權,他所有的財產都不能被查封。犯罪嫌疑人連辯護權都沒有,沒錢交律師費,相當於剝奪了他的辯護權。辯護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

律師制度設計之初,本身並不是慈善制度,需要為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付費。這就像在餐館吃飯要付錢壹樣。從來不說公安機關查封餐廳的飯是因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出錢,說是贓款。同樣,如果警方扣押了嫌疑人去醫院就醫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則認為是非法錢款,要求醫院收回這筆錢。道理其實是壹樣的。

委托人在接受法律服務時,費用實際上已經被消費,已經成為律師的合法財產。律師費本身是善意取得的,受法律保護。除非有證據證明嫌疑人和律師合謀轉移資產。那麽,律師本身就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但是我們不能考慮這種特殊情況。

只能說,所有律師都有獲得服務報酬的權利,這是合法的。如果連這個權利都剝奪了,律師費隨時可以被查封,那麽整個律師制度的根基將受到極大的挑戰。

即使有罪的人也有基本的辯護權,不能被剝奪權利。律師制度的合理性基於避免冤假錯案,促進司法機關公正辦案,保護公民合法權利。

北京大學教授、刑事訴訟法專家陳瑞華在朋友圈回應了此事。

令人震驚的壹幕。包頭警方深夜闖入律師室,索要律師費。通過這件事,我們應該嘗試建立壹個基本規則——“律師費是律師善意取得的合法財產,不得視為贓款。”法律界代表們,妳們希望這篇文章成為明年兩會的提案或議案嗎?

清華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張兼維老師還出版了《吃瓜:包頭案律師列舉的十五種違法現象》。

中國社會科學院副教授金玲老師發表文章《包頭警方,打開潘多拉的盒子——今晚警方以涉嫌委托人贓款扣押律師費,但明天會有刑事辯護制度的爆發嗎?》

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秘書長韓家義表示,“法治基礎不可動搖”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對中國《新聞周刊》做出回應。

中國《新聞周刊》:網上流傳著妳和法警的對峙圖。當時發生了什麽?

徐新:從7月2日的庭前會議到7月4日的庭審,控辯雙方的沖突非常激烈,法院和檢察院存在很多違法現象。7月11日上午,覺得違法行為太嚴重,不能容忍,主動提出退案。提出後,沖突更加激烈。

當我提出退出辯護時,我問被告王永明終止合同的原因,問他是否同意。這是完全允許的,應該得到法院的保證。但是突然,壹群法警圍住了我,不讓我說話。法警隊隊長指著我說我不懂規矩。其他法警也大聲制止。

當時,法庭休庭,我說被告王永明,我只是提到我想終止與妳的合同,但他們在我說完之前就停止了虐待我,沒有任何警告。我站在那個地方。其實我也有點無奈,也沒人攔他們。然後我得到了壹張照片,壹群法警站在我對面。

中國《新聞周刊》:審判怎麽樣?

徐新:我們提出的任何有法律依據的申請或要求,都是不(被)同意的,就是不允許妳說話。如果妳舉手要求發言,妳將不會被允許發言。在這個過程中,法官還限制了發言時間,說壹個人只能發言20分鐘。這是非法的,沒有根據的。法律規定要保障辯護人的發言權,沒有法律說可以限制辯護人的發言權。

中國《新聞周刊》:不是因為妳想播放檢察官索賄的錄音嗎?

徐新:沒有,我很晚才知道這個錄音,因為這個涉嫌受賄的錄音中間涉及到包頭當地的壹個律師,他的家人不想牽扯到他。11中午,有律師從家屬處獲得了檢察官李某耀涉嫌受賄的錄音。他們緊急商量,想在下午拋出這個重磅炸彈。

有律師申請檢察官回避,因為他涉嫌索賄30萬元。錄音內容是作為中介的律師與家人的通話,通過律師暗示家人送錢。當時我們想放這段錄音。壹開始審判長同意了,但是旁邊的兩個法官制止了。後來,王振江律師想趁他們不註意時悄悄演奏。法庭響起錄音的時候,法官很緊張,就讓法警緊急上來搶他的電腦和麥克風,整個電源都拔掉了。

中國《新聞周刊》:控辯雙方的主要矛盾是什麽?

徐新:非常多。例如,李愛軍律師和李奇珍律師被非法剝奪了辯護資格。

另外,我們在庭前會議上申請了檢察官的回避。法院應當在能夠審理案件之前作出是否撤訴的決定,但法院沒有作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15、16條規定,本案必須由陪審團審理,應當由七人合議庭審理。然而,三名法官審理了這壹案件。

比如在開庭前,我們申請了非法證據排除,但是這個問題在庭前會議中根本沒有涉及,直接違反了庭前會議規定第壹條的最後壹句話。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時,被告人、辯護人應當召開庭前會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書應當在開庭十日前送達辯護人和被告人。這是強制性的,但是起訴書會在7月2日發給我,7月4日開庭。

這樣的違法行為不勝枚舉。我們提出,壹舉手發言,法庭就不讓我們發言,警告,第二次警告就要訓誡,導致包頭案審理中雙方矛盾沖突越來越激烈。

後來我提出先解決辯護人的回避問題,讓辯護人重返法庭,他們不同意。第二個建議是司法要公開,庭審要直播。他們也不同意。

中國《新聞周刊》:當時的沖突有多嚴重?

徐新:中等激烈的時候,法庭壹宣布休庭,壹個助理檢察官就在法庭上罵律師無知、文盲、流氓,檢察長也罵他。這在之前的任何壹次答辯中都沒有過,都是有記錄的。當時我們要求復制視頻,法院壹開始同意,後來不同意。

甚至,還發生過男法警毆打女被告的案件。會議期間,第二被告石稱,壹名男法警毆打她,令人無法理解。按照法律規定,任何壹個環節都不會有男法警護送女被告,而應該有女法警護送。這是壹起非常惡劣的事件。

涉嫌“預審”

中國《新聞周刊》:我看到妳之前向檢察院申請了撤訴。

徐新:對,我們發生了矛盾,要求檢察官回避。原因很多,比如起訴書內容存在嚴重錯誤。昵稱如和貝貝,以及常用名如宋和老喬都被定義為昵稱。

我們申請檢察官回避。但他不知道如何做出避免的決定。他應該寫給申請人的。他給法庭寫了信。

然後,我們讓他送過去。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他送達撤回決定書後會申請復議,但他就是不送,明知不合法。如果我們指出來,他會堅持,肯定會產生沖突。

此外,公安機關被視為“東安機關”,士兵被視為“賓”,月份被視為“年”...當然,更嚴重的是,沒有區分有組織犯罪和個人犯罪,沒有區分違法犯罪和犯罪,被告人的具體事實不明。

中國《新聞周刊》:如果像妳說的,妳的證據和要求被反對,妳不被允許發言,妳在審判現場做了什麽?推什麽?

徐鑫:從7月2日的庭前會議開始,到6月5438+02日終止我的委托,沖突不斷,以前從來沒有過。今年3月17日,他們開了三天的會,稱“就本案是否與黑社會有關等問題達成了統壹認識”,在還處於審查起訴階段時就達成了統壹認識,所以此案未先判決。

本案另壹個有趣的現象是,審判地點不合法——基層法院借用包頭中院審判庭開庭。根據刑事訴訟法,上級法院可以在下級法院二審時開庭,但下級法院不得借用上級法院開庭。

此外,案件收費涉及生效民事判決書、調解書、強制公證、債權文書等40余份。本案涉及包頭中院民事法官,不宜在包頭中院審理此案。

這些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官審理了王永明提起的民事訴訟,並作出了生效判決。所以,他是我們所謂的刑事案件的證人。我們能傳喚這些法官作為證據嗎?

中國《新聞周刊》:這和妳後來提議改變司法管轄區有關系嗎?

徐新:關於40多份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下級法院刑事法官審判上級法院民事法官,應該回避。我們提出變更管轄,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和高院目前都沒有做出這個決定。

中國《新聞周刊》:妳如何看待李永恒等律師的遭遇?

徐新:律師已經解除委托了,都去呼和浩特了。他們直接去酒店律師室對別人執法,說要追回律師費。

他們怎麽知道別人是哪家酒店?房間號是多少?直接闖進來。這是使用技術偵查手段,是違法的。即使要查封律師費,也要被律所凍結,要有生效判決,認定是違法所得。警察無權直接扣押。

我希望直播庭審。

《中國《新聞周刊》》:妳所在的行業對此案反應很大。

徐鑫:對,我們所有的律師都經歷過很多審判,沒見過這麽隨心所欲的法庭。

中國《新聞周刊》:妳後來終止了和王永明的委托關系嗎?

徐新:對,解除委托他作為其辯護人的關系,改為他作為控告代理人的身份,就是代表他和他的家人對本案中的違法現象進行控告。7月13,我去包頭市檢察院和包頭市信訪辦控告他們的違法行為。65438年6月4日,我到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監察委員會舉報違法情況,提交公訴人涉嫌索賄30萬元的控告材料。

中國《新聞周刊》:當時妳是如何接手這個案子的?

徐新:是包頭的律師讓我進的。他們認為此案基本不構成犯罪,認為是錯誤的。最初,我無法下定決心,但在四月,他們逮捕了王永明。他竟然收到了十幾份病危通知,隨時有生命危險。本來我就不符合逮捕條件。我接手這個案子是為了救我的命。

中國《新聞周刊》:為什麽不認罪?

徐新:我們十幾個律師進入這個案子後,經過我們的研究,壹致認為這個案子明顯不“黑”,基本上所有的指控都是沒有根據的。

中國《新聞周刊》:除了妳,還有多少律師終止了他們的委托?

徐新:外地律師16。438+02年7月65日終止委托。除壹名律師請假到合肥參加庭前會議外,其他14名律師也已終止委托。大家都沒遇到過,也不能容忍這種違法行為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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