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兩地人大代表,為何“合法卻不合適”
Www.thebeijingnews.com 2008年6月3日7: 28: 33來源:新京報。
廣東省雲浮市人大代表梁光珍因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調查。但因為他還是廣西百色市人大代表,百色市人大常委會不同意雲浮檢察院對他采取強制措施,此案被迫擱置。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市法工委征求意見,得到的答復是,“雖然同時當選兩地代表是合法的,但不合適。”(6月2日《檢察日報》)
那麽,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和社會環境下,如何看待這種“合法但不合適”的現象?
首先,同時當選兩地代表有什麽不好?我國選舉法第五章專門規定了“選區劃分”;第五十壹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選舉。”這清楚地反映了代表們與其行政區域之間的密切關系。
之所以強調地域性,是因為立法並不總是壹幅宏大的全家福,而是壹個各方利益相互競爭、相互妥協的立法過程,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常態。遊戲中既有行業,也有地域。人大代表搬出當地就不能充分為當地利益發聲,就失去了被當地選民信任的理由。在不同行政區當人大代表的同時,有能力的人可能會更努力,造福各方之美。但壹旦兩地利益發生沖突,需要為地區利益發聲,該怎麽辦?
正是在這壹點上,同為廣東省雲浮市、廣西省百色市人大代表的梁廣珍顯得“不合適”。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兩地是否同級,而在於兩地分屬不同的行政區域,因而代表不同的利益。梁光鎮能成為廣東省不同層級的代表,是因為隸屬關系的存在,使得他所代表的縣市的利益壹步步包容。而廣東雲浮和廣西百色之間沒有行政隸屬關系,兩地利益不僅沒有交叉,還可能發生沖突。看清楚這壹點,作為企業家和兩地人大代表的梁光鎮很容易得出“不合適”的結論。
但是,“不合適”不等於違法。法理分析不能取代法律的明文規定。《憲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法律不禁止的事情,公民可以做。任何未經法律授權的事情,國家機關都不能做。換句話說,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只能由國家立法機關通過制定法律來進行。
選舉法並沒有限制公民在兩地當選全國人大代表。梁光鎮是兩地代表,是在現有選舉法框架下完成的。程序無懈可擊,他的人大代表身份在法律上是真實有效的。既然代表身份合法,廣東雲浮檢察院當然不能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作為廣西百色市人大代表,未經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同意,他不受任何逮捕或刑事審判。《代表法》第30條也強烈支持這壹點。這不是檢察機關的兩難,而是司法人員要嚴格遵守明文法律。
壹個人享有的基本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就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這是人類社會必須堅守的底線倫理。
無論人類理性進步到什麽程度,法律的瑕疵和漏洞總是不可避免的;但在現代法治社會,比理性更重要的是耐心和對法律的尊重。就本案而言,建議全國人大關註這壹現象的“不妥當”程度,盡快通過修改法律或立法解釋,明確規定公民不得在無隸屬關系的不同行政區域兼任人大代表。但在法律更新之前,必須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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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億萬富翁作為兩地人大代表犯罪的案子被迫擱置。
檢察日報2008-06-02 13:25:07[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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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報業網訊廣東省雲浮市億萬富翁梁廣珍因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偵查。鑒於其雲浮市人大代表身份,雲浮市人大常委會批準檢察院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並移送法院進行刑事審判。但廣西百色市人大常委會表示了不同意見,因為梁廣珍也是百色市人大代表。沒有他的許可,雲浮市檢察院不能對他采取強制措施,不能將他移送法院進行刑事審判。壹個人可以兼任兩地人大代表嗎?兩地人大常委會機關意見不壹,檢察機關不知所措,案件被迫擱置...
4月23日,記者來到廣東省雲浮市郁南縣廣龍集團。該集團副總裁袁永樹告訴記者,“梁光珍今天將前往香港,並轉往美國進行為期30至45天的檢查。”袁永樹說,梁光珍在廣西百色市隆林縣的資產達3億多元。
壹起“誹謗案”引發了壹起“富商”挪用公款案
今年46歲的梁廣珍來自廣東省雲安縣都城鎮水松根村的壹個農民家庭,連任雲浮市第三屆人大代表。壹樁與他無關的誹謗案引出了十幾年前的壹樁舊案。
2006年7月,壹起針對雲浮市委書記的誹謗案被破獲。時任雲浮市公安局黨委委員的姜剛和曾任雲浮市下轄某縣級市羅定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長的黃偉明,因涉嫌誹謗罪被廣東省雲浮市檢察院批準逮捕。
不久,黃偉明和江剛涉嫌職務犯罪的事實也浮出水面。“黃偉明涉嫌七項罪名,江鋼涉嫌四項罪名:貪汙、受賄、挪用公款、誹謗罪。”壹位司法界人士告訴記者,“2007年4月,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以數罪並罰判處姜剛和黃偉明有期徒刑20年。"
此外,檢察院查明,姜剛是兩廣鎮的“姐夫”。1997年9月,梁廣珍將公安局的罰沒收入300萬元通過蔣剛轉入企業流動資金,並於當年2月30日65438歸還該款項。
“根據《刑法》第384條的規定,梁光珍明知300萬元為公款,與江剛合謀挪用。兩人構成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壹位司法界人士告訴記者。
“梁廣珍和蔣剛本來應該壹起處理,但由於梁廣珍是雲浮市人大代表,所以暫時擱置,等到蔣剛案審理後再處理。”司法界人士說,去年年初,、江剛等涉嫌誹謗罪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時,雲浮市檢察院對梁光珍涉嫌挪用公款壹案立案偵查,並報請雲浮市人大常委會按程序對梁采取強制措施。雲浮市人大常委會態度明確,堅決支持檢察機關依法辦案,允許對他采取任何強制措施,移送法院進行刑事審判。
作為兩地代表,此案被迫擱置。
然而,今年3月,廣西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譚振球帶著市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來到雲浮檢察院,向檢察長李慶協反映,因梁光珍是百色市人大代表,雲浮檢察院未經百色市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得不對梁光珍采取強制措施,移送法院進行刑事審判,這是“嚴重違法”。
壹個看似簡單的挪用公款案,因為主角是在兩地都有巨額投資的億萬富翁,而且還是兩地的人大代表,案件變得復雜起來。
“沒有百色市人大常委會的許可,廣東就不能辦理梁光珍案。雖然雲浮市人大常委會批準了,但司法機關既不能采取任何強制措施,也不能審判梁廣珍。就算判了,也不能坐牢。有什麽意義?”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委員會副主任楊說,“代表不是特殊公民,不能免罰。”
但百色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盧曉認為,所謂挪用公款是10年前的事,這筆錢並沒有用來做違法的事情,很快就歸還了。所以即使是犯罪,也是輕微的,更何況梁涉嫌犯罪的案件並不是發生在那裏。如果是在那裏犯的,肯定是允許的。盧曉說:“國家有壹項政策,讓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幫助西部落後地區發展經濟。梁廣珍為百色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如果允許對梁廣珍采取強制措施,移送法院進行刑事審判,對企業的影響太大了。”
對於盧曉的觀點,雲浮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黃冠坤表達了不同的看法:“從犯姜剛因挪用公款已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怎麽能說是輕微犯罪呢?雲浮市人大常委會經研究認為,檢察院的做法合法正確,應當允許采取強制措施,移送刑事審判。”
面對同樣的事實,兩廣NPC人大常委會作出截然相反的決定,雲浮市檢察院不知所措。
兩地針鋒相對:選舉合法。
梁光鎮分別在兩個地方當選全國人大代表。楊認為“這是不恰當的”,因為同壹層級(地市級)的選民只有壹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梁廣珍再次當選為雲浮市第三屆NPC人大代表."雲浮市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人員任免工作委員會主任朱祖秋告訴記者,“他是雲南縣選出的市人大代表。”
“梁廣珍當選雲浮市人大代表是理所當然的事。也可以在居住地和工作地選舉為代表,但不能同時是兩地的代表。”楊說,“雲浮市第壹次選出的代表,百色市人大知道後,不應該再選兩廣鎮。梁廣珍明明知道自己已經是雲浮市人大代表了,應該辭去百色代表職務。”
“5438年6月+2006年10月全國人大換屆時,梁廣珍當選為百色市人大代表。”盧曉告訴記者,“梁廣珍是廣東商人,隆林縣鋁廠改制。他投了幾個億買了下來。他的代表不是我們的帽子,是隆林縣選出來的。”
“我們知道梁廣珍是雲浮市人大代表,但他也能當選百色市人大代表。”與廣東人大的觀點相反,盧曉認為“梁光鎮在這裏投資發展。雖然他的戶口不在這裏,但他可以被選為代表。廣東不是也選了農民工代表去人大嗎?沒有法律規定不能跨地區選舉代表。”
“國家不提倡兩地代表兼職,也不提倡交叉任職,主要是為了滿足和保證代表參與和討論國家事務的時間。”楊認為。
“我同意不鼓勵壹個人多級做NPC人大代表,但是壹個同級的兼職沒有太大影響。”盧曉認為,“如果兩地同時開會,代表們可以請假。現在交通發達了,代表兩個地方跑也可以。而且代表也可以委托發表意見,但如果投票時間有沖突,可能會因為投票權不能委托而受到影響。”
“理論上壹個人也可以同時擔任五級人大代表,但不能同時擔任兩個地方(無隸屬關系)的人大代表。”壹位檢察官建議“全國人大可以通過立法解決這個問題”。
雙方都不肯讓步:爭論陷入了僵局
“我問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三室(國法室),得到的答復是,雖然同時當選兩地代表是合法的,但‘不合適’。”楊告訴記者,“梁光鎮可以辭去兩廣代表。如果梁光鎮不辭職,可以在壹個地方罷免他的代表職務。”
據記者了解,廣東已要求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免去梁光的百色市人大代表職務。但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壹名工作人員表示:“罷免代表的理由都是合法的。僅僅因為當選兩地人大代表,就提出罷免案,肯定是違法的。再說,如果代表不出事,壹般不會提出罷免案。”
“梁廣珍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是無可爭議的。”目前,關於梁廣珍涉嫌犯罪的卷宗材料已上報廣東省檢察院。廣東省檢察院的壹位檢察官告訴記者,“這種事情以前從來沒有發生過。面對檢察院同樣內容的適用,壹個地方的人大常委會允許,另壹個地方的人大常委會不允許。”
“百色市人大常委會不允許,其實有兩個原因。壹個是雲浮市檢察院違反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另壹個是保護梁廣珍在百色市的投資。”黃冠坤分析,廣東省人大頒布的《代表法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逮捕、刑事審判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必須報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方可執行。對同時擔任兩個以上代表職務的代表實行上述限制人身自由的,執行機關應當分別向有關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經最高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執行。按照這個規定,如果百色是縣級市,雲浮是地級市,那麽檢察機關就可以按照廣東省人大的規定執行雲浮市人大常委會的批準決定,不管百色市人大常委會是否批準。但問題是,百色也是地級市,廣東省人大對同級人大常委會遇到的許可問題沒有具體規定。
建議修改選舉法和代表法。
“面對百色市人大常委會的不認可,檢察機關應該尋求怎樣的救濟渠道?”壹位檢察官表示困惑,百色市人大常委會不同意,等於間接否定了雲浮市人大常委會的權限。更重要的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地招商引資,會吸引壹大批“兩廣鎮”式的民營企業家。如果企業家在很多地方投資,成為很多地方的人大代表,壹旦犯罪,查處起來會特別復雜。
“百色市人大常委會不同意。還有別的辦法嗎?”朱祖秋告訴記者,“我建議通過立法解決這個問題。在不同地區,人不能同時當選全國人大代表。”面對這壹離奇案件,楊說,“還是第壹次遇到,很有研究價值。”楊正在調查此案,並希望推動相關立法。他的立法建議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明確規定選民在本級代表選舉中只能行使壹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同時在兩個地方當選全國人大代表的,應當辭去壹地代表職務;拒絕辭職的,以後當選無效。”
記者從調查中了解到,梁光鎮是否涉嫌犯罪需要調查的問題已經引起高層關註。“雖然兩廣的權力機關意見壹時難以統壹,讓檢察機關無所適從,但中國的法律是統壹的。”壹名檢察官告訴記者,“案件不能這樣拖很久,希望各方共同努力解決問題。”
采訪快結束時,盧曉轉移了話題:“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對兩廣鎮的問題還沒有做出最終決定,我們還要和粵方協商達成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