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工程建設監理的規定:

第壹章

第壹

為保證工程建設質量,提高工程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促進工程建設監理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文章

本規定所稱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

工程建設的監督與管理。

第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第五條

國家計委和建設部都負責促進建設監理的發展,建設部主管全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建設部的主要職責:

(壹)起草和咨詢國家計委,制定和頒布工程建設監理管理條例,並監督實施;

(二)審批甲級監理單位的資質;

(三)管理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和評卷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國直轄市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國家工程建設監理法規,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設監理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審批本行政區域內乙級、丙級監理單位的資質,初審並推薦甲級監理單位;

(三)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考試、考核和註冊;

(四)指導、監督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工業、交通等部門管理總部建設監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根據需要制定本部門工程建設監理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審批直屬乙級、丙級監理單位的資質,初審推薦甲級監理單位;

(三)管理直屬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考試、考核和註冊;

(四)指導、監督和協調本部門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第三章

第八條

工程建設監理的範圍:

大中型項目;

(二)市政和公共工程項目;

(三)政府投資開發的辦公樓、社會發展項目和住宅項目;

(四)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贈款、捐贈建設的項目。

第九條

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是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工期和工程質量;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協調相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

第四章

第十條

項目法人壹般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監理單位。

第十壹條

監理單位在承接監理業務時,應當與項目法人簽訂書面的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的主要條款有:監理的範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監理費用的計算和多付、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監理費從工程預算中列支,並減免建設單位管理費。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承擔的監理任務設立工程建設監理機構。監理機構壹般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承擔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監理機構應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監理壹般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

(二)根據工程建設進度,制定專業建設監理細則;

(三)按照建設監理規則進行建設監理;

(四)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並簽署建設監理意見;

(五)建設監理業務完成後,向項目法人提交項目建設監理檔案。

第十五條

實施監理前,項目法人應將委托監理單位、監理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授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總監理工程師應將授予監理工程師的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理單位。

第十六條

在項目建設監理過程中,被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與項目法人簽訂的項目建設合同的規定接受監理。

第五章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實行資質審批制度。監理單位的設立應報工程建設監理主管機關進行資質審查,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範圍承擔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之壹,建設監理是壹項高度智能化的有償技術服務。

監理單位與項目法人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合同關系;與被監督單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實施工程建設監理,公平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不得承攬工程,不得從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建築機構和設備。

第二十壹條

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壹定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監理工程師實行註冊制度。

監理工程師不得出售、塗改、轉讓或塗改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

監理工程師不得在政府機構或者建築、設備制造、材料供應單位兼職,也不得在建築、設備制造、材料和構件供應單位合夥經營。

第二十四條

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力,對委托的監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十五條

總監理工程師在授權範圍內簽發相關指令,並簽署所監理項目相關款項的支付憑證。

項目法人不得擅自改變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總監理工程師有權建議更換不合格的分包商和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二十六條

總監理工程師應公正協調項目法人與被監理單位之間的爭議。

第六章

外資、中外合資和國外貸款、贈款、捐贈的建設監理

第二十七條

外國公司或者群眾團體在中國境內獨立投資建設項目需要委托外國監理單位承擔建設監理業務的,應當邀請中國監理單位參與合作監理。

可以由中國監理單位監理的中外合資建設項目,應當由中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必要時,可委托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外國監理機構進行監理或聘請監理顧問。

國外貸款項目的施工監理原則上由中國監理單位負責。如果貸款人要求國外監理單位參與,應配合中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國外贈款和捐贈的建設項目壹般由中國監理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

外資、中外合資、國外貸款建設項目監理費的計算標準和支付方式,參照國際慣例,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七章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由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法人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對項目法人的處罰決定應抄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並可處以罰款。

(壹)未經批準擅自開業的;

(二)超出批準的業務範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

(三)轉讓監理業務;

(四)故意損害項目法人和承包商利益的;

(五)因工作失誤造成的重大事故。

第三十壹條

監理工程師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壹)以監理工程師名義從事監理工作;

(二)出賣、出借、轉讓或者塗改監理工程師職務證書的;

(三)在本單位兼職影響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涉及國家計委職能的,由建設部和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參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並報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6年6月+10月1日起執行,建設部1989年7月28日發布的《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工程建設監理條例》全章

  • 上一篇:高中歷史作文題
  • 下一篇:公民可以當兩地人大代表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