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某訴某區市政管委、某公司房屋行政強制拆遷、高某某訴某區市政管委、某公司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兩案為例,法院認為,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糾紛性質屬於民事糾紛,與某區市政管委作為市容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無關,故裁定原告的訴訟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後兩案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依法受理並審理。三是告知,尋求其他途徑解決。在龔某訴B市政府、B高新區管委會、B高新區辦事處、朱某訴C市人民政府、C高新區管委會、C高新區辦事處,以及王、D區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強制執行、行政賠償上訴壹案中,法院以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並告知其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在王某某訴E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案中,法院認為,原告出示的證據不能證明縣政府對其房屋進行了拆遷,拆遷公司承認原告的房屋是他人拆遷的,願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起訴屬於“原告錯誤列名被告且拒不變更”的情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從收集的案例來看,法院在確定責任主體時意見不壹。有的認為行政機關承擔侵權責任,建設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行政機關和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有的認為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責任。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判決主體承擔責任有三種情況:壹是行政機關承擔責任。如F市F區朱某某與F街道辦糾紛壹案,法院認為拆遷公司受街道委托實施拆遷,故侵權責任應從F街道轉移。第二,拆遷公司承擔責任。如李某某與G房屋拆遷有限公司糾紛案,法院認定原告房屋由拆遷公司拆遷,判決拆遷公司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第三,行政機關和建設方承擔連帶責任。如H區H街道陶某某與H村委會、李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壹案,法院認為,施工方在具體房屋拆遷過程中,在未認真核實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是否與村委會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拆除原告房屋應承擔侵權責任,村委會作為委托方, 對委托事項不明確,有明顯過錯的,應當與施工方承擔連帶責任。
2.在行政訴訟中,法院的判決有兩種情況:壹是案件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駁回起訴,告知當事人尋求其他途徑解決。這種方法雖然沒有明確責任主體,但在壹定程度上傾向於認定為拆遷公司的責任。如陳某某訴I市I區I鎮人民政府、李某某訴J市J區國土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違法拆遷、潘某某訴K市K鎮人民政府、王某某訴L市L區人民政府等案件的判決中,法院均告知原告“尋求其他救濟途徑”。其他途徑壹般是民事途徑,民事途徑壹般認定拆遷公司的行為侵權。二是確認被訴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違法後果由具有法律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承擔。如陳訴M市M區政府上訴案,法院認為,政府在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強拆被拆遷人的養雞場,明顯違法,違法後果應由具有法律主體資格的當地政府承擔。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5條規定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