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權力行使的邊界
所謂公權力,是指國家公權力機關及其負責人以維護公共福利為目的,在其崗位上所享有的權利。它是國家機關基於公眾的意誌而擁有和行使的壹種強制力,其實質是處於社會主導地位的公眾意誌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現代社會需要強大的公權力來解決各種復雜的利益沖突,也需要政府的公權力來維護良好的社會風俗和社會公共秩序。“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目前只是壹個願景。同時,由於公權力固有的強烈的自我擴張性,其行使的空間必須有邊界。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曾說:“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永恒的經驗。有權力的人,不把權力用到極限,是停不下來的。”另壹位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從社會契約論的角度認為,國家權力是公民讓渡自己所有的“自然權利”而獲得的。他在自己的名著《社會契約論》中寫道:“任何國家權力都是建立在人民權利的讓渡和公眾認可的基礎上的。”
兩位啟蒙思想家古典思想的核心是區分公共權力的邊界。在我們這個崇尚法治但法治土壤仍有待培育的社會,尤其需要深入思考和反思。只有明確公共權力行使的邊界,杜絕公共權力行使領域的肆意擴張,才能避免公共權力的肆意擴張。
由於壹些公權力機關工作人員對公權力的行使存在認識誤區,對法律賦予的公權力邊界認識不清,頻頻超越法律劃定的“壹畝三分地”,為所欲為。從更深層次來說,公權力踐踏私權,是在公然挑戰法律的底線。肆無忌憚、肆無忌憚的執法與法律的價值走向背道而馳,跨越了國家公權力行使的邊界。
私權行使的邊界
所謂私權,即個人權利,與公權力相對應,具有“私”(個人)的性質,所以常被稱為“私權”或“私權”,它涵蓋了法律不禁止的壹切個人行為。私權主要來源於個人(即行使者)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並由此自然延伸。這些權利也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人類社會是由無數個個體組成的。在這個* * *同壹個身體裏,人們在行使各自權利的過程中,肯定會有沖突、矛盾和糾紛。法治的目的就是用非暴力的手段合理處理這些矛盾糾紛,遏制私權個人越過權利的邊界。
雖然私權是公權力的源泉和基礎,但沒有公權力的保障,私權是難以實現的。法國啟蒙思想家洛克說,“為了彌補自然狀態的缺陷,捍衛自己的自然權利,人類簽訂了契約,自願放棄自己的壹部分權力,讓給壹致同意的某個人或某些人,從而產生了國家。這是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原始權利,也是它們產生的原因。”因此,我們在為公權力的行使劃定界限的同時,也要為私權利劃定界限。任何不受限制的私權都必然會被濫用。其濫用的結果是會損害兩個客體:壹是其他私權;第二是公權力和公共秩序。
當社會處於壹個正常穩定的時期,壹切社會關系都正常運轉,私權的享有和行使也應該是最充分的。因為公權力和私權利之間是壹種權衡關系,在社會的正常情況下,私權的優越性必須得到充分體現,公權力必須給私權留下更多的生存空間和自由。但是,在社會關系不穩定、不正常的狀態下,私權更需要受到限制。允許公權力介入,是對私權利最好的保障。如果此時公權力受到過多限制,那麽更廣泛意義上的私權保護就會被削弱。比如非典時期,把疑似病例與某些人群隔離,限制其財產,就是為了保護更大的利益。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公共權力與私人權利之間的橋梁是公共利益。當公權力需要幹預私權時,必須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公權力機關必須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才可以在壹定範圍和程度上幹預私權。否則構成侵犯私權。另壹方面,私權的行使也應止於公眾的利益,不得損害公眾的利益,否則,公權力可以對其進行幹涉。
邊界劃分
在社會現實中,公共權力自然是自我擴張的,更容易不斷擴大自己的權力邊界。作為其起源,私權更容易受到公權力的侵犯。另壹方面,公權力來源於私權利,私權利的總量是不變的。因此,私權與公權力之間存在著壹種權衡關系,它們相互關聯,可以相互轉化。因此,公民的私權利和國家的公權力必須嚴格劃分,這是實現憲政和法治的基本前提。
長期以來,由於封建思想的影響,壹些地方的個別公務員仍然存在,或由於法治觀念的缺失,或由於對公權力與私權力邊界的誤解,他們會越過公權力的邊界。還有壹些個別公民無視法律的權威,濫用權利,暴力抗法,最後受到法律的懲罰。法律不僅可以約束和規範公權力的執法和司法行為,還可以指導和糾正每個公民的個體行為。正是由於權力和權利範圍的“雙向性”,法律才能對整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起到積極的作用。
在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無論是作為代表國家的公權力,還是作為代表公民個人的私權利,都存在壹個正確定位、合理配置的問題。劃分公權力與私權利界限的基本法理可以概括為:對於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就私權而言,法無禁止即壹切權利,法無禁止即不處罰;公權不得越界,私權不得濫用。維護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平衡與和諧,實現秩序與自由的統壹,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價值目標和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