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七章分支機構登記
第三十九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該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準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第四十壹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四十二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記機關蓋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公司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因公司名稱變更而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營業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註銷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這是廈門市工商局提供的材料:
分支機構登記實施辦法
壹、行政許可項目和數量
分行登記(A11)
二。行政許可的內容
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
第三,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 65438+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9 65438+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第壹次修訂,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壹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0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公布,根據2005年2月2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3)《廈門經濟特區企業登記管理條例》(2002年6月8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7,111)2002年3月29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首次修訂。2004年6月4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06年9月22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06年9月28日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4號第四次修正施行)第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
四、行政許可的數量和方式
本許可事項不涉及前置許可的行業或項目,數量不限。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前置許可部門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前置許可手續並憑前置許可證書辦理工商登記的行業或項目,決定是否有數量限制。
(壹)地方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其總機構的原派出機構登記;
(二)外國企業在廈門設立分支機構的,在其營業場所所屬區工商分局登記大廳辦理;
(三)外國建築業企業在廈門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市工商局企業登記大廳辦理。
動詞 (verb的縮寫)行政許可條件
(壹)分公司的設立和登記條件
1.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4.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報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上述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中均有規定。)
(二)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條件
分公司變更名稱、住所、負責人、經營範圍的,應當向分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以上條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
(三)分公司註銷登記的條件:
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了上述條件。)
不及物動詞申請材料
(壹)申請設立分公司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署);
應當註明具體委托事項、委托人權限和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5.分支機構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提交自有房產的產權證復印件;提交租賃房屋的租賃協議復印件和出租人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人為賓館、飯店的,應當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7.申請登記的分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或者執照復印件;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以上所需材料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廈門經濟特區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以上項目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加蓋公司公章。
分公司設立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後,公司應當在30日內持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分公司備案。
(二)分公司變更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署);
應當註明具體委托事項、委托人權限和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分公司登記事項必須經過批準的,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因公司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應當提交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和變更後的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分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提交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變更後,分支機構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6.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提交自有房產的產權證復印件;提交租賃房屋的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出租人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購房合同、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分公司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原分公司負責人的免職文件和公司出具的新任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填寫“負責人登記表”。
8.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以上需提交的材料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
以上項目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加蓋公司公章。
(三)分支機構註銷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署);
應當註明具體委托事項、委托人權限和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註銷決定,註明註銷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提交責令關閉的文件;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應當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5.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需提交的材料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
以上項目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加蓋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