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行為可以立法嗎?
道德可以被法律綁架嗎?
李龍:雖然這個條例還在征求意見,但是爭議似乎是不可避免的。無論如何,從其立法善意來看,我認為是值得肯定的:第壹,立法不是為了某個人或某個部門的私利,而是倡導禮讓的道德風尚;二、意見稿規定的?會拒絕讓坐好的乘客下車?其實還有壹個前提,那就是?被勸阻後不改正?。對於這樣的人,司機是法律法規授權的。拜托了。下車,我覺得可以理解。
譚敏:我不同意這種觀點。乘客壹旦買票上車,就與公交公司達成了壹定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因為人家不讓座,把人家趕走,就剝奪人家乘車的權利,這顯然是違反合同法的。而且,是否讓座與法律完全無關。現在不讓座的只是少數情況。和老弱病殘壹起戰鬥的人,自然會受到指責。他們的氣息和眼神對他們來說足夠了,沒必要犧牲法律的大旗。
連紅陽:僅從執行層面來說,南寧的這個規定也很兒戲,漏洞幾乎唾手可得。妳在線嗎?老弱病殘孕?五類中,只有?老了?、?懷孕了?壹眼就能看出來嗎?軟弱?、?有病?甚至?殘留?有時候很難憑直覺判斷。上車吧。誰有?有病?,誰更厲害?軟弱?此外,拒絕讓座的人可能會有困難。去年8月,杭州就發生過這樣壹件事:壹個小夥子在公交車上不給壹個抱著孩子的女人讓座,結果被她老公扇了5個耳光,導致鼻出血。後來,當這個年輕人站起來的時候,人們才發現他的腿是殘疾的!此事後來引發社會熱議。甚至年輕人有時也會感到不適。軟弱?誰有權利把他趕下車?這樣的法律法規很難真正執行,反而破壞了法律的公信力。
立法是進步還是懶惰?
李龍:人們對這壹規定批評的焦點是法律綁架了道德,但我認為我們有必要反思,為什麽要先在道德層面解決問題,現在卻要通過立法來解決?其實,這背後凸顯的是我們所面臨的道德滑坡危機。雖然公交車上明確寫著請給有需要的人讓座,但現實中沒有多少人讓座;常回家看看父母,本來是最基本的家庭倫理,可是有多少人能常回家呢?道德失範的行為越來越多,不僅帶來道德滑坡的拷問,也反映出公民素質亟待提高。因此,有必要用法律對這些道德行為進行立法,進而讓失範的道德行為回歸正常。
連紅陽:尊老愛幼,扶殘助弱,是壹個社會的基本道德。當年輕人在公交車上經常不給老人、小孩、孕婦、殘疾人讓座,這個社會的道德狀況堪憂。但因為讓座之風不強而出臺強制措施,是懶政的表現。壹個涉及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道德的問題,壹個簡單粗暴?管理方法?並把所有責任都推到公交車司機和乘務員身上。這不是典型的懶政嗎?壹個乘客不讓座,不想下車,公交司機和乘務員有權利踢他嗎?城市經常擁堵,打算收擁堵費;希望子女看望老人,所以規定不要經常回家看是否違法;防止老師性侵學生,規定女生宿舍封閉管理,都是懶政思維。
譚敏:近年來,道德已經成為壹種值得關註的趨勢。常回家看看,見義勇為,都是道德領域的行為,但隨意立法,難免萬能。
法律和道德有各自的調整領域。法律是人們必須遵守的最低行為標準,道德規範高於法律標準。如果用法律手段規定道德標準,無形中降低了道德標準,不利於道德標準的提高。比如把見義勇為行為規定為法律義務,無異於人為提高民眾的行為標準,難以實踐。過分依賴法律,把所有社會問題都變成法律問題,極有可能適得其反,因為無法實踐。
光靠法律是很難的。
李龍:不要急於批評法律對道德領域的侵犯。再來看看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壹些做法。根據香港法律,在公眾地方亂丟煙頭,可被罰款65,438+0,500港元的定額罰款,且必須在265,438+0天內繳納罰款。新加坡在倫理領域的成功經驗之壹是道德立法:隨地吐痰罰款200新元,隨地扔煙頭罰款1000新元,不沖廁所罰款1000新元。
連紅陽:有個朋友曾經跟筆者說,他在臺北坐公交車的時候很尷尬。他壹上車,看到還有幾個座位,就坐了下來。當時差不多是高峰時間,車上人很多。壹些人站著,但沒有人坐在他旁邊。後來才知道這些座位叫什麽?保健座椅?也被稱為艾博街區,它是為有需要的人保留的,即使普通乘客擁擠,他們也不敢坐在上面。在臺灣省坐地鐵,年輕人身體不適,可以向地鐵站申請愛心標簽,可以坐愛心座,不會讓座,也不會被譴責。國內也有壹些城市的公交地鐵都有標註?老弱病殘孕?專座,但不禁止普通乘客占用,所以不可能形成習慣。所以呢?細節決定成敗?它不僅是壹個鼓舞人心的詞,也適用於促進社會文明。
譚敏:道德失範的案例頻發,更多的是人的素質問題。提高文明素質主要在於個人對自我行為的內在約束,靠法律法規的外在強制力難以持久。文明素質的提高不是壹蹴而就的。正所謂三代壹貴人的培養,需要在良好的教育和社會環境中慢慢培養。因此,提高社會文明程度,重建道德感,需要制度、教育、法律多管齊下,方能奏效。
李龍:文明從來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公民素質的提高有時候要靠法律約束的推動。所以,立法本身沒有錯。當然,道德立法的可行性與嚴格執法有關,嚴格執法使道德立法具有可行性。
道德行為簡介
道德行為又稱倫理行為,是指在壹定的道德意識支配下,對他人和社會有益或有害的行為,泛指各種具有道德評價意義的行動和行為,包括道德行為和不道德行為。前者是指符合壹定道德原則和規範,並為人們所肯定的道德行為;後者是指違反壹定的道德原則和規範,為人們所否定的道德行為。另外,還有壹種行為,不是出於道德意識,也不涉及他人和社會的利益。既沒有道德意義,也沒有善惡的道德評價。這種行為被稱為不道德行為。比如無知嬰兒的魯莽行動,精神病人的癡人說夢。
道德行為既是個體道德知識的外在表現,也是個體道德品質的外在表現,更是個體實現道德動機的手段。道德行為的基本特征是,它是個體對他人和社會利益的自覺理解和自由選擇的表現。作為壹種社會行為,它不是純粹道德意義上的孤立行為,它可以評價善與惡。善惡的標準取決於是否對他人和社會有益。因此,道德行為也可以說是壹種可以按照壹定的道德原則和規範進行評價的社會行為。它可以是暫時的,也可以是復發的。已經鞏固化、自動化的道德行為,已經成為道德行為的習慣。組織行為實踐是將道德行為轉化為道德行為習慣的重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