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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的意義和途徑

壹,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

企業社會責任是各國政府、企業界、學術界和社會各界關註的熱點問題。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指出,要“著力增強公民、企業和各類組織的社會責任”。因此,強化公司社會責任不僅是公司法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所謂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是指壹個公司不能僅僅把為股東賺錢作為唯壹目的,而應該最大限度地關心和促進除股東利益之外的所有其他社會利益,包括消費者、員工、債權人、中小競爭對手、當地社區、環境、社會中的弱者和整個社會的利益,包括自然人特別是社會的人權。雖然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和利益相關者——非股東組織理論存在差異,但它們的核心內容是壹致的,都表現出對公司盈利性之外的社會性的關註。企業社會責任的核心價值觀是以人為本,而不是以金錢為導向。企業社會責任不僅是壹種公司治理理念,也是壹種制度安排和商業實踐。沒有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就沒有成熟的制度設計;沒有企業社會責任的自覺實踐,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就成了無源之水。而制度設計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

從概念上講,企業社會責任是壹種資本和財富觀。企業社會責任強調資本的社會性和倫理性,強調資本有倫理,商業有道德。公司不僅要獲取陽光財富,還要利用好陽光財富。不僅獲取財富的過程要符合法律和商業倫理的要求,使用和處置財富的過程也要符合法律和商業倫理的要求。企業社會責任是對不道德資本和不道德商業的極端理論的徹底否定。

就制度設計而言,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離不開法律制度和倫理制度的完善設計。比如,政府應該通過政府采購、簡化行政手續等方式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立法者應鼓勵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投資於企業社會責任。

就商業實踐而言,公司應該有意識地引入有益於工人、消費者、環境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社會責任政策。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最高境界,不是通過法律和外部輿論的強大壓力來迫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而是幫助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在企業投資者及其經營者心中深深紮根,並使之隨時轉化為自願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

企業社會責任既有實質意義,也有程序意義。作為壹個程序意義上的概念,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決策程序考慮並反映社會利益和社會權利。如德國的職工監事制度,允許職工代表通過擔任監事參與公司的決策程序(如任免董事、決定董事報酬等重大決策)和監督活動。企業社會責任作為壹個實質性概念,要求企業決策的結果能夠對社會利益和社會權利負責。比如美國采用公司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州立法,允許公司董事會為了增進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而采取反收購措施,而不拘泥於在進行反收購決策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思維模式。

第二,法律意義上的社會責任和倫理意義上的社會責任應當服從於企業社會責任的規範來源,企業社會責任可以分為法律上的社會責任(如及時足額履行債務、納稅、支付工人工資、保護環境)和倫理上的社會責任。法律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主要依靠法律責任追究機制,而法律責任是以強大的國家公權力為後盾的。可見,法律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是壹種剛性的社會義務。在法律意義上加強公司社會責任的規定分散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立法者不需要也沒有足夠的智慧去制定壹部包羅萬象的企業社會責任法。但作為底線,公司必須履行法律層面的社會義務,比如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稅法、環保法所規定的社會義務。

近年來,企業界和法律界基本確立了公司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市場經濟法治理念,但對商業倫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重視不夠。有鑒於此,公司社會責任理論要求公司不僅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範和倡導性規範,還要自覺遵守商業倫理中的道德規範和公序良俗原則。2003年媒體報道的雲南某地“人口過剩”事件中,商家采用的所謂日式餐飲模式,涉嫌毒害消費環境、汙染商業環境、破壞公序良俗。當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商業道德,維護公眾利益和良好的社會風尚,不是公司的最終目的。最終目標是履行對員工、消費者、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

如果說法律為公司設定的社會責任是有限的,那麽倫理為公司設定的社會責任是無限的。壹個聰明的公司,不僅要做守法經營的典範,更要做壹個誠實正直的儒商。道德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主要依靠回報、良心、輿論和市場。可見,倫理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是壹種彈性的社會義務。但是,缺乏商業道德,不誠實守信的公司,即使是合法的公司,也會被市場所唾棄。有遠見、有前途的公司要精益求精,努力成為信譽卓著、受到勞動者、消費者和社會公眾信任和尊重的貴族公司和儒商。建議中國企業壓自己,自覺出臺高於法律標準,具有獨特企業文化特征的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幸運的是,國家電網公司在2005年率先發布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在引領企業社會責任實踐方面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應。行業協會還應制定適合行業具體情況的企業社會責任守則。建議高校工商管理專業的學生開設商業倫理和企業社會責任課程,作為工商管理專業的必修課。

當然,公司應該根據自己的能力承擔社會責任,做出適當的承諾。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有壹個隱含的前提:公司有能力承擔社會責任。如果公司癱瘓破產,將無力承擔社會責任。因此,應當確定企業社會責任的承諾和標準,以尋求公司、股東和非股東利益的共贏,將企業社會責任的負擔控制在公司可持續發展的範圍內。

第三,對中國新公司法的態度

新公司法不僅追求股東價值最大化,還強化了公司的社會責任。

為體現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新《公司法》第五條明確要求“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是中國社會主義公司法的壹大特色,也是中國立法者對世界公司法的壹大貢獻。雖然美國各州公司法中有許多保護和增進股東以外的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規定,但大多僅限於在公司董事會受到惡意收購威脅時,授權或要求董事會為非股東利益采取必要的防禦措施。雖然德國的* * *同壹決定法等相關法律中有職工監事制度,但其《公司法》和《有限責任公司法》的總則中並沒有強調公司社會責任的總則條款。

新公司法不僅在總則中包含了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理念,而且在分則中設計了壹套全面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制度。比如新公司法進壹步完善了職工董事制度和職工監事制度。就職工監事制度而言,新《公司法》第52條第2款、第71條、第118條要求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有助於扭轉部分公司職工監事比例過低的現象。就職工董事制度而言,新《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八條要求,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第45條第2款和第109條第2款允許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職工代表董事制度。

鑒於公司重組往往導致職工下崗,借鑒歐盟的立法經驗,特別是歐盟委員會關於企業或業務整體或部分轉讓中職工權益保護的指令,新《公司法》第18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重組和經營中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 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 雖然新《公司法》第143條原則上禁止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但允許公司回購不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5%的股份,以獎勵公司員工。同時規定用於收購的資金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支付,收購的股份在壹年內轉讓給職工。

新《公司法》第187條第二款為了在公司解散時使員工得到應有的保護,要求公司在繳納所欠稅款前,除員工工資外,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補償金。舊《公司法》第195條第二款並未規定除“勞保費用”外,“法定賠償金”可以優先受償。

需要指出的是,新《公司法》第五條規定的社會責任條款體現了立法者重視公司社會責任的基本理念,因此將其定位於《公司法》總則。公司社會責任條款不僅是壹項強制性和倡導性的法律條文,而且對於統領公司法的具體條文,指導法官和律師解讀公司法,指導公司股東和其他法律當事人進行投資和決策活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在公司的設立、治理、經營、重組和破產中適用和解釋新公司法時,應始終弘揚公司社會責任精神。

例如,企業社會責任條款授權董事會在決策(包括制定反收購措施)時考慮和促進員工、消費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再如,根據公司社會責任的立法理念,應充分尊重公司維持原則。在公司解散、公司破產、公司設立無效的訴訟中,法院應盡力維護公司的生命力。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不會解散可解散或不可解散的公司;對可以清算或重組的公司堅決破產重組;對於可以確認無效或可以采取缺陷補救措施確認公司有效性的公司,堅決采取缺陷補救措施。此外,為了實施擴大就業和保護環境等社會政策,應鼓勵大公司優先向中小企業和環境友好型企業采購商品或服務。

第四,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

(1)公司的社會性。

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在於公司的社會性。公司作為投資者的逐利工具,當然是盈利的。但是公司作為壹種社會組織,更具有社會性。壹些西方傳統經濟學家預設所有人都是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進而推斷出經濟問題的相應解決方案。事實上,自然人既是動物,也是社會。同樣,公司的盈利能力就像自然人的自然。在關註自考公司盈利能力的同時,壹定要加強公司的社會性,認識到公司只是社會的壹員。公司既是經濟人,也是社會人。壹個受人尊敬的公司壹定是壹個兼顧盈利性和社會性的公司。只關註公司的盈利性,不關註公司的社會性,只能淪為富而不貴的公司。

對於很多公司來說,追求利潤最大化似乎是壹種無師自通的行為準則。然而,片面強調公司的盈利性造成了許多社會問題,如欺騙消費者、汙染環境、虐待工人、傷害債權人,以及公司誠信和社會公信力的整體下降。眾所周知,公司既是盈利性的,也是社會性的。既然公司是社會性的,就不可能把公司利益僅僅降低到股東利益;相反,公司應該對其職工、債權人、供應商、消費者、公司所在地居民、自然環境和資源、國家安全和社會全面發展負責。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既相互矛盾,又在公司利益的基礎上辯證統壹。壹旦公司因經營不善而倒閉,傷害的不僅僅是股東,還有大量的利益相關者,包括工人和債權人。股東與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決定了對股東利益的合理限制和對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關懷恰恰是保護股東利益的法律前提。

(2)公司的經濟實力。

美國兩位研究人員安德森和卡瓦納發表的10偉大研究結論顯示,在全球100強經濟體中,51是公司,只有49個是國家。其中日本豐田強於挪威,通用汽車強於丹麥。更重要的是,公司經濟權力的集中進壹步加深了公司擴張活動中受益者與非受益者之間的不平等。

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的性質意味著社會義務包含在幾乎所有的法定權利、法定權力或實際力量中。所有權社會化已經成為當代物權法和財產法的核心特征之壹。從《法國民法典》1804到《德國民法典》1896再到《中國民法通則》1986,我們可以發現,在誠實信用、公平正義原則的作用下,社會義務或社會責任正日益滲透到私有制和私法自治的國際化趨勢中。

公民權利所包含的社會義務與其在社會中的實際影響力成正比。從常理來說,無論是誰,其經濟實力和社會影響力越大,其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就越重;反之亦然,達拉斯到禮堂的公司不能存在於社會真空中。公司既然從社會中汲取營養,賺取利潤,就應該肩負起解決社會問題、尊重和促進社會法律和政策的重任。公司的經濟實力越強,其社會義務就應該越重、越廣。企業的社會責任應該與企業權力的規模緊密聯系在壹起。

構建和諧社會,增進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既要靠政府的行政幹預,也要靠市場主體的自覺行動。既要重視政府有償幹預的作用,也要重視微觀企業社會責任體系的作用。

(3)公司的競爭戰略。

強化企業社會責任不僅抓住了構建和諧社會的牛鼻子,也有助於提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在很多行業都在迎來微利時代的情況下,未來公司的競爭不再是新技術、新產品、人才的競爭,而是社會責任品牌的競爭。自覺承擔社會責任是聰明公司占領市場份額的經營策略。具體來說,它具有以下優點:

(1)有助於提升公司誠信,改善公司形象,防止公民關系危機,避免誠信連鎖反應。壹些公司及其股東對公眾利益麻木不仁,富而不貴,無法獲得公眾發自內心的尊重。只有自覺承擔社會責任的成功公司,才能成長為受人尊敬的公司。

(2)有助於降低公司的生產經營成本。比如公司采用循環經濟理念後,不僅有助於保護全社會的環境質量,還有助於降低公司的運營成本。再比如,長期雇傭員工的政策有助於培養員工的永久忠誠度。

(3)有助於降低公司的融資成本。投資者總是喜歡投資那些誠信經營的公司。壹個對利益相關者不誠實的公司很難保持對投資者的誠信。

(4)有助於吸引認同企業社會責任理念的消費者。近年來,中國也出現了壹些負面案例,其中公司盡管在消費者訴訟中贏得了判決,但卻失去了市場。因為,無論什麽原因,消費者都不太可能因為被它打敗而忠誠於這個業務。因為消費者可以用錢投票,也可以用腳投票。

(5)有助於公司長期利益的最大化。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可能會放棄短期和局部利益,但有助於長期利益最大化。

柯蒂斯克教授。德保羅大學的Verschoor於2002年6月5438+10月在Strategic Finance發表了壹篇論文,認為2001商業道德公司的整體經營業績明顯好於標準普爾500指數。其中,“商業倫理”主要針對七類公司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員工、客戶、社區、環境、海外利益相關者和女性。這壹研究結論再次表明,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並不吃虧。

(四)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談到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任務時強調,“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要求,形成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機制;完善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體系;建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機制。”《決定》要求“統籌兼顧,協調改革過程中的各種利益關系。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在談到社會法時,《決定》特別強調“完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切實保護勞動者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完善社會領域和可持續發展方面的法律法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必須扭轉過去片面追求企業利潤和GDP最大化的立法思維,進壹步強調公司法制度的社會利益、社會公平、社會正義、社會穩定、社會和諧的價值。如果公司法的歷史使命只是謀求企業短期的經濟增長和經濟效益,而以犧牲社會穩定、破壞環境和自然資源、加速兩極分化和制造社會矛盾為代價,那就與科學發展觀背道而馳了。因此,公司法必須將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轉化為具體的法律規範,切實構建充分維護勞動者、消費者、環境、社會弱勢群體和社會公眾權益的法律體系,以促進公司和社會的和諧、全面、可持續發展。從宏觀角度來看,加強企業社會責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5)促進社會權利實現的社會義務。

公司的社會責任與人權中的社會權利密切相關,特別是消費者和工人的權利。企業社會責任和社會權利所要捍衛的最高價值是壹致的。社會權利作為壹個高度濃縮的概念,是指體現社會正義、屬於人權和基本自由範疇的各種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這裏所說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非常廣泛的。它不僅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公約》所列的65,438+00項權利,還包括其他具有經濟和社會權利特征的權利,如吃飯權、消費者權、環境權和發展權。政治國家的力量很大,但能力畢竟有限。單方面強調國家實現社會權利的積極義務是不夠的。面對福利國家的危機,壹些西方國家削減了社會福利預算支出,就可以證明這壹點。福利國家的發明為社會權利的實現帶來了福音,但福利國家所能保障的社會權利極其有限,壹般僅限於社會保障權(包括獲得失業救濟金的權利),而無法保障公民的環境權、工作權和消費者權。但公司在促進諸多社會權利的實現方面潛力巨大,如保護公民的環境權、勞動權、消費者權、勞動者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從根本上解決失業、環保等社會問題。在21世紀,加強企業的社會責任,促進社會權利的進步,應該提上人權和企業界的議事日程。當然,將企業社會責任與作為人權的社會權利聯系起來,對人權和企業界來說是壹個嚴峻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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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應合同範本2022 1

    供應商:(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實現甲乙雙方在商品交易的任何相關程序中的平等、互利、合法、公平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壹.合作關系

    甲、乙雙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即形成供需夥伴關系;

    1.甲方提供的產品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如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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