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訴訟,古代稱之為“替代制度”,最早見於唐六典:“凡對囚於獄中之人有怨恨者,必多聽之。”其中,親屬是指五服以內有親屬、有重大貢獻的姻親或者是被告人的老師的負責辦案的官員。但在宋代,訴訟回避的範圍更廣,規定更細致。法官與被告同年、同門、同科;法官本人就是被告,或者說被告的老板;涉及隸屬關系的;即使同壹案件審理前後的兩位法官有“血緣仇恨”關系,也必須回避。在南宋時期,法律規定對未能避免情況的人處以100棒的處罰。
可以說,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回避制度的國家之壹。中國傳統社會是壹個倫理人情社會。中國的古代哲學家,他們把自己應用於世界,從來沒有像他們的外國同行那樣追求神聖之光。中國的哲學是溫情脈脈的,中國的法律是充滿人類智慧的。官員回避制度是老祖宗留給我們的中國傳統政治智慧的遺產。
回避制度的演變
“回避”壹詞最早出現在《刑法誌》中,是在元朝的歷史上。當時回避制度已經發展完善。除了訴訟回避,還有官員回避制度。
避官制度起源於西漢。劉徹,這位才華橫溢的漢朝皇帝,以其深刻的政治洞察力,敏銳地意識到異地為官對於維護中央集權、防止裙帶關系滋生、抑制盤根錯節的地方勢力的重要意義。到東漢桓帝時,中國第壹部成文法律“三互法”正式頒布,即不允許“婚姻之家”和“兩州之人”互相“監督”。以東漢官員石碧為例。他本該是楊珊太守,但他妻子的娘家恰好在楊珊轄區內,於是石碧上書陳嬰回避,被調到平原。
宋代的回避制度細化為四類:籍貫回避、親屬回避、職務回避和科舉回避。
東漢親屬回避的範圍比姻親更廣。中央官員為官、為官的後代不得在京畿地區擔任重要職務。祖孫等有功德以上家庭關系的,不能在同壹個部門工作。
職務回避是指中央官員的親屬,不允許擔任主管、訓誡職務。古人講究“諸德之孝為先”。言諫官員因其職責,必然會對政府進行彈劾。如果出現卑微的親戚彈劾受人尊敬的親戚的情況,勢必與禮不合。
避科舉是科舉選士的必然結果。科舉是窮儒生通往仕途的華山之路。由於意義重大,歷史上科舉作弊的案例層出不窮。為了保證科舉考試的公平,自唐開元時代起,凡是與考官有至親好友的考生,都必須避開外地,重新參加考試。到了宋代,“中鼎府”的子弟在科舉後還要額外考壹次,以示公平。
“為官千裏只為錢”,可以說是明清任何壹個官員避開籍貫的最好寫照。明清時期的回避制度更加嚴格。明朝規定“南官在北,北官在南”。只要妳想當官,妳只能穿越半個中國。清朝的法律稍微寬松,只規定省不得為官。壹旦為官,就得拿著身份證明,到500裏外的地方任職,這叫“避籍”。這種回避也存在壹些問題。官員很難提前了解任職地的風土人情,可能會有語言障礙,所以難免會有官場治理上的困難。但這樣壹來,官員們就形單影只,轄區內沒有朋友,避免了過多的社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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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從焦作中院獲悉,為避免審判過程中出現“老鄉法官”照顧“老鄉嫌疑人”等不公正行為,焦作中院在我省率先實行審判“回避制度”,規定全市法院系統法官不得參與家鄉各類案件的審判。
據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為保證案件質量,減少當事人在籍貫地審理案件時對法官公正性的合理懷疑,該院結合正在開展的“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治活動,於今年7月制定了《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案件審理中法官回避的規定》,要求各業務庭遵照執行。因此,焦作法院系統各地專門編制了法官籍貫登記表,用於立案。
據了解,籍貫具體分為市、縣、鄉三級。在中級人民法院細化到縣(區)級,基層法院細化到鄉鎮(辦事處)級。
參考資料:
/question/17045261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