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員工受傷誰負責?
如果傷害嚴重,那就是刑事問題。肇事者應該承擔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幫派爭鬥;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同時,如果打架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影響惡劣,那麽依法構成犯罪。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隨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制造事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具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壹,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有哪些特殊的侵權責任?
(壹)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
職務侵權,或稱職務侵權損害,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行為。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權行為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實施的;侵權違反了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的註意義務。
(二)產品缺陷造成侵權人損害的。
產品缺陷侵權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生產、銷售的產品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不合格產品給他人造成財產或者人身損失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運輸者或倉庫對此負有責任,產品制造商或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損害賠償
高危作業是指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由於人類無法完全控制自然力和某些物質屬性,即使極度謹慎操作也可能對人造成傷害的危險行為。
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行為是指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
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侵權的;侵權行為是通過從事高度危險作業對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侵權責任的主體是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經營者。
從事高空、高速、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交通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並造成他人損害的作業,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四)汙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環境汙染是指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和資源發生化學、物理和生物特性的不利變化,從而影響人類健康的生產活動或生物生存的現象。
三、特殊侵權的含義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行為,在侵權責任主體、主觀要件、舉證責任分配等方面不同於壹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典中的特殊責任條款。在我國民法典中,對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的情形有具體的規定。
從上面的文章可以知道公司員工受傷誰負責,無疑由公司承擔。畢竟受傷地點在公司,被打的員工也可以申請工傷。在此,我們還是建議網友不要太沖動。畢竟在工作中有很多意見是無法達成壹致的,所以要放松心態去看待。如有疑問,可咨詢公司相關律師。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