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凡
摘要:憲政社會最基本的特征是依法治國,其本質是依憲治國。這涉及到憲法和國家政治的關系?憲法關系。如何理解這種關系?本文從憲法關系的概念和特征、憲法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等方面闡述了憲法關系原則。
[關鍵詞]憲法關系主體內容客體
壹、憲法關系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憲法關系是以憲法規範為基礎的社會政治關系,是憲法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憲政國家憲法規定的基本政治秩序。其特點如下:
(1)憲法關系是特定社會民主政治關系的法律模式,調整的是政治關系。憲政社會中的政治關系通過憲政形式轉化為憲法主體之間根據憲法規範的政治權利和政治義務的關系。並不斷調整憲法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促進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發展,向先進的理想狀態前進。
(2)憲法關系是社會法律體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它確立了該國法治生活的基本模式。它是組織國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的基本基礎。為其他法律關系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
(3)憲法關系以憲法規範為基礎,是憲法關系的具體化和現實化。憲法規範是憲法關系的前提。沒有相應的憲法規範,就不可能有憲法關系。同時,憲法規範是相對靜態的,而憲法關系是不斷發生、變化和消失的,處於動態發展的狀態。正是由於這壹動態過程,憲法規範才得以反復適用於憲法關系,憲法的原則和精神才能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得以實現。
(4)憲法關系是憲法主體之間靜態的憲法聯系,也是憲法主體之間權利義務互動的方式。靜態憲法關系是憲法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立法對各主體權利義務的分配形式。憲法主體之間的權利和權力不斷鬥爭、沖突和磨合。正是這種沖突促進了憲政關系的產生、變化和消滅,憲政社會不斷得到調整、鞏固和發展。
(5)憲法關系既是憲法主體之間的事實關系,也是憲法主體之間的價值關系。憲法通過設定權利和義務來定位社會民主政治關系,並通過法律將其聯系起來。憲法的內容是客觀社會關系的反映。但與此同時,立憲派將社會價值觀註入憲法以調整政治關系。使憲法關系向更高層次發展。
二、憲法關系的主體
憲法關系主體是憲法權利和義務的直接行使者和承擔者,是憲法活動的政治實踐主體。它的範圍很廣。公民、法人、國家、民族、社會團體都在憲法規範中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都是憲法主體,但歸根結底都可以歸結為公民和國家。他們的關系是憲政社會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政治關系,其他關系都是由這種關系衍生出來的。
1,憲法科目的條件。
作為公民,在憲政國家有兩種身份,即作為整體出現的人民和作為個體出現的公民。前者享有國家主權,是統治者,後者是被統治者。憲法關系產生的前提條件之壹是公民享有國家權利,並憑借其權利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在前憲政國家,公民只有單壹的身份,即被統治者,根本沒有權利,所以不能成為政治關系的主體。就國家而言,前憲政國家享有絕對權利,不能在政治生活中履行任何法律義務。被統治者對政治權力使用的絕對控制。作為調整公民與國家之間穩定關系的方式,憲法關系不可能產生。因此,政治關系的變化和國家的歷史演變成為憲法主體產生的必要前提。
2.憲法主體的基本特征及其作用於憲法關系的方式。
作為憲法主體,公民具有以下內在特征:
(1)平等:憲政社會的根本原則是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這是商品經濟下政治法律領域主要利益主體所要求的社會價值均等化的體現。它為公民平等參與憲法活動提供了基本保障。
(2)自由:憲法和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公民意誌自由和政治活動自由。
(3)主動性:公民在憲法實踐中並不是被動地適應政治環境和政治結構。而是積極參與憲法活動,以自己的意誌作用於社會、國家和其他公民。公民作用於憲法關系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參加選舉、加入政黨、擔任政府公務員等。通過主體作用的發揮,壹方面可以發揮我們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斷爭取我們的合法利益,另壹方面可以制約國家權力,使憲法關系健康運行。
國家作為憲法主體的特點如下:
(1)合法性:國家的法律地位由憲法和法律確定,國家行使權力時應在憲法允許的範圍內活動。
(2)國家權力的強制性:憲法賦予國家政治強制性,以約束社會成員的行為,維護社會的良性運行機制。
(3)國家作為憲法的主體,以國家機關為載體,國家機關是國家在憲法關系中的存在形式。
國家作用於憲法關系的方式有:建立和維護合法健康的權力運行秩序,協調國家權力之間的矛盾,保證政治秩序的穩定發展,行使國家權力,對社會生活實施法律和政治控制。權力結構調整權?權力關系。
第三,憲法關系的內容
憲法關系的基本內容是主體之間的權力和義務關系。這是公民和國家之間的權利嗎?權力關系。
1對吧?權力關系對憲法關系的作用。
(1)權利?權力關系決定了憲法關系的性質,是壹種政治關系。從權力社會向權利社會的轉變決定了憲法的產生和權利。權力關系的變化決定了憲法關系的性質。
(2)對嗎?權力關系決定了憲法關系的基本結構形式。政治關系主體的能動作用和相互影響是通過權利和權力的行使來實現的。主體間政治關系的變化也必須通過調整權利和權力的分配來進行。正是這種調整體現了憲法關系的秩序結構和外在表現。
(3)對嗎?權力關系是憲法關系主體法律地位的體現。壹方面,憲法規定了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以及如何正確行使。將國家機關置於公民的監督之下。壹方面也反映了他們在憲法關系運行狀態中的主導地位。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在行使和發展的過程中相互鬥爭、相互協調,並在這壹曲折的過程中推動了憲政的發展。
(4)權利與權力的沖突與妥協,以及權利與權力的互動關系,促進了憲法關系的發展。權利和權力本身是壹對矛盾,應該通過憲法來協調和調整,以維持憲法秩序的動態平衡。同時,在相互作用的過程中,它們摒棄了不合理的部分,創造了壹種新的憲法關系的實踐結構和形式。
2.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
現代憲政社會將民權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公民權利從來源、行使方式和後果上監督和制約國家權力,防止權力過度集中對他人和社會造成危害,促進憲法關系的健康運行。
第四,憲法關系的客體
1,憲法關系客體的概念
憲法客體是憲法權利和憲法權力指向的客體。具體來說,是憲法行為?公民的憲法權利行為和國家的憲法權力行為,這是因為憲法權利行為和權力行為是憲法關系主體之間及其與憲法規範關系的唯壹領域,而憲法行為是憲法主體權利和權力的客體,也是憲法關系規範的客體。
2.憲法權利行為和憲法權力行為的實現方式及其積極作用。
公民的憲法權利包括政治參與和行政抵制。前者是指行使公民參與政治權力的權利,如選舉、罷免、公投等,後者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抵抗權利,如罷工、遊行、示威等。公民的權利行為是建立壹個國家憲法關系體系的基礎,是憲法關系發生的重要條件。公民通過行使權利和行動與國家權力進行競爭,從而實現憲法兩個主體之間政治權力的均衡協調發展,促進憲法關系的不斷更新。
國家通過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力,維護和促進公眾的利益,使公眾的利益在社會和政治關系中得到體現。國家權力以強制力為後盾,維護憲法關系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調整社會關系,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增加和擴大,為憲法關系的穩定和發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