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1條將擔保合同定義為保證債權實現的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
第六百八十二條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法人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除外。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
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所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擔保合同可以是單獨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第三人單方面向債權人作出書面保證,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條擔保方式包括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保證合同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
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過審理或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反擔保的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六百九十條最高額保證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在最高額債權範圍內為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除本章規定外,最高額保證適用本法第二部分最高額抵押的有關規定。
第六百九十壹條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保證期間,壹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壹般被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計算。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被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五條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少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債務加重的,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責任。
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轉讓債權,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但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不影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八條壹般保證人保證責任的免除壹般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無法執行的,保證人在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九條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對擔保份額沒有約定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證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保證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壹條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第七百零二條保證人拒絕履行權利的,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